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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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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司法实务在理念和制度运用层面,应当适应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摆脱过去形成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避免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挂钩;以此为基础,围绕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处理好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不依赖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2.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原来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以协议商定的方式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缴纳方式等,此方面的修改大大增加了股东在出资和公司经营上的自主性.此外,在刑事责任上,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更是取消了对抽逃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此种背景下,本文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修改后,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还能否以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理由追加被执行人及公司法修改对追加被执行人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5.
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实质性地缴纳出资为要件,股东即使未缴纳出资仍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和管理权等。未出资的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将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已出资的股东亦不公平。股东失权是对未出资的股东经过必要的催缴程序之后直接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制度,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国股东出资问题上的困境,我国公司法未来有必要引进该制度。  相似文献   

6.
股东出资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步骤,也是公司赖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作了革新性的规定,极大的调动了投资者的热情,有利于资本的灵活利用.本文从修改后的公司法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出资制度,并在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及其实践优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有效消除出资瑕疵现象,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采取了两个方面的解决措施:一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并大幅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完善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其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实行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度,无疑会增加对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监控程度和处理难度,对此《公司法》也增加了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了司法程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引发了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普遍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以"侵占公司财产"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侵权责任的改革动议。然而,从公司财务结构看,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侵占公司财产与增加公司负债两条路径;诉诸于侵权法更忽略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缺乏股东—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规则框架,导致最高法院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不周延;它与《公司法》下分配规则的疏漏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实践中抽逃出资问题的困境。摆脱困境不在于抛弃抽逃出资概念或诉诸侵权法,而应重构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基础。  相似文献   

11.
股东派生诉讼系两大法系公司法的共同制度选择,为有效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却在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为法律漏洞之一。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制度。由于存在各种现实障碍,仅允许或依靠公司或债权人向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不够的,应当允许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及诚实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债权出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为促进创业、创新,增强公司经营灵活性和活力,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进一步放松了资本管制,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设立门槛,敞开准入大门的同时,并未体系化地对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缴纳作出相配套的安排。这可能诱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规避有限责任,导致公司经营资本不到位、不充足,甚至空壳运营,从而转移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我国应将法定与约定的调整机制结合起来,明确有效出资标准,制定或完善出资缴纳及催缴的规定,强化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约束机制,系统性地建立健全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4.
丁珍燮 《法学杂志》2005,26(5):105-107
股份有限公司是筹集诸多人的资本而经营大规模营利活动的企业法人,它对世界产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巨大。但是,有的人通过虚假出资的投入而取得股东地位,严重危害公司资本充实,也危害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造成对公司健康发展以及产业经济增长的障碍。本文介绍了韩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出资制度,以供中国《公司法》修订及运营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法定形态之一,由于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等特点而被众多的投资者所采用,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文就有限公司实践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问题1.公司股东为二人时,其中一位股东向另一位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出资…  相似文献   

16.
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折射出国家秉持"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基本立场,与此相联系,《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度修改,业已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革。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资本信用理念将发生改变;与股东出资相关的事宜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自律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缴登记制改变了股东出资行为,同时也对股东权行使与股东出资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7.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5,(5):33-48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相似文献   

19.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一改过去严管抽逃出资的做法,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一、抽逃出资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抽逃出资"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此后,《公司法》历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股东作为出资者,经验资成立公司后又抽逃出资的情况极为普遍,而当前的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都没有对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地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情况的出现。本文对股东抽逃出资后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认为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他诚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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