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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前的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的是合同双方的履行义务,认为不履行义务时双方均应承担“各打五十大板式”的违约责任,未从履行合同时行使抗辩权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直接的救济权,并且模糊了当事人的责任关系。因此,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从立法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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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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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历史悠久,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践案例中总结发展起来的理论。其在合同领域的运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在充分借鉴外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眼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其在日益纷繁的合同交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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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所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它适当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各自优点,从而创立了有我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可谓立法上的一大创举。但它同时也有自己的缺陷,如法条矛盾,规定比较僵化等等,这一切都有待于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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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确立了一项我们还不太熟悉的合同制度——不安抗辩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已日臻完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对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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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是为应对合同当事人先期违约、为非违约方提供期前保护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两项制度,但这种立法体例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条件的重叠和适用效果的矛盾。从制度选择和立法设计两个环节寻找问题根源,并且通过比较分析两项制度的异同和内在联系,得出问题出现在立法设计环节的结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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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由于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所区别,因此,我国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也区别于其他国家。具体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它包括阻止对方请求、违约免除权、为对方设定不真正义务以及解除合同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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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发生某种情形可能构成对自己利益安全的危险,对方又拒不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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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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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合同法》经过借鉴吸收,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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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通过两者的分析比较以及我国在借鉴后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具优越性。因此可以通过舍弃不安抗辩权,借鉴英美法系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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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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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我国在建设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用人制度,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在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对一些用人单位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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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是在吸收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后而制定的统一合同法,但是并没有吸收所有的合同法立法规范,仍存在散落于其他立法中的合同法规范。本文即在搜集、整理孤立于《合同法》外的合同法立法规范,为是否统一到《合同法》做前期研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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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仔细研究后发现,《合同法》仍存在一些漏洞,主要体现为:《合同法》对合同所作的定义与体系化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脱节,使得法律行为规则与合同规则不能紧密联系起来,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合同法》关于要物合同的规定前后不一,有的为成立要件,有的为生效要件;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消权有悖合同法原理;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叠床架屋之嫌,破坏了两大法系各自的和谐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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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学应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和技能的培育,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能熟练地处理交易关系中各种纠纷为基本目标。单一的传统教学方法已经不适应合同法教学的要求,只有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互动式案例教学方法,才能适应新的教学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