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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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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巧 《桂海论丛》2005,21(4):80-82
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关系的全面发展,各国的投资和贸易往来日益紧密,跨国的民商事案件将出现,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会引起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是解决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文章就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范围、程序及方法实现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东盟各国间互涉民事案件呈现增长趋势。现行的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机制亟待完善。文章对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构建前提及协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  相似文献   

3.
正紧扣"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主题,本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共举办了21个论坛会议活动,各论坛就互联互通、法律和制度保障、贸易投资便利化等问题展开思想碰撞,促成多领域达成合作共识。从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到中国-东盟电子商务峰会,从中国-东盟网络空间论坛到中国-东盟工商论坛,这些在博览会框架下首次举办的论坛,拓展了中国与东盟的合作领域,为双方合作增添了新内容、搭建了新平台。为助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大法官论坛围绕投资环境改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论坛还通过了《南宁声明》,提出中国与东盟要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构建互惠双赢的法治环境,中国、东盟各国最高法院有必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为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及竞  相似文献   

4.
我国近年来外逃犯罪分子的增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及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要使这些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依赖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而我国在惩处外逃罪犯与各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却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易志华 《公安研究》2007,157(11):69-73
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是由《基本法》设定,具有自身特殊规律的一种法律合作形式。它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立司法权为基础,通过平等协商来具体实施。因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又缺乏上位协调机制,在具体合作和制度建设中遇到不少难题。各法域应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相互尊重、主动合作、注重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构建合作机制和开展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6.
<正>11月25日,第九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南宁举行。来自中国和东盟10个成员国的检察人员,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的代表等100余人聚首一堂,围绕"国际追逃追赃合作"这一主题,分享成功经验,提出各方关切,凝聚协作共识,为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携手共进。"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与东盟各国司法合作,愿与东盟各国一道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  相似文献   

7.
我国独特的"一国两制三法四域"局面,催生了体系相对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理论。实践中现有模式难以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现实需要,亟待从理论上对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司法协助模式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在整体上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司法协助的研究水平。拟对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选择作出具体的方案设计:宏观上采取宪法协调模式,建立统一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具体步骤为首先平衡各法域发展,以粤为窗开辟多边区际协议,再以第一巡回法庭为引领,构建新型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最后编撰区际司法协助类法典,出台统一区际司法协助法律。  相似文献   

8.
唐红祥  陈慧 《人民论坛》2020,(11):140-141
近年来,中国-东盟产能合作取得了很好成效,同时也面临着尚未形成完整上下游产业链、东盟各国技术标准差异较大、产能合作领域有限等问题。可通过加强境外产业园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集群式"发展,扩大中国技术标准应用范围,创新第三方市场合作,不断完善中国-东盟产能合作机制,构建更高层次更宽领域的中国-东盟产能合作平台。  相似文献   

9.
中国应从双边、区域、多边角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贸投资、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打击跨国犯罪和腐败行为等领域的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构筑牢固的法治保障网,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相似文献   

10.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的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域不同于区域,也不同于区际,中国的区际依存于一国两制。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四大法域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它具有五个特点:以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依托、以“一国两制”为基础、以平等的复合法域为前提、以多方位的法律文化为背景、以刑事司法活动为内容;只有准确地把握中国的国情,才能够科学地界定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从而推进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  相似文献   

11.
邵培樟 《前沿》2013,(20):68-71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是一国内部的区际司法协助,二十多年来,尽管海峡两岸在司法协助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囿于政治分歧、法律制度差异以及文化心理差异等因素,海峡两岸司法协助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但知识产权问题恰恰是海峡两岸在政治、法律和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分歧或差异最小,并受“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较小,是海峡两岸司法协助中最易突破和最易取得成效的领域,这也符合海峡两岸司法协助工作的“先易后难,先局部后整体,先民间后官方”原则.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13.
自2009年两岸共同签署《互助协议》以来,祖国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合作与互助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经裁定认可的大陆判决无既判力、“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范围窄、不认可大陆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欠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机制和两岸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等。因此,有必要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单边立法与共同签署的区际协议同时,解决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问题,扩大两岸法院认可与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文书、明确管辖权范围,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处理两岸民商事管辖权纠纷的重要制度,使得两岸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更顺畅。  相似文献   

14.
2008年初,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法院工作,夯实审判工作的群众基础"为目的的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试行工作。2008年8月,上饶市委政法委与市中院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标志着司法协助网络制度开始全面、规范地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15.
王克强 《新东方》2010,(4):21-24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自2000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历经10年谈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0年全面建成。  相似文献   

16.
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是同一国家内不同法域的刑事司法机关,为共同打击刑事犯罪而进行的协作或相互提供的便利。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不同法律体制的地区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被日益重视和研究,而三地间警务工作的配合与协调是区域刑事司法协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区域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应该在总结现存机制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协助的经验与做法,探讨合适的模式,从宏观层面确立警务合作的原则与协调机构,从微观层面探讨警务合作的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通过日益密切的警务合作,促进三地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刑事司法合作的常态化。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背景下,广西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猛,但发展进程中未能厘清的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对国际劳工公约及东道国劳工法律的适用、出现的发展颈瓶等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在日益重视服务贸易立法的环境下,分析广西对外劳务合作现状,解读广西对东盟各国劳务合作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合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法律关系,围绕依法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活动、契合东盟诸国劳务输入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提出发展广西对东盟各国劳务合作的建议,从而在法律层面对广西进一步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8.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制度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氢  罗宁妮 《人民公安》2007,(15):54-55
在当前粤、港、澳三地司法协助不对等的环境下,探讨内地与港、澳签署区际(域)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建构科学、合理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正>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平台,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达成《南宁共识》《南宁联合宣言》《南宁倡议》等多项共识,形成多个合作机制,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客商之间、政府与商界之间、双方政府高层之间搭建了经贸合作、交流沟通、会晤磋商的"南宁渠道"。  相似文献   

20.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识别是法官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分类并对有关规则进行解释,从而确定管辖权规则或冲突规则的认识过程。由于各国法律存在广泛冲突,运用不同法律进行识别,往往导致不同结果,从而形成识别冲突。识别冲突是冲突法领域的特有概念,是各国实体法和冲突法上的冲突在司法阶段的表现。关于识别冲突的解决,国际上至今没有统一的立法和主张,法院地法说、比较法说、准据法说等都各有利弊,需运用最密切联系理论解决识别冲突,即根据识别对象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最适当的法",以最密切联系理论为指导的"自体识别说"有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实现"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的真正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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