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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力度较大,而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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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报告是公安机关一种重要的司法文书,它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的重要作用,是刑事诉讼第一阶段的书面材料。依据《我国刑事讼诉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根据对案件的审查情况,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一律要制作立案报告,报请有关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 从目前制作立案报告的情况看,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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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截止9月底),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5件8人,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2件人,公安机关直接立案2件2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件1人。其中:涉林案件3件3人,森林公安分局均立案查处。涉林案件占办理案件总数的60%。在办理涉林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中,我们有如下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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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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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立案监督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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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8年5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30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28件,公安机关在时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了不立案理由,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6件,向公安机关下达《立案通知书》6件,公安机关全部予以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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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SIONANDSTRENGTHERINGOFPROSECUTIONANDSUPERVISION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拓展,使检察监督的内容向原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前后环节进行了延伸。向前延伸中,增补了立案监督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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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实施立案监督 ,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 ,维护正常司法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如何正确适用该条款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现就以下两方面问题谈谈个人见解。一、立案监督能否适用于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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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管辖中的立法完善陈卫东,张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具有的不同职能,对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适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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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立案纳入监督范围,建立双重制约机制 一是应当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受、立案登记表报送同级检察机关,把侦查监督工作推进到诉讼的最初阶级;二是自受、立案之初即将案件侦查的一切活动置于检察机关监督之下,这样可以制止该立案而不立案查处,已到立案标准而以罚代刑的种种弊端发生。 二、把强制措施纳入监督范围 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报告同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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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修订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几年来,我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已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则因缺乏操作规程,形成了立案监督中的盲区。而公安机关盲目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应当逐步建立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督的操作规程,以全面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一、当前公安机关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问题的主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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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开始有所重视。其实,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仅是对公安机关的“另案处理案件”,而且对公安机关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况,如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情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显得力不从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过程,不像对法院的刑事审判过程那样是全程参与,所以往往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只有当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或有被害人反映情况的才能得知,刑事案件从发案到提请批准逮捕前的侦查活动,一般都处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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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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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缺乏具体规范,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当在明确公安机关初查权限、立案期间,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监督建议权的基础上,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设置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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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详言之,立案管辖是指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同职权范围,确定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分别进行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审判的行为。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立案范围,防止某些案件无专门机关管辖或因管辖不明确而致使互相推诿或争相立案的情况发生。其次,明确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及时立案,及时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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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的阶段,并且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任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普遍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而是根据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决定立案与否。这使得立案程序出现异化和虚置现象。原因是公安机关兼有行政管理和诉讼侦查双重职能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规范、司法习惯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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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实"的弊端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共识,但目前基层派出所和刑侦部门在如实立案问题上已处于两难境地。究其原因,一是一些上级部门曾不客观地强调发案率、破案率,实际上,发案愈来愈多,破案素质提不上去,破案难度也相应在增加,而发案多少正是衡量治安工作优劣和治安形势好坏的重要标准,所以,基层公安部门只有将一些破不了的案件或一些够立案标准,但又无力顾及的小案件,隐瞒起来,不予立案;二是上级虽要求基层发案实报实立,但迟迟没有强硬的措施,触动不了基层发一起立一起的决心;三是社会各界往往把治安状况不佳、犯罪增多说成是公安机关没有做好工作,基层公安机关也只好避讳一些案件,不予立案。如此一来,导致立案数据资料的不实,进而不能正确评估社会治安状况,影响了对犯罪规律的正确分析,使上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发生偏差,同时也埋没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量。公安干警出了很多现场,牺牲不少休息时间,花费了一定的财力物力,因不予立案,不仅反映不出干警超负荷的辛苦程度,而且也免不了造成一些同志的误解。可以想象,一个县局每年平均每个干警只办3起案件的面上数字很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