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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的讨论如火如荼,但是主流的逻辑均是对某一具体事项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个性分析,缺少能够普遍适用的分析标准。本文拟提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效力—实际因素考量"的逻辑过程,作为判定某一具体问题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不作为的诉权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问题,其中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是所有不作为诉讼的焦点问题。然而,学者们探讨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时大多仅仅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问题出发,而在笔者看来这是制约此问题研究的重要因素。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与其说决定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理,还不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不科学 ,且受案范围过窄 ;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存在受案范围的原因的阐释不能构成行政诉讼存在受案范围的原因 ,应该说 ,这是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不完善的产物 ;应当以科学的方式重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行政诉讼的基础性问题,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我国根据具体的国情,采用结合式确定受案范围,并主要限定在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5.
柏寒 《法制与社会》2013,(34):132-133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自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制,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双方行政关系中行政合同可诉性问题等几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这些规定既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的发展,因此,必须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缺陷,适度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7.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路径包括: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应从"合法"扩展至"合理";行政诉讼应扩展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同时,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8.
WTO下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入世后 ,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标准靠拢 ,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贸易利益以及加强个人权利保障。具体宜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增加诉讼类型 ,引入课予义务之诉 ;扩大受案范围 ,行政补贴规则纳入受案范围 ;扩展原告资格 ,从“法定权利”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构建宽严适度的司法审查密度 ,一是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举 ,二是主要进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9.
作为行政诉讼专有内容,受案范围决定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间的权限划分,是行诉中最为关注、争议颇多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凸显了受案范围狭窄的缺陷,可以从四个不同角度入手,解决公共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内部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而大大扩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看中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公民的诉权能否得以实现,对公 民权利的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自年颁布以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也不断1989发展,然而由于制度的原因和制定法本身的缺陷,使得受案范围很难确定。借鉴判例法的经验,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是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司法审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进入司法审查范围,这已严重制约了人们请求司法救济权利的行使。因此,应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自1982年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 ,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等四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 ,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显不足。因此 ,必须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缺陷 ,适度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窄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这些都需加以改进:一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以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总体规定后,只对不受理的事项明确列举加以限制,未列举的则全属应受案的范围,使之最大限度地拓展可诉案件的容量。二是将受案范围从仅涉及公民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扩大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突破目前受案范围只针对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限,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初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解聘、辞退、开除公务员身份的决定等都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进一步概括性和排除性规定,其第1条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排除在行  相似文献   

15.
王周户  李大勇 《法律科学》2006,24(6):113-119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讨:一是我国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监督机制;二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三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切实可行性;四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的程度思考;五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强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17.
杨伟东 《法学论坛》2007,22(4):82-89
国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基本局限于对某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或者应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分析之上,忽视了受案范围最基本问题--"行政"界限的厘定.当今对行政的界定有两个重要趋势: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化,从权力标准向公共因素标准转化.面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国内对行政的界定采取权力来源标准的状况必须加以改变.现阶段可以将垄断性组织、成员无选择权的组织的管理行为先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8.
刘星 《河北法学》2002,20(1):149-151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是一种典型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 ,而非技术鉴定性质。责任认定关系着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和损害赔偿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9.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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