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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报社编辑部: 看了你们9月18日编发的《这个作者太出格》一文后,我原本处于极度不安之中的心灵更受震撼。我提笔写这么一封信,希望能借贵报一角表达我对小说《我的大学》可能牵涉到的老师与周学的深深歉意。 首先,我向黄老师道歉。尽管我当初的动机只是想调侃一下,但……我能做的就只有向黄老师致以深深的歉意…… 1998年10月2日,杭州一家报刊登出了《一位小说作者的公开道歉》。 事情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2.
杨继 《法学评论》2007,25(1):128-133
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再次提示我们要注意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公司应承担以环境责任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在公司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规定中都有充足的依据,也符合公司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潮流。在这次水污染事件中,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母子公司的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及相关诉讼的适格原告等问题,都值得研究。本文对这些疑难问题做了分析和回答,并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3.
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我们对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思考。在该案中,环境受害人通过人格否认要求母公司紫金矿业对子公司信宜紫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对于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反思该案,由于母子公司人格否认以及侵权案件人格否认在实践中都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母子公司人格否认运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则会使二者在适用情形上产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需分析背后隐藏的利益冲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确定母子公司人格否认在环境侵权中的认定条件。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住客停放酒店的车辆被酒店工作人员擅自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既非因执行职务引起,也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表象,纯粹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故不构成职务行为,酒店不需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但酒店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责任范围应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相适应。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住客由于对车辆既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也丧失了运行利益,则不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5.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本文以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为视角,对《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进行质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按原因力大小负按份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张卫英 《行政与法》2006,(3):107-109
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其机关成员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颇有争议而又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立法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实践的需要,有过错的法人机关成员也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何秋 《法制与经济》2013,(5):58-59,61
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姜淑明 《时代法学》2004,2(6):46-50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
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0.
在河北省保定市的两会上,市长马誉峰作报告时称:“环境污染尤其是空气质量不好,始终是我们的一块心病.在环保部监测的全国74座重点城市中,保定居空气质量较差的前10位城市之首.作为市长,我深感不安和自责,负有主要责任.在此,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向全市人民表示深深的歉意!”有了市长的这声道歉,相信深受雾霾之害的保定市民能获得一些安慰.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就是确定制造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失,从而承担责任的规格或标准。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负赔偿责任的基础。如果不具备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制造者、销售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外国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要求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12.
公证的效力渊源于公证人代表国家表达的意志。这种裁决性思维下产生的的公证效力观念,不仅支配着公证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它还影响着社会对公证的评价并进而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由于这一假定。公证人对法律行为公证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体验和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提供咨询利益,而是利用自己有限的发现手段去发现那些只有借助国家强制力才足以发现的事实。这一观念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其一。在咨询利益方面.不仅要对特定的作为咨询利益购买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其二.在证明利益方面。不仅要对借助公证证明才得以确切地认识事实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承担责任.还要向早已对这些事实真相心知肚明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因为这一观念不仅赋予公证人对行为合法性的主观判断与真实性证明以相同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3.
责任集中是指在有复数责任主体的场合,法律只规定由其中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人则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有关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核损害责任立法,均采用这一法律制度。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实行惟一责任或责任集中的原则,将核事件的责任全部归结于核营运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等都不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促进核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4.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船舶承租人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艾素君 《河北法学》2005,23(3):72-77
按照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溢油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承租人 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公约并不禁止船东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再依据租船合同和相关国内法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 1990年美国油污法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依照该法,不仅船舶所有人,而且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也要承担 责任。可以说,前者是承租人的一种间接责任,而后者则是一种直接责任。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基础有所不同,责 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也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6.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一、问题的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  相似文献   

18.
道歉是对自己教育方式的检视,是一次很好的言传身教.孩子做错了事,如果父母能代孩子向受害方诚心道歉,则多方获益. 2016年12月,“北京中关村二小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媒体从学校获悉,亮亮(化名,扔垃圾筐的同学)和军军(化名,发笑的同学)的家长已向学校提交书面道歉信,向明明(化名,受到伤害的同学)及其家长致以深深的歉意,表示“这事对三个孩子都是人生的一次经历”,将对孩子加强教育.  相似文献   

19.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版权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因特网连接服务、内容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商三类 ,三者版权责任各异。连接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数据传输通道 ,对网上客户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 ,类似传统环境下出版者地位 ,应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在使用超文本链接技术中提出“虚拟”材料时 ,版权人不构成侵权 ;特殊服务提供商是在网上提供布告板的经营者 ,应当对权利人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只有在推定过错原则下承担责任才是合理的 ,才有利于平衡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0.
张卫彬 《时代法学》2010,8(1):99-108
长期以来,成员国应否对国际组织的不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不论从理论上押或实践上都涉及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从本质上而言,如果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员国不应对国际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此情况下,必须刺破“国际组织的面纱”,由成员国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关于国际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成员国的“次要责任”赔偿顺序问题,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理应有权自主决定责任国或责任国际组织的先后次序。次要性并不意味着在处理求偿要求方面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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