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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所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尽可能通过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等方式对未成年人作出宽缓处理。但这种宽缓处理不能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这就要求辅之以科学的调查评估机制和严密的监督考察机制。审前服务制度正是以完善上述机制为宗旨,从建立审前服务机构、明确审前服务机构职能、构建审前服务机构的诉讼参与程序、完善审前服务人员责任体系等方面,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释放的安全性和刑罚适用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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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决定羁押应慎之又慎。目前逮捕率高、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比率低、逮捕质量有待提高是我国捕后羁押制度的现状,而设置此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比较国内外有关规定,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时间、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意见的落实等方面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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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减少审前羁押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及对策——以海淀区近三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现状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因此世界很多国家都对审前羁押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禁止任意和非法羁押原则也已在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得以确立,羁押仅仅而且只能是一种例外。而我国审前羁押率畸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既是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价值的直接冲击,也是对国际社会通行的羁押理念司法控制原则的严重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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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纠错功能,有助于降低逮捕的适用比例,体现人权保障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客观中立原则和正义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注意方法选取。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上,建议编制详细的审查细目表,逐项审查,并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而客观、中立地反映羁押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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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在即,其中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审查范围、方式和程序却未作出规定。笔者尝试从审查的范围、审查的启动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和方式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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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新刑诉法的一项新的控制措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本文对该项新制度进行了相关研究,首先阐述了其几个主要的理论问题;其次界定了新刑诉法的完善和改进措施,并新增内容进行解读;最后指出了该项制度应该审查的重点内容并指明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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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2019,(1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素之影响,公权力机关在刑事程序中往往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较为严重。对此,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应规范性法文件都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对羁押进行审查的条文和制度。这些规定对无羁押必要的被羁押人起到了救济作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一种程序职权,虽然不发生实体处分效果,但该制度的出台,缓解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侵犯的乱象,贯彻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之理念。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待以解决,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然作用未能在实践中良好体现。本文基于此现状展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论证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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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审前调查是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制度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中尚属空白。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中引入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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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逮捕必要性审查从捕前延伸至捕后羁押阶段,由此对审查逮捕的跟踪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该项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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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刑理论、刑罚个别化和实证学派的决定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在刑事法律中将未成年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为必经程序,设置“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调查主体制度,明确社会调查的阶段和调查报告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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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历来是刑事立法过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何有效落实教育、挽救、感化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和司法层面都要考虑的问题。审前程序作为整个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矫正,本文通过对立案、强制措施、人格调查等几个问题进行完善角度的论证,谈未成年人审前程序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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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并不是个人绝对的权利。虽然保释的运用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审前羁押的适当运用仍是必要的。正确认识公民个人的保释权,处理好保释权与国家刑事侦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得两者的平衡点,也许更有利于在我国引进或移植保释制度。保释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首先,应理解为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即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申请保释权或要求释放、恢复自由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必须获得法律程序上的相应的保障。其次,保释也不是纯粹的权利,而附有许多相应的义务。笔者在借鉴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提出以下强化保证人的责任、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性以及强化对保释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保释的社会保障机制等三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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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出于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需要,非羁押强制措施常态化成为必然,随之而来的是对非羁押人员的法律监督不到位、不完善的问题。阻碍非羁押诉讼监督的主要有司法资源限制、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划分不明、部门间信息壁垒和协作配合机制尚不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在最高检的部署下,G省各地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实践与探索。检察机关应从制定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制度、明确职责划分、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数字检察战略、完善法律支撑、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等方面,加强非羁押诉讼法律监督,推动检察诉讼监督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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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2020,(5)
本文研究如何通过解决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心实意地悔过,降低其回归社会后的再犯率。本文主要采取叙述、对比、比喻、设问和反问等手法进行议论写作,阐述并论证本文观点。在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不同处理办法,是如何从制度层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环境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我们现在解决此问题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找到突破口。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所以我们在面对未成年人的问题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受不良风气影响而走上弯路的未成年人,我们更要以包容、接纳的态度对待他们而不是一昧地指摘他们的过错,正确地教育、疏导以及感化他们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恰恰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问题上,如能采取更加审慎严谨的态度,解决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环境的不合理现状,将会有效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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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正确的使用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平社会的建立。如果滥用逮捕羁押制度则可能会造成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侵犯人权的严重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捕后羁必要性的审查规定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解决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我国的捕后羁押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笔者将分析逮捕后羁押审查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捕后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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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立案是法院受理起诉的开始,标志着民事诉讼的启动。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立案审查制度。从目前改革的趋势来看,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的。关于在我国能否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充分明确其利弊,在探索试点改革与趋利避害中慢慢推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