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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由于伪劣产品纠纷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是居于弱势地位,偶发的天价索赔案之中,被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和定罪的案件,较为罕见,随着新的维权案件的不断发生,关于维权过程当中的天价赔偿数额问题、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及谁是弱势群体等问题不得不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热门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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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世山、何文、唐广发、陈明启、龙亚军、虞列凯、余俊、余华、吴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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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04年6月21日,潘某某、赵某某持姓名为“李卫”的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常州市卫星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并于当日下午至次日上午,由潘某某、朱某多次与上海第一八佰伴公司有关人员通话。以引爆预先安放在该公司的炸弹相威胁,要求公司将人民币20万元汇入上述借记卡账户内。致使八佰伴公司部分区域被封锁、清场查爆,人员被紧急疏散,无法正常营业。次日,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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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某县开发区征地拆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认为某县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拒绝接受征地补偿和拆迁房屋。之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强制拆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房屋。马某为了让开发区按照某省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威胁开发区相关人员如不按其要求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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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对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罪名式表述未能为我们区分和认识该罪的行为手段提供明确的指引,学界和实务界采取的是相对比较随意和混同的表述,暴力、威胁、要挟、胁迫以及恐吓各种称谓兼而有之,且未详加区分。结合词源考察,对其行为方式进行区分和鉴别,以“暴力”与“威胁”指称其行为手段是比较恰当的,进而就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的“暴力”与“威胁”的内容、程度、方式,包括不作为的威胁等进行教义视角的检讨,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实务中各种不同敲诈勒索行为的识别和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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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能够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阻却行为人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当行为人因其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侵害而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并不能以存在"应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由否定其索财行为的非法性.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侵权"损害赔偿行为并非一概成立敲诈勒索罪,当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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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有其特有的法益保护性,行为特征性,而行使权利行为既有与其形似的地方,也有其亟待挖掘的深刻内涵,二者可以从权利行使行为的目的性,权利性,手段相当性等环节加以区分,做到既要维护刑法的权威,也要保护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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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尚未达到抑制程度的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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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对冒充警察敲诈勒索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本文以两个现实判例相比较,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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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嫌疑人屡次利用公安机关处警错误,屡次敲诈勒索得逞的案例,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理由交通肇事引起的纠纷案件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执法不严格、刑事司法不规范、对法律和政策错误理解和适用等问题,造成错将碰瓷案当故意伤害案处理,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敲诈勒索被害人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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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在二零一三年的四月二十六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且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文件颁布后解决了很多前期实践及理论界模糊的概念,规范了敲诈勒索的数额、具体刑罚等的适用问题,现就其主要内容及敲诈勒索罪相关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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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勒索型绑架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反侦查意识大幅提高、跨国案件与日俱增的形势下,针对勒索型绑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以人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公安机关应抓紧战机,做好人质家属的指导和先期调查工作,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加强协同作战,及时营救人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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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因工资纠纷,侵占公司财物作为筹码,要求公司支付钱款,其前后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取决于其主观目的是否同一,利用工作条件之便欺骗他人获得财物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而在合理范围内索要债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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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维权过度”,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有的司法机关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的争鸣,无罪论者认为对“维权过度”行为定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罪论者则认为,消费者非理性维权,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破坏了法律秩序,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考察域外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分类甄别,区别不同情形做出处理,以期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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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汽车号牌后隐匿并向车主索取钱财的行为,由于其窃取的对象较为特殊,每次索取的数额又往往较小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在定性和处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从一起典型的案例出发,通过对汽车号牌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证件、盗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牵连关系以及单次敲诈所得数额是否可以累计计算等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此类行为定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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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认为其舅刘某比较富裕,企图在他那里搞点钱花。2009年1月8日,李某在古溪小学遇到刘某之子刘某某(11岁),以钓鱼和体验生活为名,邀约刘某某同往,刘某某欣然同意。二人先在古溪镇阳光茶旅社玩耍,后在山洞歇宿。2009年1月10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手机信息功能匿名与刘某联系,索要刘某3万元人民币,声称刘某某在自己手中,并扬言不给钱就要置刘某某于死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