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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之间,如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书面约定。目前.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作为银行信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弥补了金融部门不愿涉人或资金供给不足的缺憾.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一方系非正规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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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是指出于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包括国家不予承认的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还包括地下钱庄、合会等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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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统计方法上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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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可以相互借贷;企业(指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下同)之间不得相互借贷。那么,公民与企业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借贷呢?对它们之间相互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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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银行信贷虽然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但是民间借贷活动从未销声匿迹,且近年来在社会上日趋活跃。民间借贷活动,特别是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能够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小额资金调剂的需要,在公民出国、就业、结婚、以及购房、建房和商务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民间借贷活动的不断增多,对解决公民个人以及企业对资金的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的流动和利用起到了补充作用。但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脱债务,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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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货币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它是自然人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放贷人的资金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放贷人普遍选择了公证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使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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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性融资活动,它可以有效弥补金融机构存在的融资漏洞,促进经济持续向前发展,但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不尽健全完善,致使该行为极易异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罪与非罪之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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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借贷关系很多,有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有公民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货币借贷等等。在我国金融机构没有企业化,仍作为国家管理货币资金的职能部门的情况下,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信贷集中于银行(包括信用社),在这个前提下,国家法律对公民相互之间的货币借贷以及企业向公民的货币借贷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予以保护,但对企业相互之间的货币借贷则严格禁止。为此,执法部门在处理这一类纠纷中,对此借贷关系一概确认无效,除返还本金之外,对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也不予保护,对违法的既得利益或约定利益予以没收,对借贷双方还可加以不同程度的制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笔者认为,对此类借贷关系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确认无效,应具体情况分析,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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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的几个法律问题张少鹏一、民间借贷的含义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公民个人的收入逐年增加,投资盈利意识提高,食利阶层人数增多,因而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从积极意义上看,民间借贷一定程度地缓解了银行放贷的压力,及时地填补了公民、法人对资金的需求,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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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经济收入也随之增加,公民中消费剩余形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据《南方周末》1995年第604期报载:广州市人均存款达1.26万元。一方面,公民的现金存入银行难以保值、升值,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户需要大量的周转与开发资金,他们在金融部门贷款需要繁琐的担保和审批手续。因此,我国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资金融通方式在现阶段越来越被更多的当事人所接受,相互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越来越多。怎样使民间借贷关系纳入法制轨道,减少与避免借贷纠纷,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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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开放搞活,公民之间的借贷越来越多。这在国家银行的借贷满足不了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需要的今天,由公民之间自愿建立的集资信用的民间借贷对于互相通融、改善生活、发展生产起了很好的作用,是搞活经济的必要补充。现在的民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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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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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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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审理一非金融企业贷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纠纷案件时,对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有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非金融企业不具备贷款人主体资格,其向个人贷款收取利息的行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非金融企业只向社会上某一个人发放了贷款,未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该企业贷款行为有效,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谭黎明谭黎明同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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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生与内发的金融活动.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贷双方排除了正规金融机构严格的贷款条件的同时,却也促使了借贷风险现实化.一般而言,市场主体通过交易以期望债的实现,为了降低风险,担保往往众望所归.然而在民间借贷中,由于非正规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制,民间借贷各个行为人往往绕开《担保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担保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机构入手,讨论民间借贷存在的担保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