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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证法》颁布后,公证书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十分普遍,公证效力得以彰显。在公证效力中最强有力的效力当首推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由于过去在制度设计中的理论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和司法实践中的特殊的现实困难,该效力的有效实现受到了一定限制。要完全实现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就必须就制度设计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客观的法理分析,将注意力集中到公证实践以及执行环节的法律问题的确实解决上来,使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通过解决基础性问题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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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在法律的层面确立了公证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公证法》颁布实施之后,公证业务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显现了中国公证制度有其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特色。同时也显现出制度建立中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拟于以下三个方面作比较研究,试分析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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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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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这是我国公证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公证告知制度。公证告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公证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证当事人实现《公证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体现现代公证制度的公平正义精神;同时,告知制度为公证申请人设定了一项具体的程序性权利:知情权,这对于公证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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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项职能,同时,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因此,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和实现公证书效力?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后续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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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也有人称之为公证法律效力、公证文书的效力。”公证效力直观地体现了公证的职能和作用,体现了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证效力也是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需求的根本原因,是公证公信力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公证效力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越来越多地借助公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它的内容也不断地得以丰富和充实。《公证法》专辟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以及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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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之完善——以公证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公证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角度,阐述公证在证据规则中的特殊效力,结合分析现有公证效力争议救济途径,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主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切实维护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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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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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的格式与内容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一、中国公证文书的格式
按照中国现行公证制度,公证文书实行法定格式,《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如果具体加以区分,中国公证书的格式包括两大类别,即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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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立法是消除公证价值实现的障碍的基础 法律的保障是公证价值实现的根本保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证制度框架应当尽快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快制定和出台<公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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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心理作用1.为当事人减轻或排除风险按《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说的白一点.也就是有了这一纸公证书.当事人如果要打官司胜算更大。但是,对相当多的当事人来说,来做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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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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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因各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撤销后,原被证明的文书(法律行为)是无效、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公证书(公证证词)是否与被证文书可以在法律效力上截然分开?公证是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换句话说,作为公文书的公证书是否可以转化为私文书?公证程序与公证书效力、被证文书效力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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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业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公证书使用方法的告知、与公证相关联的重要资讯告知、瑕疵告知等;有人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公证法》第27条没有对公证告知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告知义务范围的评判标准使公证机构对此的理解五花八门,操作各行其是,容易造成公证人员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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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涉诉中公证书证据效力类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公证法》已将有关公证的诉讼纳入民事诉讼范畴。在现实的诉讼中,涉及到公证的诉讼在诉讼形态上来看,从范围上,包括涉及公证书的诉讼与涉及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的各种公证行为的诉讼:在诉讼标的或质证标的上,包括公证书或公证行为直接成为诉争标的与非直接成为诉争标的。为方便起见,本文将“公证涉诉”概括定义为指对于公证行为的诉讼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均对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分别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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