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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彭真军 《求索》2008,(3):129-131
特许经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如果控制过当别常常引起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反垄断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一美国和欧盟立法对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规制有具体细致的规定,而且目前日趋严厉,其诸多方面对我国反垄断和特许经营立法县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电商平台和上游商品供应商广泛签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果。反垄断法提供了多种规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路径,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最优的规制路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这种跨界性特征对于反垄断法之规制既有利也有弊,利在于它可能落入几种不同的行为类型之中而存在多条规制路径,弊在于这种性质的不纯粹使得规制路径选择本身成为一种困境。  相似文献   

3.
刘娟 《前沿》2012,(19):90-92
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规制企业垄断行为的最原始最基础的责任形式,并且几乎每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都会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往往是有效竞争,而不是填补损害.本文从反垄断法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本质着手分析,剖析了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对完善与规范我国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策略探讨.  相似文献   

4.
彭丽华 《人民论坛》2013,(11):242-243
近些年来美英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取得良好效果.反观我国电力行业,长期以来垄断现象非常严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从借鉴发达国家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先进经验出发,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反垄断法》实施后提出的新要求,探讨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的基本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5.
数字平台在发展演进中形成的生态系统,对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众多挑战。在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倾向于分离出单一商品市场进行界定,如“微信表情包”“微信公众号”案,而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已考虑到双边市场,但皆未将生态系统纳入考虑范围。数字生态系统的运作存在四个层次,具有三种内部协调机理,并在对外竞争中呈现三个特征。在平台封禁、数字版权的反垄断分析场景中纳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竞争分析,可以带来全新的视角。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在各个环节纳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视角,进行多层次、分类型的竞争分析,重点考察新型竞争行为,在事前审查和事后规制两端探索一条符合生态系统运作特点的中间道路。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条款一方面有"真正的经济宪法"之誉,另一方面又备受争议,引起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目前该法已颁布施行一年有余,如何有效全面地规制行政性垄断,其中对于法律责任的明确与承担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王磊 《探索与争鸣》2022,(3):129-139+179
大型数字平台具有公共性,是一类新型的公共设施。平台对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竞争对手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力,且这种市场力量与竞争优势容易被滥用。对于大型数字平台,我国早期奉行形式治理理念,当下这一理念亟待转型,应从形式治理迈向实质治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的治理不应局限于适用《反垄断法》,管制与反垄断的良性互动是践行实质治理理念的最佳范式选择。就事前与事中管制而言,行业管制部门应当以开放义务为中心创设管制规则,原则上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公平、公正对外开放。就事后反垄断而言,可在《反垄断法》总则部分专设平台反垄断条款以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效能。以实质治理理念为指引,以管制与反垄断为两维,规训平台从私益性向公共性回归,有助于重塑数字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提升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与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框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善,各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的形成,作为对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起草工作的学术回应,本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及规制对象进行了框架性概述。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和产业法是数字平台服务互操作性的两种实现路径。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认定链接封禁行为的违法性上存在较大困难,只能作为事后的、个案性质的、补救性的规制手段;产业法虽然能实现直接的、事前的和普遍性的有效管制,却可能侵袭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两种法律路径的互动合作是实现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目标的必然选择。在数字经济领域,应通过产业法在事前确立平台企业的平台设施开放义务,并限制开放的法律形式、实施对象和实施标准,防止实施范围扩大化。同时,健全反垄断法实施规则,积极引入必要设施理论,转变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提升反垄断法律体系对数字经济环境的适配性。  相似文献   

10.
漆思剑 《求索》2007,(7):74-76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体现时代精神。反垄断法最新修改稿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定要解决好规制对象问题,结构和行为都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行政性垄断必须纳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实施机制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保证。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适度严格,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11.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指南》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  相似文献   

12.
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型经营者向深度演进,互联网平台逐步显现出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也可能具有阻碍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负外部性,最典型的负外部性莫过于垄断。当前,互联网平台衍生了以算法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等新型数据垄断形式,给我国反垄断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扰。尽管我国对反垄断做了较多努力并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机制仍有待完善,要探索多维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在治理原则上,应当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在治理路径上,需要从政府规制向多元治理(企业自治、政府规制与社会监督)转变,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13.
寡头垄断是我国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但同时,政府也要对这种垄断行为给予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使我国对寡头垄断的规制有法可依,但同时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的惯性思维、障碍仍然存在。我国作为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必须加快执行能力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   

14.
王煜婷 《探索与争鸣》2024,(2):44-55+177
数字平台因具有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市场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在实际运营中可能会给予自营的产品或服务相比于其平台内或依赖其平台的经营者更加优惠的待遇,从而对竞争效果产生损害,减损消费者福利。对于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在规制模式、分析路径等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基于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内在成因和外在表现,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更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滥用行为来规制。考虑到自我优待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效果,在对其进行反垄断法分析时,应从行为规制的角度出发,结合个案情况,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本身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一直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目前反垄断法草案和国外相关立法实践的分析,试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协调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6.
安宁  孙晶 《前沿》2013,(16):64-65
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垄断立法方面的重大突破,其中第55条也对知识产权反垄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相关的指南和细则,导致面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垄断现象无法有效进行规制。本文拟在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理论基础的探讨上,结合国外发展的历史趋势,探索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价值取向,并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一些平台企业垄断问题日益凸显,也成为国内外反垄断学者关注的焦点。与传统经济组织相比,数字经济平台竞争激烈,呈现新市场化格局,市场集中度明显提升,垄断现象和一系列问题因此产生。如何调整反垄断治理策略和规制方法,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未来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应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等,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8.
叶明  李鑫 《长白学刊》2021,(2):78-84
当今,数据成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素,对数据的控制力也成为企业在数字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由于数据驱动型企业容易获取用户数据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竞争筹码,围绕数据产生并具有隐秘性的剥削性滥用行为屡见不鲜,已演化出数据的不当收集及使用、数据交易中的不质疑条款、大数据价格歧视三种典型行为。然而,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剥削性滥用行为,我国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方法存在较多问题。在坚守原有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应转换规制理念、明晰行为认定方法、确定违法性判定的新标准,加重考量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制数字经济背景下剥削性滥用行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中 ,反垄断法居于核心地位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起着关键性作用。我国应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 ,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意义的《反垄断法》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0.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 ,国际统一市场的不断完善 ,贸易法不断地国际化 ,规制国家经济行为的国际法规范不断增多。由于存在海外经济行为日益增多 ,商业国际化不断加强 ,贸易法的自由化和国际化 ,WTO框架内新的贸易机制扩大了贸易法范围且涉及竞争条款等原因 ,反垄断法的国际化已不可避免 ,形成一个普遍的国际反垄断制度成为必要。普遍的国际反垄断制度既可以适应国际经济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 ,又可以克服目前国际反垄断法制中的不确定性。由于国际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 ,国际反垄断法可分成两种不同的规则。在国际立法中 ,两种规则分别立法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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