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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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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将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已不能体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监守自盗的定性问题重新认识。笔者认为监守自盗应定盗窃罪,其理由如下: 一、监守自盗的实质是盗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监守自盗的特殊表现在于行为人盗窃的是自己监管的财物。这只是一种情节,并没有改变“盗”的实质,不应作为改变其犯罪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对单位盗窃行为在我国因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该罪可由法人成为犯罪主体,所以在实践中对单位盗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不一致。本文认为应将单位增列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盗窃犯罪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不妥,应将盗窃珍贵文物犯罪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章节。其理由是:一、盗窃珍贵文物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珍贵文物对国家具有重要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是国家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历史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宝贵财富。因此,文物不同于一般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受  相似文献   

4.
入户盗窃型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但是在学理上对该种犯罪类型的分析却有争议,在实践及学理上都存在着诸如入户盗窃行为的定性;以及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关系;及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等等问题。本文将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这类问题,进而研究其背后的理论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5.
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有所规定,总体是与普通盗窃区别对待。对于亲属间盗窃的入罪以及刑罚之所以有别于普通盗窃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刑事政策以及犯罪成立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考量。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立法政策上,也包括司法上的各种措施;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一般认为犯罪是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素构成。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考察,将有助于得出亲属间盗窃例外规定的合理解说。  相似文献   

6.
一、抢劫预备行为转化为盗窃实行行为时的定罪问题行为人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盗窃、抢夺等行为,如甲乙预谋抢劫,当晚到丙家发现家中无人,遂进行盗窃,窃得现金200元。对该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就该案来讲,甲、乙应构成抢劫罪(预备形态)。甲乙两人预谋抢劫,但实际的实行行为是盗窃,从理论上来讲,系吸收犯,吸收犯一般处理原则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而此处,由于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两…  相似文献   

7.
目前对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界争议颇大,在司法实践中又不统一。持不可以提起附民事诉讼的人认为:精神损害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没有法律根据。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应分开审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行为犯罪是会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8.
<正> 对于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犯罪必然会给被害人(或单位)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可以而且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犯罪中物质损失的挽回主要靠追赃,如追赃不成则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因此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盗窃案件完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定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相似文献   

9.
当前,司法机关对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存在不同意见,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盗窃、诈骗、抢劫等手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主观目的如何,一律按犯罪定罪。也有人认为,只要由民事纠纷引起的盗窃、诈骗等行为,一律视为民事违法行为,按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此类案件民刑行为交织并存、情况复杂。因此,首先应当认识这类案件的特点。以便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中看,此类案件常常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原有一定的关系或联系。多数情况下,双方相互认识,甚至过去系亲朋好友、  相似文献   

10.
一种意见认为确定民事赔偿范围应适用刑法第31条,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审判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第2种意见则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具体理由是:(一)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附带处理民事赔偿的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一个是由于解决惩罚犯罪问题的刑事诉讼,一个是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两个诉讼都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并由此产生两个危害结果:一方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又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  相似文献   

11.
多次盗窃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的犯罪活动。多次盗窃的认定应注意多次盗窃应最少实施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连续盗窃行为,数额较小的小偷小摸行为不应认定为多次盗窃。数额较小一般以低于本地区立案标准数的二分之一掌握。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相似文献   

13.
1997年4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同年4月25日夜,李某驾该车在市内兜风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同年6月1日傍晚,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家停于路边,李某发现他原盗的面包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此案在讨论中,大家对李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有重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面包车的价值,即8万元。理由是:1.李某两次盗窃均独立地构成盗窃罪。李某第一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是公共财产的…  相似文献   

14.
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  相似文献   

15.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这是立法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原则。重罪轻判,或者因为立法原因而使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受到刑罚的打击,必然不利于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基于这一点,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多次盗窃的,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但是,仅仅对多次盗窃的行为给予特殊规定是不够的,对入户盗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户”,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也应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均以罪处。理由如下:一、对人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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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是美国白领犯罪的一种基本形式。这种犯罪每年使美国消费者损失几百万美元。鉴于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联邦各州已舍弃了传统的购者当心(“让买主谨防”)的原则,开始通过刑事上的立法来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将欺骗消费者规定为一种新的犯罪。最初,商业贸易中的欺骗行为仅仅被视为民事上的一种诉讼理由,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采用法律补救方法便是解决纠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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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单位犯罪除了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之外,还应包括单位领导的监督过失或者说是由于单位体制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上,不应以犯罪所得的归属为标准;单位犯罪的罪过,应当包括监督过失在内;对单位盗窃行为可按个人盗窃罪处理,现行的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漏洞。  相似文献   

18.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如何认定,理解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只要在一年内作案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就可立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多次盗窃,也要考虑数额问题,其累计应达到本地区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为立案标准。请问,对“多次盗窃”的处理,哪种意见正确? 广西读者李荣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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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贪污罪高战胜1994年第5期《人民检察》登出了《这起采血案是贪污还是盗窃》的案例。经分析,笔者认为此案系典型的职务犯罪,采血员邱××具有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理由如下:一、纵观邱××的犯罪过程,自始至终都利用了其采血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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