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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残疾儿童作为被收养儿童中更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收养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但他们对于收养父母的要求更高也更迫切,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一步规制涉外收养中对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如何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于残疾儿童的涉外收养过程,本文将根据中国在涉外收养中的实际情况,从对收养人的制度设计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希望能以此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加强对残疾儿童的保护,给他们一个更美丽的明天。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定于本国被收养残疾儿童和外国收养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世界各国立法对收养关系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时。究竟以何种方式适用法律较能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尚无定论。当前世界各国在解决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时的具体作法和制度并不统一,普通法系国家偏重于管辖权的处理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制度:第一,法国、前苏联等国实行涉外收养适用被收养人本国法的制度;第二,德国、意大利、丹麦等国实行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本国法的制度;第三,瑞典、挪威、希腊等国实行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自本国法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涉外收养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公证业务,关系到国家声誉、人权问题、儿童权益的保护。因此,公证机关要主动与民政、公安、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公证职责,严把公证关,确保涉外收养公证质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首先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批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  相似文献   

4.
世界各国法律对涉外收养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和确立国际收养应适用的法律,成为各国国际私法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则及我国的相关规定的分析,对我国的涉外收养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随着地球村的形成,涉外收养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的大背景下,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当今涉外收养的概念及发展、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并从比较法的角度横向观察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最后就我国相关法条进行点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涉外收养沿着健康、有序、合法的轨道发展。  相似文献   

6.
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相似文献   

7.
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8.
本文指出由于涉外收养在中国日益兴盛,为保护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涉外收养应当专门立法,其法律规范应合理继承《收养法》,吸收《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法律适用制度,并借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各项先进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收养法》虽然将收养子女的证明职权放到了民政部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证与收养还是有着密切关联的,并且涉外收养还得通过公证程序.  相似文献   

10.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应将其相关要件作为切入点,从具体条件上寻求连接点,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同时,国内立法有待更新完善,从而建立更加系统的涉外收养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  相似文献   

12.
收养是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健全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四化建设事业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收养制度已经基本确立,旧的立嗣制度早已废除。  相似文献   

13.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涉外合同种类的多样性,合同涉及问题的复杂性,使得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成为国际私法中最为复杂的领域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合同自体法理论,以稳定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为出发点,以适当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在现有的涉外合同准据法基础上,特别是对合同自体法理论的完善提出些许认识和看法。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实施了整整五年。在这五年的时间里,该法为稳定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和亲子观念的日趋更新。《收养法》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公民的收养需求,其不足也充分显现。一、收养目的过于片面,不利于保护收养人的利益收养应兼顾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是当今世界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收养法》为遵循这一原则,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尽管如…  相似文献   

15.
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于1992年4月1日施行。这是一个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人的权利的法律。收养法在规定了收养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同时,还对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成立收养关系的程序、特殊形式的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收养成立、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6.
司法文书中,常有把“解除收养关系”写成“脱离收养关系”的。“解除”与“脱离”两者概念不同,不能混用。解除收养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双方同意解除的须经公证机关;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须经人民法院。而脱离收养关系,只要一方或双方声明即可,不受法律监督。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稳定社会秩序。外国如日本等采之,我国则不采用。  相似文献   

17.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18.
现代社会的家庭构成方式除血缘与婚姻之外就是收养,收养行为能够在成主后于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且对实际生活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如果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以养亲关系参加社会生活之后,因为在该收养行为中的某种瑕疵而彻底否认其效力,这对各方当事人在身份利益上和现实生活中的冲击无疑都是巨大的。民法典的颁行实现了收养制度的整体回归,也对收养制度在总体上的科学性与系统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我国立法中长期未受到应有重视的无效收养制度却并没有很好地回应上述需求,无论是在该制度本身的内容设计还是在其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请求权主体不完全明确、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处理欠安以及双轨制的认定程序潜伏隐患等。因此,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以无效收养的请求权,同时,从固化收养无效事由、设立可撤销收养制度及采用单轨制的确认程序等多个方面对我国收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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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相似文献   

20.
信箱     
编辑同志: 有位老人因年老多病,又无子女照顾,收养了一个成年子女。请问这个成年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吗?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玉琼 任玉琼同志: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如果双方同意,收养成年人,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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