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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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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巧绒 《犯罪研究》2011,(6):98-101
在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被告人对公诉方就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依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提出抗辩,却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司法机关因被告方的抗辩事由,花费大量精力去查证,结果往往又徒劳无功。这不仅违背司法证明的合理性,而且严重影响诉讼的效率。本文拟就被告人应当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问题,略表拙见。  相似文献   

2.
许建华  牛克乾 《法律适用》2011,(1):105-108,111
[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永明、王凯、郭珍付、郭江峰. 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郭永明、王凯(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合谋绑架本村村民李跃兵,并于次日准备了绳子、棉花等作案工具在村内铁道桥处伺机作案,因时机不成而未逞.同月17日下午,郭永明、王凯继续等候李跃兵时遇见被告人郭江峰(...  相似文献   

3.
一、检视受贿案中的被告人翻供问题客观地讲,翻供是一个中性词,它是相对于原供而言的,是对原供的推翻。因此,其逻辑可能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先的供述为真,后来的供述为假;或者原先的供述为假,后来的供述为真;又或者前后的供述均为假。翻供作为跌宕起伏的诉讼抗争中的一个插曲在受贿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4.
论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维彬 《法律科学》2014,(5):138-149
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由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法官普遍以被告人庭前供述定案,这是导致我国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被告人庭前供述准入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传闻例外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在庭前供述排除制度的设置上,存在正当程序模式与任意性模式。我国宜借鉴直接言词模式与任意性模式,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时,庭前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庭前供述如果具备自愿性要件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只有同时具备自愿性与真实性要件时才可作为实质证据。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 一般刑事案件中,我们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户籍证明经常会受到质疑,经过调查,也确实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与户籍证明上的年龄不一致。总结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笔者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边缘年龄、临界点年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如果临界点年龄证据不确实、不充  相似文献   

7.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是确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否年满14、16、18周岁是至关重要的事实。若案件中有大量充分的证据一致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则属于比较理想的证据收集情况,并不存在采信疑问。然而,在未成年流动人员已经成为城市的犯罪主体的现状中,大量出现"黑户"(没有户籍材料)、"城市单身"(没有亲属辨认),以及故意假冒未成年人的新情况。现有的证  相似文献   

8.
案情回放1993年12月23日,黑龙江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该市黑天鹅录像厅的工作人员孙某某被杀。案发现场门锁大开,录像厅女主人于某某反映一台"东芝94型"录像机失窃。经初步勘查,警方发现,这很可能是一起抢劫杀人案。在案发现场,史延生的一句话引起了警方  相似文献   

9.
徐鹤鸣 《法制与社会》2010,(28):268-269
对刑事被告人的年龄认定是刑事检察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对此,立法应明确确定人出生日期的依据及其的证明力顺序,确认未成年人年龄证据采集的主体,认清骨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10.
【要点】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或出现反复,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先供后证,对作案细节  相似文献   

11.
苗宇 《天津检察》2009,(1):26-27
一、犯罪嫌疑人系没有户籍登记的黑户人员的。基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一些没有户籍的黑户。对于黑户人员,公安机关不能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果此类人员犯罪,且处于青少年时期,他们的年龄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查找户籍登记以外的其他书证。首先是医学出生证明,有出生证明的,可以直接认定其年龄;不能提供出生证明的,如果曾经上学,可以查找其学籍资料,看其中是否有反映其年龄的登记材料,找到相应资料后,再结合证人证言,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另外其他书证,如预防接种卡、可以反应其出生日期的满月、周岁照片,也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相似文献   

12.
正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据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傅强 《法制与社会》2010,(16):274-275
本文分析了办案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出现问题的现象和成因,后就如何正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据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被告人李某从2005年5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入室盗窃十余次,价值达五万余元,时间跨度达两年多。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为此向检察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其一,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取的《户口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其二,《骨龄鉴定书》判断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介于1988年6月14日和1989年6月14日之间。被告人供述自己出生于1989年11月11日,之所以修改年龄,是为了早点结婚。  相似文献   

14.
赵刚 《天津检察》2009,(1):22-23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认定是界定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明的书证主要来自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年龄与自报年龄、实际年龄不一致的问题,对此应注意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5.
顾文  徐衍 《犯罪研究》2014,(4):69-74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④以及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等刑事处断中的关键问题,因此,高度重视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以我市某区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中,经审查后改变公安机关认定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占总人数的20%。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诸多用于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及采信时仍然会难以取舍。  相似文献   

16.
刑事责任年龄事关犯罪的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应当如何适用刑罚,在十四岁、十六岁、十八岁三个关键的年龄点上,一天的差别就是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区别,所以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中必须查清的一个事实。笔者在近期的工作中屡屡遇到因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引发的疑难案件,而总结起来这些案件的问题大都出在对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上。在此,笔者结合平日的积累,就此问题谈一些浅显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规定。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经过严格审批后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秘密录像录音、计算机网络信息监控、派遣秘密侦查员等侦查行为。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不仅具有一般证据所必须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还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特点一是高科技性。技术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手段的  相似文献   

18.
2006年4月23日,孟某实施抢劫时被抓获。经查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29目,但孟某辩解自己作案时未满14周岁,身份证上的年龄是虚报的。一审法院采用骨龄鉴定的方法确定年龄,鉴定孟某为15周岁以上,认定孟某作案时已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故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孟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孟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孟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河南省兰考县某村委会出具的信函等证据,并经法官调取其户籍证实孟某系1993年11月29日出生,改判孟某无罪释放。  相似文献   

19.
在间接证据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审判人员以经验法则为指导,运用间接证据推论案件待证事实的主观认知活动,以被告人与犯罪人的同一性认定为核心。这一活动包含两个阶段:一是由间接证据认定间接事实;二是由间接事实推论案件待证事实。在前一阶段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把握间接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逻辑关系,准确区分“不可动摇”的事实、积极的间接事实、中立的间接事实、消极的间接事实,并尽可能以时间、场所、样态的方式做出具体认定。在后一阶段中,审判人员需要对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出准确评价,并对根据间接事实进行经验推理的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考虑到推论过程的开放性和解释结论的多元性,审判人员应当掌握并使用归谬方法排除不合理的竞合假设,确保事实认定结论是对全部间接证据的最佳解释推论。  相似文献   

20.
本文所述的同案犯是指可以并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同案犯的供词互相印证事实的状况客观存在。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就同案犯供述的刑事证据价值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中外对同案犯供述证据价值的规定在我国,同案犯的供述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就自己及同案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供述。我国古代唐律规定“在狱囚犯除狱管虐待外,不得告举他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被告人之供述属于不利于其他共犯时,需要补强证据。我国台湾地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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