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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2.
郑远宏 《中国检察官》2001,(6):30-30,32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一、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  相似文献   

3.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解决了实践中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难问题,但对“故意杀人后乘机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的行为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此也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故意杀人后乘机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应以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一)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生命安全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是以生命为前提的。如果生命得不到保障,其他任何权利都难以享有。因此故意杀人罪是所有侵犯人身权利罪中  相似文献   

7.
根据利用者成立的身份犯侵犯法益的不同,利用"有故意无身份的工具"问题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侵犯国家法益类型,如受贿罪。二是侵犯人身法益类型,如刑讯逼供罪。我国以往学说都以前者为研究对象,忽略了对后者的讨论。经探讨可知,在侵犯国家法益类型的身份犯中,存在利用者成立身份犯的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与利用者、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两种情况;在侵犯人身法益类型的身份犯中,只存在后一种情况。据此,利用无身份者实施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成立刑讯逼供罪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8.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白飞鹏  李红 《现代法学》2002,24(2):55-58
私法是由原则与规则组成的。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途径有如下两种 :1.通过规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保护权利之名保护法益 ;2 .通过原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一般的立法条文制裁故意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我们应该分析两种途径的利弊 ,确定我国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9.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最为集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规范认定该罪的"情节较轻"有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法定刑的幅度往往与量刑情节无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况。"情节较轻"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是概念法学的产物,也是类型化不足的典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在于其过于简单的罪状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状与刑罚不匹配以及立法模式零乱等。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而造成的量刑基准混乱的现实,严重损害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杀人行为类型化既有其理论上的根据又有实践上的依据,类型化就是区别化,是概念式思维的补充。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它能使量刑的基准细化,弥补行为评价的不足以及有效消减死刑适用条款等。杀人行为类型化的哲学依据是相对意志自由;类型化的标尺是犯罪效应。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思路是首先将杀人行为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故意杀人行为又根据责任阶梯分为:普通故意杀人、加重故意杀人及减轻故意杀人;减轻的故意杀人又依据行为类型分为:挑衅杀人、应请求杀人、帮助自杀、教唆或者逼迫他人自杀等。本文还讨论了各种杀人行为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11.
段守亮  苏琼  刘娟娟 《法学》2007,(4):155-158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妨害公务罪?笔者认为,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逐层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结合妨害公务目的与故意杀人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邓毅丞  申敏 《法律科学》2014,(4):173-181
在被害人承诺中,法益处分权存在司法界限和立法界限。在司法界限中,刑法保护个人法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民自己决定的自由不受侵犯,因而社会伦理规范和法益的重要性都不得作为限制自己决定权的理由。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被害人对法益的处分自由不受限制。但生命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无论有无承诺,侵害生命的行为都同时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自由,因此承诺杀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立法界限中,刑法可以基于重大法益面临的普遍危险性、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关联性以及自律判断的不充分等方面的实质理由对法益处分权进行特别限制。这些立法限制只能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不得类推适用于其他法益处分情形。  相似文献   

13.
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辨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首先阐述了两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次从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既遂)的区别、直接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以及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三个方面具体区分了两罪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及如何认定;最后探讨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的区别标准。  相似文献   

1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为此,笔者联系司法实践,结合课本内容,简要谈谈几个难以掌握,容易混淆的问题。以飨自学的同志们。一、认定杀人罪、伤害罪应注意的问题(一)怎样认定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杀人、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青少年,目无法纪,动辄持械行凶,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罪。(1)凡是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人杀死的,按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相似文献   

15.
一刑侦中所研究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32条(新修改刑法的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言的。故意杀人罪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两种形式。所谓杀人动机,就是指引发凶手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心起因。这种内心起因,在整个杀人活动中始终对凶手起着激励作用,是凶手进行杀人活动的推动者。杀人动机既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又存于间接故意之中。因此,正确认识和判断杀人动机,在侦察和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竟义。第一,有利于准确划定侦察范围和方向。命案发生后,邢侦人员首先须判断是自杀,意外事件,还是他杀?如是他杀,还应进一步判明案件的犯罪动机如何,然后,才能确定侦察范围和方向。如:在一般情况下,仇杀的侦察范围就比图财害命要小些;而因婚姻、奸情引起的杀人,其范围比仇杀更小。第二,有利于客观全面地搜集犯罪的证据。杀人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且犯罪人平时的言行中必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反映,也必然要在杀人活动及其结果中暴露。所以对其正确判断、有助于  相似文献   

16.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9,(2):196-209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18.
绑架罪基本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合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人民司法》1992年第7期刊登了董华、黄伯煜同志的《故意杀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一文(以下简称《董文》)。笔者读者,认为《董文》所持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周某针对佟某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和以后的杀人行为是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两个行为,而非《董文》所谈的“从佟某的不法侵害到周某的正当防卫直到防卫过当,是紧密相连的一个全过程,不能把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看成是两个彼此独立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把杀人罪分为两个罪刑单位:前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以下统称一般的杀人罪或一般的杀人类型),后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减轻犯(以下统称情节较轻的杀人罪).要对某一个杀人案件中的罪犯准确量刑,首先要明确该案系一般的杀人罪还是情节较轻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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