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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为缔结契约而从事接触磋商之际,由一方当事人过错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对于信其契约成立或有效的相对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民法的理论问题,提出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了;作为立法例,也为许多国家民法典和判例所确立。但在我国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就该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根据和责任范围作一探讨。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该责任在时间上发生在契约尚未成立或生效以前。在时间上的限制正是提出缔约上过  相似文献   

2.
"广义契约"的概念不但模糊了身份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区别(就民事契约而言),模糊了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的区别(就是否依社会契约成立政府而言),使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失去了意义;而且它还包含着一个更深层次的、也是更普遍的错误,就是把社会契约当作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人民自己与自己缔约"并非卢梭的"思辩把戏",而是英、法、美各国启蒙思想家共同坚持的原则.所谓"人民自己和自己缔约",若非是为了强调社会契约不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那也不过是"组成人民的全体个人协商一致"的不准确的翻译而已.相反,倒是不求甚解的学者们所杜撰出来的"洛克"的"小契约"学说是没法理解的社会契约理论解释的是政治社会的起源或政府合法性的来源,诚如潘恩所说,政府尚无,人民与谁缔约?  相似文献   

3.
民事契约和社会契约在主体状态、缔约目的、实现方式、违约后果上都有差异,具有各不相同而又整合一体的契约精神。宪政既要求有限政治又要求责任政治,它们都以契约精神作为意识基础,并体现着宪法、民主、法治、人权等理念在内的宪政精神。契约精神与宪政精神的确立,是中国法治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得以建立或实现的意识基础。  相似文献   

4.
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文中还对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虽成立、生效时缔约过失责任等具体形态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各国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学界历来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前三种理论不同程度地揭示出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特征,但均不周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先契约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诚实信用作为缔约上的一种义务,和信赖利益作为一种缔约上的权利,二者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契约自由所体现的自由价值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构成法律价值体系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观和正义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相似文献   

6.
医疗合同简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医疗合同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非典型契约 ;在合同解释上应参照委任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的规定 ;医疗合同的主体在不同场合下 ,应区别对待 ;医疗合同的成立上 ,强制缔约是其重要特点 ;医疗合同权利、义务规定的特点在于医疗专家高度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 ;医疗合同履行中的加害给付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受害人可以选择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重要制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先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上之过错、客观上之损失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类型主要包括缔约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或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变更等类型;其赔偿范围主要为信赖利益及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8.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相似文献   

9.
缔约责任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目的,信赖利益是缔约当事人信赖对方缔约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没有关系。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情况下缔约责任人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合同有效情况下,责任人仅赔偿受害人支出的额外缔约费用及其利息。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间接损失要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缔约责任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缔约责任赔偿不受履行利益范围限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要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相似文献   

10.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历经德国普通法迄止十九世纪,向为立法上及学者讨论的重大问题,惟系统的论述,多付阙如。直至一八六一年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问题,从事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在我国近些年来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讨论中也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而逐渐激烈,现在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明确,理论上对此看法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保护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缔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要求责任人有过错,同时应在特殊场合承认无过错责任.在判断过错时,要在个案中考虑责任人对缔约对方的信赖能否预见.受害人的信赖是缔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但缔约责任的发生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无关.在因果关系上,信赖利益受损与致损缔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  相似文献   

12.
缔约责任制度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并经后世法学家和在法院的实务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最初只是作为弥补侵权责任和合同有效成立前的形式而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的不断完善,缔约责任也成为构建债法的一个体系,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责任共同构建了债法体系。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损失依法承担的一种独立民事责任。它不同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当事人可基于该责任独立行便请求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先合同义务的本质特征,故先合同义务应从要约开始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陕适用于合同无效、合同极变更、撤销、解除等场合外,还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场合。该责任的赔偿范围亦有别于合同责任,应为信赖利益之损失。  相似文献   

14.
对于缔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介入而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个制度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第三人侵害当事人缔约关系的法律纠纷,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阶段考虑到立法的缓慢性与司法实践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遵循法律适用的目标,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大至第三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院可以先通过设立典型案例的方式来解决其适用与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但对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却无由可归责。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此责任。本文试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意义、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及实践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为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一定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前  相似文献   

16.
一、契约自由原则与定式合同的兴起 (一)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中最具魅力的法律原则,是在19世纪特定社会经济背景、人文主义哲学思潮、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合力下兴起的.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契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各国均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相似文献   

17.
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 ,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但是 ,如果合同还没有成立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过错使另一方蒙受损失的 ,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 ,传统民法理论重视违约责任而忽视缔约过失责任 ,有时甚至混淆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这对保护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是非常不利的。一 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8.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应该有其明确的责任基础,从理论上阐述清楚这种义务的来源对于从立法上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和对应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来说有着重要的基础性理论意义。严格地从契约的定义上看,契约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平衡的,但是现实中由于存在交易标的特殊性、交易主体局限性等等客观原因,完全平衡的契约在实践当中难以实现,这种不完全契约是产生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源,仅凭契约纸面上的静态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权力义务的基本对等,法律需要针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设计一种动态平衡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正是这个方向上的一个代表。  相似文献   

19.
在美国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长期广泛的司法争论中,反映出的是法官和学者对婚姻本质的不同认识,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认为,婚姻只能是一种契约,根据契约法,婚姻基本依靠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自由同意;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将婚姻视为一种公共关系,婚姻是公共秩序的重要基础,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人契约,作为一种公共制度,国家在其中享有利益和权利——也许甚至是责任——去干涉婚姻。但再往深里探究,这一契约与公共关系之争的表面之下,掩藏的是国家调整婚姻的同一目的——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同的只是在契约的框架下,法院更加有效地私人化了家庭私人范围内的妇女和子女的依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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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性质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疗损害发生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医方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这种论点已成为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 ,在医方与患者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以患者向医方提出诊察、治疗的要约 ,医方同意、接诊即做出承诺而成立。医疗损害的发生意味着医疗契约未能合理履行 ,医疗损害是医方违反规章制度、诊断护理常规等而不法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乃至人格权的失职行为 ,这便构成侵权事实。其表现形式多样 ,如因侵权行为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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