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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既往由医疗损害引起的狭义医患纠纷的处理模式包括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现阶段我国医患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有必要推出更多的解决途径。深圳市新推出的医患纠纷仲裁模式则更为医患双方认可,其最大优点是同时可以兼顾中立性、权威性与高效率,但单独采用这种模式仍有一些问题,理想的模式是强制推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采用仲裁模式解决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2.
也谈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第三人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人。目前关于应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从既有的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的制度架构来看,仲裁第三人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既存状态下获得圆满解决,没有必要设立所谓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3.
对医患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论现已基本划上句号,即大多数医患纠纷具有可仲裁性。然而,对如何构建医事仲裁机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假如采用选择性(一裁终局型)仲裁模式来处理医患纠纷,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的问题仍有待探讨。本文在详尽论述医事仲裁为什么不宜采用强制性(仲裁结果非终局性)仲裁模式的同时,重点探讨了一裁终局制度下的医事仲裁可以通过聘请医法结合型的仲裁员、改革仲裁庭的架构、设立自身纠错机构以及制定医事仲裁指南等措施来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基于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迅捷解决纠纷、缓解司法压力的需求和支持仲裁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判例中直接或间接承认了仲裁第三人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应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5.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最为有效的两种方式,学界对仲裁是否借鉴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本文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在仲裁中适用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争议,最后分析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种种困境和缺陷,已无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关系。正因如此,在我国开展医疗纠纷仲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在医疗仲裁方面的立法与实践为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将医疗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既符合我国《仲裁法》之规定,也契合国际社会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无论从仲裁的本质,还是从仲裁功能的有效发挥来看,以选择兼终局型的仲裁模式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更为可取;出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以及重建医患信任的考虑,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更合情合理;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特殊性,除双方当事人合议选择由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以外,无论案件争议金额的多少,医疗纠纷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一律采用合议制。  相似文献   

7.
重新仲裁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其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已经发生的程序性缺陷的机会,避免由于仲裁的错误而导致裁决完全被撤销,保证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节省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的投入,减少资源的浪费,也是较经济地处理纠纷的一条途径。但我国目前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十分抽象与笼统,欠缺可操作性,不利于在实践中发挥该制度的优势。本文拟通过研究国内外有关重新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8.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凯  罗骁 《法学评论》2006,24(5):71-79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论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多方当事人争议在仲裁实践中遭遇尴尬。仲裁协议相对性的现实障碍,催生了学者们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想。作者首先澄清了理论界某些对“仲裁第三人”认识上的误区,总结并深刻评析了正反两个方面的观点,结合对国外立法和仲裁规则的解读,实证地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并得出结论: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仲裁第三人制度已成为法学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难点,我国学者在研究仲裁第三人制度时,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而对于仲裁第三人在实践运作中所存在的种种困难看作是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应该存在的重要理由。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实务中的运作问题,将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置于仲裁实践中进行检验,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1.
医患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掺杂了众多的社会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核心是如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于中国现实国情的复杂性,要想短时间内一劳永逸予以解决是不现实的。笔者提出应对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模式的对策:近期将两个鉴定平台整合为一,成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期成立医患纠纷特别法庭或仲裁庭并引进专家证人制度;远期设立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成立中国医疗损害鉴定协会。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在研究、探索通过仲裁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都要依据我国法律思考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不仅决定了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关系到仲裁裁决会被国内法院撤销或者不被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最终导致仲裁无效。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具有可仲裁性,除此之外的医疗纠纷则不具有。  相似文献   

13.
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表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医疗纠纷缺少及时、便捷、公正的解决途径,医患矛盾深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并根据国情,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该设想具有可行性,既克服了另设单独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所需机构、场所、人员、资金等困难,又避免了新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足问题。而且现有仲裁机构的运作比较规范成熟,方方面面的关系均已理顺,在仲裁员的聘选、仲裁庭的组成、纠纷的解决等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医患纠纷的出现越来越频繁,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对医患纠纷发生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梳理和归纳总结,将有助于人们进一步认识问题和寻找解决路径。医患纠纷形成的背景涉及到政府对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医疗保险和卫生资源分配不均、卫生体制的市场化冲击、社会矛盾凸显期对医患纠纷的影响、新闻媒体对医患纠纷的关注、政府的“维稳”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负性作用、医学职业的高风险性、当前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措施对医疗事业的影响等。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则包括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和监督、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技术水平、服务态度、行业作风、医患沟通技巧以及患方维权过度、期望过高、诊疗不合作、另有需求等。通过讨论不难发现,医患纠纷形成的背景和原因非常复杂,一桩医患纠纷往往会由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引发,因此医患纠纷的解决是一项具有一定难度和挑战性的社会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15.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卓有成效,其不仅包含作为传统非讼手段的调解、仲裁、和解,还创设出监察员制度、事实调查、建立共识、混合式ADR、聘雇退休法官程序、微型审理、简易陪审团审判、诉前审查庭等多种方式。因受到司法机关与行政单位的重视和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美国ADR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双轨并行、相互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我国今年医闹事件频发,伤医事件愈演愈烈的情况,将ADR机制导引入国内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医患沟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相似文献   

17.
在今年的"声音·责任"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代表委员们又一次将"医患关系"推上了风口浪尖。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不是单方面医务工作者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医务工作者在处理医患关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追根溯源,思维决定行为。医学院校应构建医学生在未来执业领域中的法律思维模式,以便使其在将来的执业生涯中自觉践行相关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8.
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仲裁第三人问题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并成为仲裁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仿照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存在种种缺陷,应当从实体角度定义仲裁第三人,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界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刘鑫 《证据科学》2014,(3):325-345
由于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核心证据价值,因而在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医患双方对病历的证据效力的争执也变得日益复杂。由于法律专业人士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因而对病历的真伪及证据价值的判断显得无能为力,为了正确判断病历的证据价值,为了更好地使用病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而迫切需要启动病历法律评估。病历法律评价应当坚持全面性、整体性、规范性和不苛求的原则,由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背景的专业人士依照法定程序,采用专业评估方法,对病历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价,并提出专业性的评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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