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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在我国引入时间不长,实践中引发了诉讼和争论,反映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要求承运人承担缔约义务,但强制承诺义务并不是无条件的。基于航空安全等因素的考虑,航空承运人有拒载的权利,但旅客"黑名单"的出台应有严格的审核监督机制、公开和缜密的程序认定、完备可操作的当事人救济制度作为保障。我国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的成熟做法,加快有关立法进程,全面规范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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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必须与患者订立医疗契约并进行救治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立法基础是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以及医学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我国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患者处于危重病症情况,同时,医疗机构具有正当事由时可以不承担此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造成损害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医疗强制缔约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从准确认识强制缔约义务,明确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基于合理理由拒绝缔约时注意履行相关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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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制缔约规范的不同法源和强制缔约义务所适用的不同订约阶段来划分强制缔约规范的类型,其法律意义主要是能够明了强制缔约的义务主体和强制缔约义务的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具有单方面限制公共海运承运人的缔约自由的法律效果,使其有义务以核准订舱单的方式对于托运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制度具有彰显契约正义和调节公共海运资源的效能,以及充分满足国际贸易需要的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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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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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手段,已被各个国家法律予以承认,我国现行法中也有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但仅仅限于交通运输领域、保险领域和某些能源供应领域,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强制缔约制度的规范范围不应该只限于此,很多其他服务企业对人们的生活同样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满足广大民众的生活需要,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法律也应当规定这些企业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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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交通事故若干法律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路客运合同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从法律上讲,是对他人人身健康权和物的所有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法律性质,是对承运人科以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是以违反保护他人权利的法律规定的形态为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当选择向求偿机会成本最小的主体主张权利,国家法律应当极力降低当事人选择求偿权的机会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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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3年7月12日清晨,王某冒雨在自家楼下等待搭乘某公交公司的车去上班,但是该路公交车到站后并未停车。王某在原地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后,雨越下越大,已经错过上班时间,于是王某返回家中,整日未去工作。当日,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扣除王某工资50元。王某认为此损失系公交公司拒载造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原告王某诉称,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应该拒载。现因公交公司拒载导致其误工,故诉请法院判决赔偿误工损失50元。公交公司则辩称,雨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出于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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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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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由于乘坐公交车而发生被他人伤害可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本案例撰写者对乘客与公共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客运纠纷的法律适用,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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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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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垄断企业、公用事业经营者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特殊的市场地位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文在分析我国民法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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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是银行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进行维权。诉讼中,银行对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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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士基公司、厦门外代与瀛海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各级法院对于国际班轮运输公司是否应负担强制缔约义务有所分歧.对此,根据适用强制缔约的“递进武适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制环境的分析、参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得出否定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了此结论对于契约法中准确定位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意义,以及保障我国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竞争环境良性发展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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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向社会公开揽货的国际班轮公司,具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法律特征。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货主向班轮公司提出订舱、提箱等合理请求后,班轮公司应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交易。班轮公司封杀某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