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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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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及共同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叶六 《法商研究》2015,(2):147-155
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之下,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处于同一层次,相互之间欠缺阶层性或位阶性,犯罪成立的判断具有整体性和一次性特征,由此决定犯罪概念的内涵具有单一性,即仅能从符合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的层面来理解犯罪。根据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和单一的犯罪概念来认定共同犯罪会遭遇诸多困境,而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运用阶层性的思维来改造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并遵循先考察违法(客观)要件后考察责任(主观)要件之犯罪认定路径。在此基础上,应对犯罪的概念作多元化的理解,并以不法归责为基础来建构共犯论体系。  相似文献   

2.
单位共同犯罪司法认定与处罚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单位共同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见仁见智。本文通过剖析具体案例,侧重从法理层面对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资格,单位共同犯罪的责任人范围与责任分担,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时依据何种标准进行处罚,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开票人与受票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4,36(3):3-25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4.
共谋而未实行,不构成共同犯罪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有客观行为的联系而无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有共同犯罪的故  相似文献   

5.
黎宏 《法学研究》2022,44(1):104-119
因果关系错误,是为了解决在因果关系上认定过宽,让行为人对一些罕见的偶然结果也要承担既遂责任的问题而提出的概念,是试图将在客观违法阶段难以解决的问题转移至主观责任阶段加以解决的尝试。但这种尝试不仅无法解决具体问题,还会加重责任阶层判断的负担,导致违法阶层判断与责任阶层判断失衡。因此,在客观层面处理因果关系错误问题成为学说主流,其中,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应当成为首选方案。只是,当前对行为危险现实化说的理解带有较浓厚的相当因果关系论色彩。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强调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在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没有必要以内容模糊的规范性因素即“异常性”作为判断依据,而只要以科学鉴定所确认的行为对现实结果发生的贡献度或者参与度为根据,判断现实结果能否评价为行为危险的现实化即可。  相似文献   

6.
《法学》1986,(10)
原审法院认定赵伟通参与朱鹤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集体财产的犯罪,是贪污罪的共犯。其具体理由是,赵伟通明知朱鹤云想捞取非份的河蚌,仍为其帮忙出力,二人串通私自修改合同,增加赵方的分配数额,共同侵吞集体财产。其实,这个结论和理由都不能成立。因为赵主观上不存在贪污的故意,更不具备与朱一起实施贪污罪的共同故意。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强调了二人以上,既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首先,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人之间的犯意互相沟通、交流,即每个人都知道,自  相似文献   

7.
共同犯罪中的转化抢劫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之一,通过研究共同犯罪和共犯过限理论,解决共同犯罪转化抢劫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从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入手,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转化行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的客观表现,认定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或者共犯过限,进而依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或者共犯过限的归责原则来准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8.
刘嘉洛 《法制与社会》2010,(23):236-237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操作中,经常可以遇到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当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主体中一人或多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是否还成立共同犯罪,对参与犯罪人的刑罚应当如何界定,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中日两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不同规定入手,分析了两国对该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法,并根据其优劣进行了选择。  相似文献   

9.
实行过限,又称为行为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应由实施该行为的犯罪人单独承担。区分实行过限还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可以从主观是否有共同故意和客观是否有共同行为两方面辩证认定。  相似文献   

10.
陈伟 《法学评论》2024,(3):46-57
自洗钱入罪作为刑法修订的现实变动,虽然对接了从严惩治洗钱行为的政策立场,但同时也给洗钱罪共同犯罪认定的规范判断带来了现实难题。自洗钱入罪后共同犯罪的实践认定应立足本土化犯罪成立要件,结合二元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进行形式和实质的综合判断。自洗钱与他洗钱结合实施的共同行为,根据主观意思或者客观行为难以区分正犯与共犯,相互协作与共同加功的特质也较难界分支配地位,需要结合因果作用力进行个别判断。洗钱共同犯罪的认定不能泛化随意,应当以共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为中心轴,对第三方参与的洗钱行为进行审查与筛选。第三方介入事前通谋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需要结合具体通谋的内容判断责任可谴责性和罪刑评价的妥当性,不应把单纯针对洗钱的通谋行为穿透到上游犯罪之后进行并罚论处。  相似文献   

