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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后,在经营期限未满,股东之间发生分歧,对分歧的处理又形成不了统一意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只有通过公司内部的私力途径解决,但对于小股东来讲,无论是投资比例,还是董事人数,均不占优势,因此小股东的利益处于保护不力的地位,但小股东却无法寻求司法救济。修改后的《公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