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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博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102-10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近年来不在少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其中部分判例是对此罪的滥用。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学方面看,把握此罪的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相关判例可以分析探讨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方法的认定和公共安全的认定。司法实践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扩张此罪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2.
赵运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2):69-7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有扩大趋势,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张力也日趋显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与实质解释论相勾连,这可以从该罪名适用中的价值判断、结果导向及罪名变换等角度推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性适用易滋生法律风险,如公民行为预期的不足、法治系统后果的淡化及罪刑法定原则的矮化等。针对因该罪名适用可能引发的风险因素,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法律论证及适用结果监督等几个方面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3.
张明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4):43-55
司法机关不当扩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这种做法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与构成要件,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4.
一个游走在罪刑法定边缘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庆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87-90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一方面,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用刑罚予以禁止,从根本上说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属于概然性规定的堵截条款确立的具体罪名,法律对其客观方面行为的描述没有超过对罪名的概括,确实有违刑法明确性之虞。如此一来,正确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6.
7.
韦加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30-33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8.
刘子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1):48-53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亦威胁公私财产安全,采取刑罚手段处理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迫在眉睫。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高空抛物行为时往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但从“公共安全”、“危害”与行为本质出发,高空抛物行为难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不同行为情况,应将其分别评价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贴切,既能够达到精准认定,也能够维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全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恐吓邮件案说起,提出了要不要和如何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通过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与价值的外在要求、明确性、确定性及价值法定原则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体现,对全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恐吓邮件案的定性进行分析,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11.
郑创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4):43-46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2.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东海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37-41
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含义的界定,应当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对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应当放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视野下,对其具体行为进行考量;在司法实务当中,对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断定要注重客观行为,重事实、重证据。 相似文献
13.
李高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47-50
在食品安全令人忧心忡忡的社会现实下,"量刑反制"的思路悄然而生,具体表现为在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的过程中对"明知"的主观内容进行曲解。在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过程中,由于添加物质的标准不够明晰,也导致了罪刑关系的确定性被损害,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关联行为被适当地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的处罚较轻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应当慎用死刑。 相似文献
14.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5.
王冲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5):32-37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刑网体系,但是在法定刑设置上,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与上述两罪并不协调,也存在漏洞;罚金和拘役功能相同,并处罚金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应增加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刑罚配置,同时就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单独作出规定,以便与相关条文相协调。 相似文献
16.
张峻峰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88-90
盗窃市政公共设施,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不特定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已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市政部门建议应当使用法律制裁手段,特别是用比较严厉的刑罚来预防和惩治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以此来维护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7.
金华捷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2):44-46
的罪过是过失,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害结果。可以把危险驾驶罪情节分为有形情节和无形情节,前者包括财物损失数额和人员伤害情况,后者包括影响、具体场合、时间、危险状态等。有形情节不能纳入入罪标准范畴,而无形情节应当纳入。应当坚持以主观罪过的不同,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其主观罪过时,可以采取将行为人的年龄、背景、经历、事后表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18.
张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52-55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