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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判决一经生效,就面临着执行问题.我国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后,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地修改,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填补了许多法律漏洞,但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来没有解决过,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着手,通过阐述“执行难”问题现状,分析当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从立法、法院自身建设、信用减等制度等方面浅议“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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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出现的日趋严重的执行难,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重点从健全执行机构、强化执行措施、完善相关的执行制度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编、章作了增补和修改。 一、关于设立执行机构 设立执行机构,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为做好执行工作,根据执行任务而设立的专门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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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经过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博弈",经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而"尘埃落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鉴于立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实施该项制度,还需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及程序规则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从而建立一种理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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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的辖区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要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却向受委托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混淆了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的区别。今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载的文章中对此也有混淆。为了正确使用这两种诉讼文书,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执行书》是不同种类的民事诉讼文书。前者是审判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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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内容上看,并未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构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民事诉讼的“先进”理念也乏善可陈,但这确是一次有着现实针对性的修改,其目标直指现实中“申诉难”、“执行难”的痼疾。本文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民行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保证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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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原则的要求我国现在并无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统一实践,许多人认为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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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是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重点指向执行问题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对执行中的监督制度却仍然没有提及。针对此问题,本文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提出了初步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缓解执行难问题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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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许多执行救济措施,其中执行复议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该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因此执行复议制度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被“一裁终局”的现象,并且对于加强当事人对法院的监督、提高法院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执行昨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应当由什么机构审查、依照什么程序审查、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便于规范执行复议实践,本文章从执行复议的机构、执行复议的程序等提出几点建议,使执行复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崭新的执行救济措施,更好的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取得更多的权利和寻求权利救济的机会,更好的实现执行的公平正义,并更好的在执行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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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强制执行难的原因 1.执行立法滞后是产生“执行难”的重要外因 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执行程序规定的第207-236条,而其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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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100条、101条分别规定了诉中、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这一修改对现行的知识产权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现有的知识产权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制度入手,结合民诉新规定,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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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原则地规定了对执行义务人的债权进行执行的制度.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的基本理论,探讨这一执行具体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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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民事诉讼不予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我国通说认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在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不予执行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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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法律制度上为解决社会各界关注的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条件,为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了更高、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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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调查地或被调查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不便自行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诉人民法院不便前去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可见,相互接受、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调查、送达、执行的方式之一,因而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司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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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执行和解,我国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1条首次作了规定。1991年经修汀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作出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266条、267条,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6条、第87条等司法解释对其内容、方式、效力、期限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执行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具有灵活、方便、便于履行的特点,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执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本文拟就执行和解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