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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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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赋予了司法人员更广阔的执法空间。这种执法空间是在原有一定自由裁量基础上的扩张,也在某种程度扩大了执法的张力。因此,强调“宽严相济”应防止司法权力的擅断和滥用,需要重申和防止司法权力运行的异化。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重在监督和制约,这其中,案件检查监控是防止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被运用异化的一个重要方式。完善案件检查监控的范围、时机和工作程序以及成果运用。有助于从内部保证司法权力运用的规范和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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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权发展的重要特点和趋势,法律对其提出了合理性要求,我国称其为“合理性”,其内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早在18世纪前就已开始,到20世纪初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而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审查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很有必要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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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但本文通过对所在法院2010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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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充当着社会治理的重要角色,而实现良善的治理效果却是以"治理"法官为基础的.在现代社会对法官的治理主要是通过知识规训、体制规训、道德规训等多个层面来进行的,而我国传统家国式的治理模式,行政与司法合为一体,法官不仅没有获致应有的权威性,而且治理法官的机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当前我国应该通过多重规训机制的综合来逐渐调和司法职业化与生活化、法官精英化与法院官僚化之间的现实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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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权需要通过诉权对行政裁量的内容进行控制。本文认为,通过诉权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具有理论的基础与实践的优越性。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应保持一定的限度,不能对行政权过分干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对行政裁量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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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5):88-91
中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治化的又一进程的开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所呈现的司法救助状况值得思考。如何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探索建立规范的司法救助途径,建立良性的司法救助体系,需要每位司法人员在工作中进一步地探索和总结,并为中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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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高两部”于疫情初期联合颁布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中所蕴含的涉疫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了近三年疫情防控中的刑事个案适用。通过对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的回溯性检讨,可揭示出刑事规制中部分性地存在入罪标准合理性阙如、刑罚处罚程度轻重失度、程序运行规范性欠缺的问题。后疫情时代的常态化防控需要理性刑事司法的回归。司法机关应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法益保护原则引导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由应急运行转向常规运行,审慎辨清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刑事规制的犯罪界限、精准规范涉疫刑事司法的刑罚裁量、合理把握刑事司法程序制衡与效率追求之间的关系,从而有益促进涉疫刑事司法的理性化与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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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人员豁免制度是本轮司法改革中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题中之意,但是在我国现行错案责任制度中"错案"标准模糊,过于追求案件处理结论的正确性,忽视影响案件处理的诸多因素的同时又没有妥善处理司法行政化问题的情况下,该制度的实施受到了严重制约.因此,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司法人员豁免制度并明确其内容,完善、规范司法人员追责程序,建立豁免制约机制,并建立干预司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补强司法人员豁免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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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69-78
纠纷解决是法院所承担的核心社会职能。在纠纷解决当中,裁判理性是司法裁判理性化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内在动力,需要在权衡各种复杂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同时,裁判理性的展开总是面临着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和反思,并集中在“落实规则治理和审判裁量”之间的调适状态中。在裁判理性的具体展开中,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关涉裁量正义的最终实现。人类理性化的发展是不可抑制的,而司法的技术权威是司法权威建构的重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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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行政自制规范",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日益发展,已引起了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关注。然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作为具有"法源"和"对象"双重属性的行政裁量基准,人民法院能否对其作为"审查对象"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难题。从行政审判实践出发,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和探讨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问题,并以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模式构建为视野,从行政裁量基准的审查原则、程度和层次要素等方面,提出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模式的具体设想和建议,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从审判实践方面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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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文明的内涵和要求 司法文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公权的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文明。即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司法公正与现代法制文明的一些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司法行为具有文明规范,对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应有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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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并未直接揭示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学界目前依然存在着“依据论”与“理由论”两种观点。实际上,依据裁量基准的形式外观与现行立法的规范用语并不能证明裁量基准属于裁量行为的“依据”,相反,根据权源性标准和拘束性标准,可以得知裁量基准并非“依据”。同时,通过对裁量基准与裁量理由的实质分析,可以发现二者之间不仅有着理论上的同质性,而且存在着内容上的同构性。不仅如此,裁量基准的运行机制也进一步验证了裁量基准属于“理由”的判断。不过,裁量基准绝不是“理由”的等同概念,而是“理由”的一种规范化表达,“规范”的形式赋予了裁量基准独立的制度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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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3,(6):114-121
刑事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涉及两个基本要素:事实和规范。事实的未定、事实和规范的路遇、规范的抽象性和规范载体的模糊性均使刑事司法遭遇事实的不确定、规范的不确定和语言的不确定,并由此衍生出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以此实现事实的确定、规范的确定和语言的确定,最终实现罪与刑的确定。事实的确定是基础、根据和前提,事实的裁定是事实自然属性的确定,而规范的确定和语言的确定都是服务于事实法律属性的确定。因此,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规制不仅包括对确定事实法律属性的裁量权的规制,也包括对常被忽略的确定事实真相的裁量权的规制。基于刑事司法事实裁量权的存在领域和受制因素,可通过完善程序法制、提升实体法规范质量和严格遵循基本原则等方式来实现刑事司法事实自由裁量权规制,从而祛除影响法官事实裁量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实现刑事司法事实裁量和最终裁判的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