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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遇到制约发展的法律瓶颈问题,亟须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以解决纠纷解决部门职能不清、社会解纷资源 不平衡、衔接机制不顺畅、保障制度不到位等问题。厦门、山东、黑龙江、福建等地区大胆探索,先行出 台的地方条例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国家立法在吸收地方经验和弥补不足的同时,还需考虑与《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共同构建中央与地方统筹协调、专门立法与综合立法协同推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13条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加强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  相似文献   

3.
当前,随着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诉讼外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可以说是热度颇高的一个词汇。更有一些地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可谓经验迭出,效果显著。但冷静思之,在感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这股热流之余,笔者却体味到了一丝凉意:立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有所表态,某些规定甚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所抑  相似文献   

4.
当今多元化的社会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日益迫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成为各国在纠纷解决和司法制度发展中的共同课题,近年来,国内许多地方和部门在重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2005年10月26日,厦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多  相似文献   

5.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调整系统。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立法不完善,法律效力不足;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堪重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力有限;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合理等问题。本文探讨了重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黄永松 《法制与经济》2010,(15):92-92,9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一般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及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后者又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基本形式。实践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样态繁多,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裁决、行业协会调解等。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如何定位,发挥怎样的作用?目前的相关研究,寥寥无几。因此,本文以诉讼与非诉的划分为视角,着重分析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  相似文献   

7.
社会发展和社会控制的客观规律给予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正当性。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琐碎化,决定了法律(司法)一元控制难以实现社会矛盾的和谐解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中为世人所认可,为世人所构建。本文将对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总括,设立目标和具体制度做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8.
在当代社会,由于环境污染与破坏所引发的环境纠纷日益突出,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传统的诉讼方式仍占据着主要地位,但诉讼本身的局限性以及新型环境纠纷的专业性等特点,决定了仅仅依靠诉讼来解决环境纠纷并不现实,需要大力发展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环境纠纷,本文从环境纠纷和ADR制度的特点出发,在分析了我国当前环境纠纷ADR机制的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与高速发展期,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更富专业性、复杂性与多元性。传统的以司法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再适应多元化社会发展的要求,化解社会纠纷、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每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课题。相较于大陆,台湾地区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行政解纷机制体系,客观、细致地梳理与分析台湾地区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处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运用,汲取其有益经验并予以借鉴和发展,以期构建与完善大陆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积极承担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使命。2009年,最高法院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等实务机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相互协作,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  相似文献   

11.
本文概括总结了《决定》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简要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为实现和促进两个转化(即重大纠纷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为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今后要紧紧围绕改革目标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在党的十七大前建立起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2.
邵文君 《法制与社会》2011,(34):45+61-45,61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由此产生的环境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还不戍熟,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而ADR机制在解决环境纠纷中具有很大的优势,把它引入到环境纠纷当中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ADR机制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所以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上完善环境纠纷ADR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我国的环境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3月11日,丰台区法院、丰台区司法局联合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暨7日调解室成立大会在丰台区法院召开。会上公布了《关于共同推进诉调、调确对接工作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联合成立"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7日调解室"的决定》。随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司法局领导共同为"7日调解室"揭牌。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原则上禁止适用仲裁解决行政协议纠纷,限缩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以“协议性质决定解纷机制性质”的法治逻辑建立了公法为主导的救济模式,忽视了行政协议的契约属性,缺乏因合意内容产生纠纷的平等解决机制。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是由其纠纷性质所决定,相比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仲裁解决机制具有启动的自愿性、程序的简便性、成本的低廉性、过程的保密性、结果的双赢性等比较优势,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实践基础,因此在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应充分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性,实现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15.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利益和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社会纠纷的总量不断增加,政府解决纠纷的功能虽有所加强,但仍显不足。对于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政府解决机制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的必然性,二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的有限性,三是我国政府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  相似文献   

16.
徐美倩 《法制与社会》2013,(11):105-106
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建立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探索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合理的,科学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是理论界和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长期关注及探讨的一个问题。鉴此,《中国审判》杂志社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8.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和谐社会是一个纠纷能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并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社会,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评析,针对主要问题,在现有制度运作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以诉讼解决为最终手段,以民间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2005年10月26日通过,2005年10月30日公布)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手段,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日益多样、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客观需要,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  相似文献   

20.
对金融消费纠纷,很多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或正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层次中,金融企业的内部投诉机制是第一途径;其次是社会各方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金融服务督察、调解和仲裁等;再次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处理,它仅起辅助和监督的作用;最后才是法院的诉讼。为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需要在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北京可以在一些方面先行先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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