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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6,(1)
浙江遏制“期权腐败”浙江省近期规定领导干部“下海”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内经商,以遏制“期权腐败”。“期权腐败”是指一些官员在位时通过职权给予某些企业和个人“方便”和好处,但并不谋求即时回报,而是等到离职后再享受回报。 (金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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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腐败”是相对于显性腐败而言的。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力度的逐年加大,一些贪官已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随着官员腐败行为渐渐从“地上”转为“地下”、由直接转为间接、由“现货”转为“期权”,“隐性腐败”便成为时下腐败行为的新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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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期权腐败”愈演愈烈,已成为当下的一个反腐难题.“期权腐败”是一种类似于期货投资的套期式腐败行为,以“期权契约”为本质特征,以追求非生产性利益的“权力寻租”为核心目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笔者认为,新时期有效应对“期权腐败”,不仅需要“刮骨疗毒”般反贪反腐的决心和勇气;而且需要制定、完善具有“热炉效应”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构建人文的道德机制来约束“权力寻租”,从而弥补法律与制度对“期权腐败”制衡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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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和政府打击腐败越来越严厉,当前的腐败现象出现了越来越隐蔽化的趋势。但由于治本的措施尚未落实到位,一些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于是权力期权化这种腐败的新形式应运而生了。所谓的“权力期权化”,就是腐败分子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地收取好处。这种行为,其本质是权力的“资源化”,也就是权力寻租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一种延伸。这种期权化腐败,对我们的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性:由于其欺骗性,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由于其后发性,导致国家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很难追回;由于其隐蔽性,很容易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诱惑,造成腐败泛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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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 《共产党员(沈阳)》2010,(11):39-39
当前在我国各类腐败现象中,有一种“权力期权化”现象日益显现。某些人将权力逐渐向时间寻租和扩张,用权力和将来的利益作交易,预示了腐败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和新动向。预防和抑制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已成为一道棘手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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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避免和着力打击期权腐败行为。
在党纪层面,早在2000年,中纪委就有“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和代理与原任职务相关的企业活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将“三年两不准”的主体扩大到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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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腐败“感动”人。据说某地有个效益不错的企业,主管领导因涉嫌腐败问题,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展开后,检察官们在该单位听到的却是对那位领导的“褒扬”声:有人说他们的领导能力强,企业搞得红红火火的,个人吃点捞点算是回报不算贪;有人坦言他们的领导若能保证下面的职工端起碗来有饭吃,领导吃得丰盛些他们没意见;更有甚者直言不讳,企业领导腐败点不要紧,只要“阶级感情”尚存,只要能把企业经济搞上去,就功大于过。尽管检察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遭遇到不少阻力,但最终还是把问题查清了。“感情”不能代替法纪,违法违纪者照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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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A·达尔曾说过:“权力可以用来取得声望、尊敬、安全、友情、财富和许多别的价值。”哈罗德·拉斯韦尔也把权力视为“本身具有的价值,是达到其他价值,包括财富与尊敬的基础。”在政治科学术语中,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和特殊影响力,具有可带来超额利益的特殊品质。而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所赋予和认同,并能够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资源的支配权和控制权的拥有者就有可能通过运用手中权力而达到私人目的.获得私人利益,反过来侵害了公共利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权力腐败?笔者认为,公共权力“期权化”是腐败的最新形式,具有隐秘性和错时性,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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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革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5,(11):72-72
通常人们一谈到腐败,就会联想到大案要案,殊不知大案是由小案件发展而来的。腐败有两类:发生在官场的“大腐败”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腐败”。有人提出“小腐败”问题,并将那些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称之为“小腐败”或“身边腐败”,认为“小腐败”也是腐败,是权力者通过对权力的操作谋取利益,是一个“与民争利”的“权势群体”。什么是“与民争利”?就是在“利”的问题上“小打小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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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现代汉语词典》,“腐败掮客”这个词是不存在的.然而在现实中,“腐败掮客”已从一个新词语蔓延成了一种可怕的社会现象。无论我们将这群活跃在腐败中的“中间人”称做“腐败掮客”,还是叫做“腐败托儿”,抑或“官场媒婆”、“腐败二传手”什么的,他们存在的事实是不争的,而其危害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