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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窗理论”及其在环境犯罪防控中的应用--以“两高”公布的13起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窗理论(亦称“破窗效应”)是从“环境→心理→行为”路径分析犯罪现象的发生机理,主张以“场域控制”为基本手段来防控犯罪的理论学说。从“两高”公布的13起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的规范样本来看,“破窗效应”在环境监管中广泛存在,环境犯罪多源于环境监管失职渎职场域下“破窗”式的多米诺效应。“破窗效应”透过对潜在犯罪者的直觉思维、行为惯性以及风险认知发生作用,进而激发乃至强化其犯罪动机。故此,政府可通过“场域控制”来干预潜在犯罪者实施环境犯罪的动机与行为:一是引入“情境预防”策略来以提升环境犯罪的难度、风险和成本;二是构建“零容忍”治污与第三方治污相呼应的多元化“补窗”模式,藉此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有效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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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利益型诈骗案件的分析,论证利益型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从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的区别和财产性利益是否可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着手,分析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并从我国法条、修正案的规定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加以证明,论证该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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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是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新型诈骗犯罪.由于其特殊的犯罪方式,使得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准确有效地认定其涉案的犯罪数额,给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带来巨大的影响.在法律暂无针对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对现有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对数额和情节的双重认定,为有效打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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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网络通信与数字经济的发达,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现代技术在促进生产模式变革、生活方式改变以及交往环境变化的同时,叠加出不同于传统接触性犯罪的非接触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型样态。这种犯罪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呈现隐蔽化、便捷化、增量化等特点,演绎出超越传统接触性犯罪“一对一”的“侵害—被害”间接互动的“多对一”“多对多”的诈骗犯罪行为方式。打击和治理这类新型诈骗犯罪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机关或刑事司法机关单方力量难以奏效,需要改变原有的强化单一刑事专项打击的路径依赖,寻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互动源头治理的路径,以便更好地应对诈骗犯罪类型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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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漏洞,借用“征信修复”等名义实施诈骗活动,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反诈立法体系庞杂,市场主体责任不清,政府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以及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增加了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难度。对此,应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建立健全反诈立法体系,强化源头治理,压实主体职责,加强政府监管,健全协同治理机制,以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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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犯罪中,盗窃、抢劫、诈骗等夺取型犯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侵占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它们都涉及财产的占有问题。因此,研究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对正确认定财产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占有之含义出发,对占有的要素进行分析,认为占有必须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素。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认定占有时是否需考虑占有意思,将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分为典型的占有以及推定的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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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策略——基于“破窗理论”的本土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窗理论”是从心理角度分析犯罪现象延伸发展的原因,主张以控制“犯罪场”为基本手段来防控犯罪的理论学说。这一理论,对于我国防控因人口流动所带来的犯罪剧增现象,具有借鉴意义。“破窗理论”的应用,应当从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的现实国情出发,深化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宏观制度上“防破”和微观现象上“修窗”相呼应的防控体系,并使二者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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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污蚀网络环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为全流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相关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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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虽然连续数年的犯罪治理有一定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强隐蔽化、高组织化的特点愈发凸显,实践中也存在着包括指定管辖适用失衡、证据适用不当、涉案财物处置无序等在内的程序性困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适时出台回应了实践需求,立法重心从打击惩治犯罪转向同预防犯罪并重,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程序性困境提供了原则性规定。本文重点研讨限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定管辖并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该类型案件的证据规则,以及构建具备诉讼形态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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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是当今社会发案率高、破案率较低的一种新型犯罪,主要类型为新刑法中含有高科技内容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故意毁坏财物、各种类型的诈骗等)进行的犯罪二种类型。其中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以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的犯罪,对这一类犯罪应适用刑法第287条,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来加以认定和处罚。对高科技犯罪中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等问题的认定要从刑法的一般原理及解释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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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经济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一切经济诈骗犯罪的活动方式,均是这一深层本质的外在表现。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审理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然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确定行为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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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追赃挽损与涉案财产处置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23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指导,浙江省检察院、最高检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办,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协办,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承办的“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与财产处置”研讨会在余杭区召开。与会专家围绕“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共犯责任分配”“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刑民责任衔接”“涉诈资金先行处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等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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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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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的普及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手机短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形式,具有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广,手段多样等特点,并且治理难度大,已经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本文将对短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以期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