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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11-18
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应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两者相互矛盾体现出认定行为主体标准的不一致。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认定,应当改变传统的以“名义”认定行为主体的做法,而应以行为体现了哪些主体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并相应地对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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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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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不甚明确的现状,提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也不排除某些被授予了抽象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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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日益扩张的行政职能发展的需要,纷纷采取了行政分权的措施,同时形成了完善的行政主体理论。然而由于我国的行政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随着行政权的持续分散化,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参与公共产品的提供时,其职权的行使得不到司法监督。本文从"凤铝诉篮协"案入手,介绍了国外及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其次分析了行政主体理论建立的基础——行政分权制度,最后结合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提出构建我国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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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行政分权问题就是行政权的资格享有者与行政权限分配问题。研究行政主体与行政分权有助于我们理解现实社会的行政权力的分配与责任的承担,提高社会的行政理念与行政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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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理论的中外比较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公行政的发展和传统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使得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弊端日益显现。本文在对中外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而获得对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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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以及法院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本文针对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这一设置产生了疑问,对其设置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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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的大力发展,社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其中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变迁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在行政理念方面的变迁表现为从“行政法制”转变为“行政法治”;在官民地位方面的变迁表现为从“民告官”到“官告民”:在执法方式方面的变迁表现为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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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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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实现行政法律规定义务的一种手段,必然在国家行政活动中有其特殊的地位与作用,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定位问题一直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存在诸多弊端,已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首先对国外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作一阐述;然后对比了在我国当前国情下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存在的优缺点;最后提出了适合我国实际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即应建立起"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并指出了当前国情下如何有效落实及完善该行政主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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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当今世界公共行政领域的基本潮流之一,它对行政主体理论产生重大影响:行政主体制度的功能从传统的单一分权功能拓展到多元功能,行政上体的类型也由公法人一元主体转向私法人与公法人并存的多元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也面临重构.我国处于复合转型期,行政主体理论与制度既要发挥传统分权保障功能,又要适应公众参与潮流在行政主体制度功能多样化、类型多元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平等化等方面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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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约定义务是契约理念引入行政法的产物,并非法定义务的契约化,与行政契约义务并非等同。行政主体约定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意定义务,其设定应遵守合理的限度,不得借此"扩大法定活动空间",或规避法定义务,或"出卖公权"等。作为行政主体义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法定义务之不足,深化行政主体职责等重要的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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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强制执行已成为行政机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所不可或缺的方式和手段。一般而言,行政强制执行就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强制性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因而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会产生重大影响;而如何在强制执行中兼顾效率与人权保护,选择何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即具体由谁来强制执行的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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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行政主体概念的采用来自于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区别;在我国,行政主体的直接意义在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但作用并不限于此。行政主体理论的根基来自法学方法论,其实践基础在于中国的改革,改革中的主体分化是行政主体理论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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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中介组织发端于西方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政府"双失灵"的必然选择。作为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纽带,社会中介组织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受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影响,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却不明确。本文拟从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入手,以公共行政理论为支撑,对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主体地位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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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