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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5条规定了卖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第86条规定了买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如何正确行使法定的违约救济权利并履行违约救济义务,实现保有货物权利与保全货物义务的协调,是有效减少  相似文献   

2.
现代买卖法对出卖人买卖标的无瑕疵担保义务的认定采"履行说",即课加出卖人以无瑕疵给付的义务,也就是出卖人必须使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以此实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综合于合同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转变。货物瑕疵检验和通知义务以及货物减价虽然表现为外在的独立化,但这并不妨碍统合的实质,因为这些制度的适用都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已经实现统合,其法律技术连接点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付(与合同相符)以及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采取法律效果进路。  相似文献   

3.
许茹英 《法制与社会》2012,(21):243-245
根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分成缺陷责任、瑕疵责任两种、由于缺乏对二者在法律规范上的明确划分,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法规中,在实践中造成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适用法律法规不明确,责任义务主体之间相互推诿,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处理.本文试图从九个方面对两种产品责任进行比较,明确区分二者的不同,以期当事人在遭遇到产品责任纠纷的时候能适当选择,以有效救济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许德风 《法学》2006,(1):87-94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5.
刘彦谡 《法制与社会》2013,(23):104-106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C2C网络购物已日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其中的信用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以淘宝网为例,分析我国现有C2C网络购物平台的信用机制所存在的漏洞之一"刷信誉"现象对各主体的影响,并结合实际和国外经验提出对消费者可行的救济措施。最后,我们参考国内外现有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模式,创新地提出了第三方网络购物纠纷解决平台的建立,并向立法者提出一些关于规制网络购物信用机制建设的意见,以期改善网络购物的环境,维护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转移货物的财产所有权是货物买卖中的核心。在当今世界贸易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货物运输是由海运来承担的,货物交付运输后,承运人对该票货物签发提单,正确判定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及避免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5,23(4):64-74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我国已经成为近年来商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如主要由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引起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已屡见不鲜,涉及到的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都将受到一定的侵害,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对瑕疵股权转让虽有规定,但明显存在不足,因此股权转让前的风险预防至关重要,针对此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从注重公司章程对此问题的约定、加强工商行政机关和转让双方变更登记前的注意义务、提高受让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利用物的瑕疵担保这四个措施来加以预防和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相似文献   

9.
出现“网络春运”,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前几年这个问题不突出,是由于网络购物的人数和货物流通量还没有这么大。在网络购物爆发式增长之前,每年年底到春节这段时间,快递服务也都有运力跟不上的压力。网络购物不过是把这个压力成倍地放大了。年终岁末是传统的购物季,圣诞节、元旦、春节接踵而至,市场购买力达到年内高峰,多家电子商务网站也因此推出了大幅折扣的年末主题促销活动,引得顾客纷纷点击鼠标选购心仪的商品。  相似文献   

10.
立法规制网络购物零售商是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网络购物零售领域规制建设相对滞后,网络零售商约束机制缺失;网络零售市场主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建立担责机制;网络零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1.
丁小巍 《政法学刊》2004,21(4):12-15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它关系到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和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卖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前三者的长处。  相似文献   

12.
物业纠纷已经成为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类型,在审理中存在送达难、举证难、调解难的问题.物业纠纷类型多发,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瑕疵有关,也与业主委员会运转不畅维权难有关.本文认为解决物业纠纷,不仅要通过司法巡回审判解决,还要创新路径,建立联动机制、第三方评价机制、风险防控机制.  相似文献   

13.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对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两国,卖方不愿在收到货款之前轻易地让货物脱手,买方则希望在控制货物以后才付款,而实际交货与付款同时进行又极少可能发生,因此,产生了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价格条件和支付方式,产生了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同样,如果买卖双方产生贸易上的纠纷,在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一方欲保障财产安全,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能够阻止信用证项下货款支付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时,必须十分慎重地审  相似文献   

15.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负有的采取直接或间接措施避免或减少网络交易风险,保护交易方财产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律义务。该义务防范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交易方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及不归因于交易方的重要信息错误、延误、丢失或不能辨认,而不包括一般的违约行为及产品责任风险。该义务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最低标准,但并不排除当事方之间进行更高水平的约定。最低标准可参照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设定,并融合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损害赔偿责任的"安全港"制度。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共享使"足不出户可知天下"成为可能,而网络零售和快递服务的迅猛发展更让现代人享受到了足不出户可拥天下的便利,但伴随而来的快递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快递不快"久居投诉榜首的地位。面对现有救济手段不足且赔偿金额微薄的窘境,如何才能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让快递行业持续发展,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现行快递延误纠纷救济方法,并改进快递延误救济机制,不失为预防、减少和化解这类纠纷之良策。  相似文献   

17.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而且网络购物纠纷解决起来往往困难重重。因此,只有加强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营造一个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道德和法制环境,构建完善的多元化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8.
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19.
欧盟关于消费者货物销售及其相关担保某些方面的指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制定的 ,但是也有若干明显的差别 ,例如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就实际情况而言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合理期间就不符合同规定的交货通知卖方的义务 ,指令则规定 ,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买方自发现不符合同规定的交货两个月内通知卖方的义务 ,但是成员国自身不承担该义务。买方也没有检验货物的义务。指令对买方的保护标准高于公约 ,而公约对卖方的保护多于对买方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瑕疵之债是指原债当事人之间存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这样的债务,权利人无视或不够重视债务人的意愿,仍以“正常”方式予以移转,于是就发生是否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有的移转还成为债权人躲避义务的手段,不仅侵犯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有时还会使原有的纠纷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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