11.
罗世龙 《法学家》2023,(3):146-160+195
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象能否包括主观要素”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观违法要素全面否定论、例外肯定论和全面肯定论。全面否定论和例外肯定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完成违法性认定的任务。全面肯定论符合违法性的内涵和功能,其不仅可以避免将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形宣布为违法,而且有利于违法性的准确认定。违法在于确定行为人做了什么事,责任在于确定是否可以对行为人所做之事予以谴责。违法事实在责任阶段都具有对应的责难性,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单独地将主观内在的违法事实作为责任要素。单纯责任故意、过失说和双重故意、过失说对故意、过失的体系性安排均不合理,在全面赞成主观违法要素的前提下,单纯不法故意、过失说应得到提倡。  相似文献   

12.
共同过失犯罪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1)
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说明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犯罪各个犯罪人的行为不但在客观上要存在联系,而且在主观上还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是,共同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是有联系点的,他  相似文献   

13.
刘磊 《法制与社会》2013,(14):20-22
承继的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在法理上的一种分类,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较之于普通的共同犯罪,它在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上都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针对承继的共同正犯是否可以成立以及若成立如何界定它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国内以及国外的刑法学家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目前我国关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研究也不够健全,细化地研究这一理论无疑更利于指导司法实践。现本文对这几个争议焦点予以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14.
赵文华 《检察风云》2023,(11):52-53
<正>在多人冲突致轻伤类案件中,因当事人较多、肢体冲突多样、伤势成因复杂,宜按照“行为性质认定——共同犯罪判断——致伤成因分析”的路径进行分层次审查。先认定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再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若属于共同犯罪,应落实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若仅为同时犯等独立行为,则要具体分析个人致伤动作及伤势成因,对当事人依法区分处理。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认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应当依据临时实行行为的犯罪与原共谋罪行的性质差异、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在场、当场或事后即时表现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6.
靳玉梅  周翔 《法制与社会》2014,(32):297-298
本地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连续两起交通肇事,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涉及多人肇事、前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明等疑点。对前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核心在前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关键在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是否构成过失。  相似文献   

17.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两大支柱,认定犯罪应当从违法到责任;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属于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因此,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之后,接着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在考察全部构成要件之后才讨论违法阻却事由的做法,不利于对违法性的判断,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18.
犯罪构成罪量要素有着完全不同于罪体要素的价值属性,因此,不可能在共犯理论中同时解决罪体与罪量两个不同层次的符合性问题。共犯认定与罪量要素所决定的公权力处置方式的判断具有位阶性,即:首先在不考虑罪量要素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判断参与人客观归责的范围;然后根据立法、司法解释确定的罪量标准,决定对行为人给予的公权力处置(刑罚抑或行政罚、轻刑抑或重刑)。如此,不同罪量标准的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罪量标准不同的犯罪部分共同(构成要件部分重合)时以及所谓"虚拟共同犯罪"等情状下存在的推理难题均可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9.
<正>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连带责任。而在作为共同犯罪特殊形式的教唆犯罪中,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通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教唆犯本身往往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是否意味着教唆犯不对被害人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教唆犯也应对被害人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从教唆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方面来分析。教唆犯的成立,从刑法理论上可得知,首要的条件是教唆人有故意教唆的内容。只要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不管教唆犯是否在犯罪手段、犯  相似文献   

20.
共同犯罪的中止作为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形成的客观现象和特殊问题,在认定上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文以为必须将它从犯罪的共同体中脱离出来,才能满足共同犯罪成立中止在主客观上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在具体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区分具有直观性,更便于对不同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的认定。鉴于犯罪过程具有阶段性,在不同阶段成立中止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故结合共同犯罪的不同类型与不同阶段可能有利于全面论述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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