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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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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共环境问题,保护社会环境共益的有效途径,它是为纠正公共性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己被广泛接受.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环境公益案件的提起和有效诉讼.本文在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属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等诸多潜在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出强化了司法权,并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配合,这容易使司法权突破其职权范围,从而损害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权力平衡。从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在"夜警国家模式"到"福利国家模式"再到"风险社会模式"的过程中,行政权不断扩张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而司法权则关注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确保其不偏离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即大体上遵循"相互尊重专长"和"行政权优先"等原则。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十分复杂,需要以环境行政为主要应对手段,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须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专业性和司法权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造成不当干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风险社会,司法如何通过制度架构有效预防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通过预防性司法制度应对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既是履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主动选择,也是因应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需要从现行保护模式入手,公共执法模式与传统诉讼补救模式在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的防控上均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不能对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周延保护。为完善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总体层面应当注重从自我控制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保护模式从补偿性到预防性的制度延伸;具体层面需要逐步确立“高风险”的法律基准和检察机关处于诉权主体的优先顺位,以及对诉前程序、证明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或更新。  相似文献   

4.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益的公益性定位出现偏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力所不逮。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益,制度初创即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救济范畴,是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的适宜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还应从优化责任承担方式、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适度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必要调适。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公益诉讼纳入立法之中。然而,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只是对这项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具体的实施规则仍须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本文旨在分析现行立法的缺失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陈晓景 《中国法学》2022,(4):288-304
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现行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作为公益代表人,检察机关在保障环境公益的实践中陷入了检察监督区域性与生态环境整体性矛盾、损害救济和环境风险预防背离、维护环境公益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错位等困局。原因在于现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于传统公益理论,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环境公益混同于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区别于社会公益、国家利益,其内涵应当是生态共同体利益。完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环境公益的法律地位,增加独立于检察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和国家利益诉讼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同时健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检察监督机制,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功能,构建法律监督与环境公益维护相统一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7.
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还会遇到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缺乏、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衔接的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加速司法改革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相似文献   

8.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新时期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至今经过八年的探索,取得明显成效,无论是思想理论还是司法实务,都为该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机已基本成熟。未来,建议推动出台检察公益诉讼法;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制度;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优化公益诉讼流程及诉权运行,合理分流案件,推动诉讼有序衔接;完善诉前检察监督规则和方式。  相似文献   

9.
邱景辉 《人民检察》2023,(10):56-60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改革举措,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民心工程,在系统治理、诉源治理中具有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功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明确案件范围,区分监督方式,补强救济措施,完善法律责任。准确理解与适用该条款,应当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定位,坚持守正创新,加强衔接协同,能动精准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10.
“防患于未然”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对环境风险的必然选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实际损害这一传统界限,面向的是更多的“不确定性”。简单套用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有悖环境保护事前预防前瞻性要求。预防管控“预防法学”模式,要求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设置应秉持预防和比例原则,确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及预防性执行措施规则,以增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时的有效性,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瞻性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现实要求。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可以说是核心问题之一。本文试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理论基础之上,对理论和实践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拓展的要求进行探讨,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纳入适格原告的范围之内,以期环境公益诉讼能发挥更有效的功能。  相似文献   

12.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为范本,受司法能动主义和环境权社会干预理论影响,结合本土实际形成了鲜明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被告资格的明确;书信申请令状等非正式程序合法化;建立调查委员会制度等减轻申请人证据负担;基于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采取临时命令的救济方式等。在建立诉讼激励机制以扩大原告资格、明确环境公益内涵以确定公益诉讼目的、合理划分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证明负担、建立判决能动执行制度以创新救济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3.
加强环境资源的审判工作,推进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构建全面生态文明制度的必行之路,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立是环境司法从理论到实践所迈出的重要一步。环境司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效率与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环境司法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制度和环境诉讼机制。环境公益诉讼要合理认定公益诉讼主体,降低诉讼门槛,合理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加强环境司法的教育宣传工作。  相似文献   

14.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环境人权、实现环境正义、促进印度社会变革和法律制度的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该制度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非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原告资格的高度扩张;书信管辖权制度的运用;司法能动主义。与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相比,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值得我国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15.
张凯 《政法学刊》2007,24(2):104-107
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造成生态环境还不能获得与人相等同的司法关怀,从伦理学、政治学、儒学等多方面挖掘各学科与法学理念的相应契合点可以发现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丰富养分。  相似文献   

16.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的保护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无论是从环境的公益诉讼的理论发展方面,还是从环境侵权的现实发展方面,我们必须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体制,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杨柳 《政法论坛》2023,(6):50-59
拓展受案范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是由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呈现出拓展主体多元、拓展形式不一、拓展边界不清等特征。在肯定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限缩,限缩的方式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从实体层面而言,应当规范有权拓展主体、合理界定公益利益的范围、准确界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界限;从程序层面而言,检察公益诉讼的提起应当受补充性条件限制,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形式和实质审查限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合理限制,可以避免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当拓展,从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8.
环境保护问题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完善我国环境诉讼立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0.
谢伟 《法学评论》2013,(2):110-115
德国环境团体诉讼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与法律背景。通过对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归纳及其实证分析,本文提出通过立法赋予环境团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权利、通过法定部门确认明确环境团体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环境团体诉讼应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主,是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三点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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