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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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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清林 《现代法学》2003,25(1):40-47
请求权竞合是什么?真的有请求权竞合存在吗?本文从法典编纂中人类理性的狂妄和理性本身的局限性出发,在评价各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请求权竞合仅为现象,实质上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在真正意义上,请求权竞合只反映一类法律关系,只是囿于类型的局限,请求权竞合呈现在两类法律关系中。援用对话哲学的方式,通过两类法律关系之间的对话,本文力图使之趋于真实。  相似文献   

2.
曹益凤 《法制与社会》2011,(11):289-290
本文试从请求权竞合的内涵出发,分析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阐述解决请求权竞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韩波 《现代法学》2022,(1):45-61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很有必要以妥当处理请求权竞合纠纷为切入点,拓展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研究。与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范目的相符合的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择一实现说。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学说及我国诉讼标的理论、诉讼制度,诉讼实务中可能出现规模化的后续诉讼。诉的客观合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应然性。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增多,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次性解决纠纷,应尽快确立完整的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就诉的客观合并的具体形态而言,不宜以客观预备合并应对请求权观念竞合现象。请求权观念竞合时采竞合合并较为适宜。请求权现实竞合时可允许选择合并与客观预备合并。  相似文献   

4.
请求权竞合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请求权竞合 ,是指一个自然事件 ,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 ,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 ,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 ,不能拘泥于实体法领域 ,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 ,有三个解决思路 :一是采纳预备的诉的合并制度 ;二是以事实作为诉讼标的 ,请求权降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 ;三是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 ,请求权同样降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  相似文献   

5.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汪世虎 《现代法学》2002,24(4):109-115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 ,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本文通过对民事责任竞合的各种理论及法律对策的分析 ,认为责任竞合就是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时 ,权利人可选择请求权 ,但只能实现一项。同时 ,针对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提出了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6.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民事责任竞合,存在不同学说,但它们对民事责任竞合的解决都不具有彻底性,对民事责任竞合应通过时过错的确定,来解决请求问题(请求权只有一个)。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由于一个不法行为同时应该负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此,被侵害人就产生了两个赔偿请求权。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不相同,但两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请求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各国学者大体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观点。法条竞合说有违我国民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主旨,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相比较,后者更为合理,当事人的损害补偿不致受到影响,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出发,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问题,指出,由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不以给付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为条件,而以利益的得失有无法律上原因为条件,所以存在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可能性。由此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和各自的构成要件,研究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以及在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不同基础请求权的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赔偿责任竞合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同一事实合于数个目的相同或部分相同的规范,而数规范又非特别与一般关系时,需要运用一种规则来解决数规范的适用."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竞合"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手段.我国<合同法>取前者.因此赔偿责任的竞合并非事实状态,而是主观对客观的作用,目的在于解决规范并存时的适用,而不是以竞合的请求权基础为逻辑起点演绎推理.在运用责任竞合规则解决并存规范适用问题时,不得与立法目的、合同意志、司法效率、利益平衡相悖.  相似文献   

10.
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伟  段厚省 《法学家》2003,(4):72-82
本文主要研究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之分,其理论功能不完全相同.请求权竞合不仅仅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与识别,涉及到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以及判决及判例客观范围的确定等等.笔者认为,作为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特定利益,请求权仅仅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和法院进行裁判的根据.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出发点,对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进行了简要的研究,以探寻其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及物的返还等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即在出现竞合的情形时,只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提出请求,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法中也是少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式却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根据现代民法精神原则的指导,应重新定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并依据两种请求权所请求的利益的不同形态,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一种或两种请求权,从而使当事人的损失能得到完全的赔偿。  相似文献   

13.
在现有民法体系中,不同或同一主体之间权利并存现象不可避免。在我国,对于不同主体权利并存冲突,以司法手段权衡不同主体之利益的轻重以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应是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同一主体权利并存或竞合,采请求权竞合说并补正其不足较为妥善。立法应尽量减少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的质上差距乃至在某些领域消除竞合,以防权利人难以选择;同时应明确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应以一并转让为原则,若依特约可分别转让时也不得给债务人不利益,以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14.
洪学军  张龙 《现代法学》2003,25(5):42-46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债权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它请求权共同构筑起民法的请求权系统,各项请求权要素按一定结构,在互动协调中实现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囿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以及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不当定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从而严重影响了民法整体功能的实现。本文在民法请求权系统的构架中探讨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的互动协调关系,力求建构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竞合结构。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实例论述了竞合请求权的行使和利益,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6.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债权上请求权 ,是财产权的一种 ,它和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而且也是一个实务问题。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有助于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协调 ,为财产流转关系提供更为周密的调节手段 ,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理念。本文以财产上的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为核心 ,分别就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物的返还、侵权行为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的处理并不像《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由当事人从两种请求权中释一作为请求权基础那么简单.本文采用类案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在产品责任竞合情况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别被当事人选择作为诉请基础的理论可能性与类案统计数据中当事人真实选择之间的差距,并结合不同法院对待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来讨论在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适用难题.  相似文献   

18.
主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类型者认为,在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形下,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必要。如果从传统民法上不当得利事实成因的共性、法律体系的和谐、债与责任相区分的原理、实际适用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类型又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宜遵循传统民法将不当得利的调整范围限制在合同法、侵权法等所不能调整的局外领域,作为补救合同法、侵权法隙漏的制度设计目的,维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辅助性。  相似文献   

19.
既判力与请求权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静 《中国律师》2003,(12):59-60
既判力观念渊源于罗马法,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用了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中,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据此,当事人和法院不得就已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主张和判断。请求权竞合在民法学界历来都是争议的热点,请求权竞合之诉的当事人能否就两个请求权均提起诉讼要求公权予以保护自然也是民法学者们试图解释和解决的焦点问题。(一)请求权竞合学说的争议所谓请求权竞合,指依同一之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具备两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个…  相似文献   

20.
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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