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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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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然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笔者感到,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不够的,还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所谓合理性审查,就是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是否合乎道理或事由,是否顺应客观事物发展规律,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并且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进行检查核对。按立法法的规定,如果对报批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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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然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对报请的地方性法规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不够的,还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在地方立法的工作实践中有关“批准性法规”的审议问题争论颇多,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审议?是对报批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前赡性进行全面审查,还是只对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专项审查?二是审议后的程序处理。  相似文献   

4.
浅议批准较大市法规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 ,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自此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终于有了统一的规定 ,原先在批准较大市法规时如同制定法规般的大修大改的做法也得以改进。但与此同时 ,省级人大常委会与较大市人大常委会之间也进入了新一轮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 ,一方面省级人大常委会受合法性审…  相似文献   

5.
根据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立法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主要是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后,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数量由49个增加到314个(含30个自治州),增加了5.4倍。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在增加的同时,也给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批准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增加了数倍的工作量。  相似文献   

6.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要求党内法规符合法律规定,满足合法性要求。党内法规合法性要求具有宪法依据,应当通过对党内法规开展合法性审查,将党内法规中非党务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推进党内法规公开等途经,保障其合法性。  相似文献   

7.
"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起步、发展和确立三大阶段。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批的较大市法规的批准方式有所不同。对报批法规的具体审查,绝不是简单对照条文的机械式审查,而要从六方面出发,予以综合考虑和研判。在审查批准报批的较大市法规时,省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工作者应当充分尊重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实行分阶段不同审查标准原则,上下级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形成合力以提高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8.
正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明确界定审查批准的标准、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报批法规的指导与审查机构、明确报批法规不予批准方式之外处理办法的具体程序展开。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机制比较立法批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监督方式[1]。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全国22个省和5个自治区相应分别制定和实施与《立法法》相配套的  相似文献   

9.
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十几年来,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较大的市的立法工作经历了起步、探索到逐步发展、完善阶段,积累了一定经验。对此,立法法第63条在对1986年地方组织法加以肯定的同时,又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相似文献   

10.
《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既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立法.同时,也不能同上位法相抵触。换言之.也就是说。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对于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是否应当对其合情性进行审查,《立法法》并无明确规定。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1.
执政合法性和执政合理性是现代民主政治运行对政党执政进行考量的两个基本向度。执政合法性是政党执政的基本前提,也是政党执政后必须始终重视的重要问题。执政合法性主要涉及执政理念和执政绩效问题,执政合理性主要涉及执政方略、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问题。在现实中,执政合法性和执政合理性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也都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现有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大致存在三种基本机制:一是宪法与党章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党内法规制定审批制度;三是党内法规备案制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存在着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主体范围单一、审查程序不够合理等问题,冲击现有的审查制度,使审查只是流于形式,难以做到实质审查。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应:审查标准明确,以厘定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可操作性;审查主体多元适格,以保证审查主体的客观性、中立性与专业性;审查程序完善,以保障审查内容的实质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
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定地位,在行政诉讼中时常判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败讼。文章论述了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其所具有的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了法院在审查有关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从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审查,以确认其效力,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4.
立法法没有明确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如果出现不能批准、不宜批准、有条件批准等情况时,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但此类问题又是地方立法中和报批审查时一个必须面对,并应当妥善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路可供参考。一是可以明确授权。所谓明确授权,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应当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报送经批准机关审查时认为需要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5.
为了保障执法依据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我国人大有权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就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作出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确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质量,维护国务院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现就法规审查的有关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  相似文献   

17.
肖仕刚 《人民论坛》2014,(1):126-128
行政审判是遵循“合法性审查”还是“合理性审查”一直是法律工作中的难题,严格依照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规则之治”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情.比如行政拆迁裁决应在坚持合理性原则之上,尽可能涵盖对建筑面积的认定应兼顾历史和实际情况;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大力保障被拆迁人的选择权等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18.
一、在审查、审议中总体上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一)要全面、系统,避免视角狭窄和字面审查。政府将法规草案提交到人大时往往格式比较规范,因而逐条审查成为一种常用的方法。由前至后逐条阅审,就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虽然是重要的形式和方法,但不应是惟一的方式。除此之外,对于整部法规草案的章节、题目、内容和结构设置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内容的条理性、兼容性在逐条审查前和审查中都要研究或兼顾。否则,审查既不全面,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逐条审查的效果。为此,必须处理好审查中的宏观审视和微观审阅的关系,注重章节设置与条款内容的协调性和…  相似文献   

19.
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第3款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力。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依“授权决定”立法不同,这是以“法条授权”的形式,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高的立法自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来源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被法律授权的主体,其法规制定权限不能逾越宪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法规制定权的定位,不能绝对化地等同某一特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也不能片面地认为介于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其性质是地方性立法、授权立法、变通立法,并根据其变通情况动态变化,是复合型的法律位阶。当对法律保留事项进行变通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变通的法律、法规处于同一位阶。  相似文献   

20.
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进行的第一要件。目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着制度位阶低,欠缺民主性和统一性;制度内容简单粗疏,欠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制度刚性弱,欠缺权威性和约束力等缺陷。这些制度缺陷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查的实际效果,需要通过提升立法位阶、细化制度内容、强化制度刚性等途径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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