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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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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理违法婚姻 ,设立婚姻无效制度 ,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保证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 ,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婚姻的监督与管理 ,保护合法婚姻 ,维护婚姻当事人、子女和家庭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2.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子女、财产关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较晚,时至今日,仍争论颇多。鉴于此,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是,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适当增改修补;根据当事人违反社会公益或者私益的程度不同,对其法律后果做出区分;增加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但由于规定得不尽完善 ,某些方面缺乏可操作性 ,从而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适用特别程序 ,既可避免因适用普通程序可能出现的审级矛盾问题 ,也使得案件性质与程序设置相统一。  相似文献   

4.
婚姻无效制度核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婚姻法修改纳入立法日程,婚姻无效制度倍受关注,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思考,必将推动完整而科学的婚姻无效制度的诞生。为此,笔者拟就该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婚姻无效立法有所裨益。 一 婚姻无效的原因 按照我国80年婚姻法第2至7条和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根据其欠缺法定要件的不同,可作六种分类,现分述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相似文献   

5.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为无效婚姻,一方因受胁迫违背意志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际 ,考察我国现行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之不足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提出修改、完善立法的建议 ,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8.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条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空白,而婚姻制度的确立对于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常见的方方面面问题都起到了法律规范的调节作用,避免了诸多矛盾。笔者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定义、法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条释义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内容作详细阐述。同时,笔者浅析一些民间习俗和现代民间婚嫁风俗,对比其与婚姻法规定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比研究以后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9.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它对于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新婚姻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无效及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立法对日益复杂的婚姻现实的正确反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笔者认为,作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及对现实问题反映的不周延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2.
在 2 0 0 1年修订实施的婚姻法中 ,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 ,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这是对 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 ,这一补充使婚姻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婚姻法》已于 2 0 0 1年 4月 2 8日起施行。婚姻法的修改使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也是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但修改后的《婚订法》中增设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以及对事实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看仍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立法均设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且各具特色。但大陆地区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对无效行政行为问题一直未引起充分重视,目前立法对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也来作具体区分。我国立法现状和不区分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存在弊端,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是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建立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基础.国家积极并行之有效的婚姻创设与调整家庭关系的立法与司法,不仅能提高人们相关的法律意识,明确合法配偶间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其社会责任,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与发展当代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同一载体上可能同时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当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时,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失效外观设计要进入公有领域,必须要满足其权利载体上没有附着其他权利或者附着的权利已穷竭。实践中,影响失效外观设计进入公有领域的权利类型主要有著作权、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其中第四项与第五项的使用颇具争议,两者的适用关系也是学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所以当合同违反低位阶法律时,往往出现法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裁判实践的混乱。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界定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在无效合同认定中的适用关系。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体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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