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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为数不少.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我国立法对配偶权保护的欠缺;通过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再认识论证确立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并对解决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问题题出几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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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派,一股以“红头文件”作掩护,以“建设”、“开发”为旗号,运用某种权力为个人或小单位谋取菲法利益的邪风,席卷全国已有近十年之久了。其所到之处,不论是大小企业,还是重点工程抑或军队、科研单位与院校,一律雁过拔毛,什么过路费、过桥费、开发费、人头费、入学费等等,挖走了企业的财力,冲击了国家的税收,加大了消费者的负担,而摊派所得的不义之财,又成了大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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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婚外情而导致的抚养权纠纷案:一个非法同居出生的男孩,成为两个家庭争夺的对象,致使3个人为此黯然神伤。两个女人都自称是孩子的母亲,她们都对孩子充满期盼,她们都希望法院主持公道。究竟谁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最后谁又会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呢?更重要的是,作为"罪魁祸首"的他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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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值得关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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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夫妻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各自的人身自由很可能受到侵害。由于《婚姻法》对人身自由保护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上的困难。人身自由作为一种人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有一定的优先性,但在婚姻家庭中其内容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指出严重的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被列为法定离婚情形之一,并应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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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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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曾经指出,婚姻家庭问题绝对不是个人私事或生活上的小节,而是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情。当前,我们要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群众心情舒畅、干劲十足地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重视和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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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在我国不仅具有法理基础,而且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从域外立法例看,一些国家已经有对婚姻家庭住房权有优先保护的立法内容。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宜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建立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保护制度,以彰显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理念,实现法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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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人对婚姻观念发生日新月异的改变,作为社会的最基本的组成单元的家庭的稳定也受到极大的冲击。本文.己就婚姻家庭纠纷中耒成年人的保护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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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而同性恋者的性活动或性吸引力则指向同性的人群,所以同性伴侣就被排除在了婚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虽然就社会整体而言,同性恋群体是一个相对隐蔽的少数群体,但是同性伴侣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是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引起法律的关注。即使在我国当前从婚姻法上确认同性伴侣合法配偶身份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我们还是应当鼓励和引导同性伴侣通过订立合同等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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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14日北京计算机一厂函致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防疫站),反映该厂从北京信远斋饮料厂(以下简称饮料厂)购进的1000桶山楂蜜果汁有变质现象。致使7位职工饮用后,恶心、腹泻。防疫站即对计算机一厂送检产品进行了检验。感官检查时,发现该批果汁已起沫、有发酵味;经真菌检验,按稀释1000倍计,每毫升含酵母菌1.2万个至不可计数。7月5日防疫站对该批产品正式出示食品卫生质量鉴定证书,并决定禁止该批产品出厂销售。计算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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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在先权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民司法》2005,(1)
一、2000-2004年我院权利冲突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从而导致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地域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依此标准,我们对近5年来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据统计,我院共受理权利冲突案件21件,已经审结20件。这些案件具有如下特点:权利冲突的类型较为广泛、全面。既有涉及相同权利之间冲突的案件,但更多的涉及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包括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中的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著作权以及地名使用权之间的冲突,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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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1):180-191
《民法典》新增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对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条款的具体落实。国家应当为保护婚姻家庭提供各项制度性保障,同时保障个人在家庭中的自由和平等。“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可以发挥宪法导向性解释与合法性审查的功能,其表达的婚姻家庭共同体主义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矫正极端个人主义和过度理性化的弊端。在内部关系上,婚姻自由受国家保护,立法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结婚的障碍,遵循结婚障碍谦抑原则;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外部关系上,在第三人侵扰他人婚姻关系时,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的保护规范,但是以过错方配偶与第三人具有重大过错为条件。为兼顾婚姻家庭保护与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负债而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举债方及其配偶的婚后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方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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