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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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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成为现实需求。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法官对量刑建议效力的认知水平、量刑建议的约束效力等都是影响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因素。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可以从完善量刑建议法律效力、提升量刑建议能力水平、健全量刑建议质量制度保障等方面精准发力。  相似文献   

2.
张军检察长在2020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认罪认罚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及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为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深入了解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存在的难点及考量因素,加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理论研究,本刊特邀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进路"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3.
从S省A市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来看,从宽幅度的选择、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方式还存在实践上的困境.基于法律规范尚需完善等因素,结合不同诉讼程序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还需进一步探索.针对不同的罪名提出量刑建议还需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指导,构建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平等协商的地位,才能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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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伟琦 《北方法学》2020,(1):130-145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了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则,肯定了阶梯式从宽量刑的指导思想,但其在从宽量刑精细化方面仍有不足。认罪认罚客观上存在一个与教育改善难易度和办案价值量相对应的阶梯式等级体系。在设定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幅度时,应当以教育改善的难易度、办案价值量两个因素为主线。根据教育改善难易度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功利型三个类别;根据办案价值量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三个价值级别。根据认罪认罚的"三个类别"和"三个级别"之间的组合,认罪认罚形成九梯度的等级体系。九梯度的等级体系,最高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至免除处罚,最低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相似文献   

6.
胡铭 《当代法学》2022,36(2):79-88
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7.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力度。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备受争议,其原因在于控辩双方具结活动的形式化、“明显不当”标准的模糊化、检察机关工作内容的复杂化,以及控审机关沟通关系的紧张化。对此,破解之道在于科学地把握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背后的公诉权力变化,以此为前提统筹采取应对策略,包括划定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明确精准刑量刑建议的主要标准、推进审前具结活动的实质改造、提升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质量水平、健全量刑建议的调整方案等方面,由此才能真正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实务成效。  相似文献   

8.
通过梳理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语境下,量刑建议已由无约束力的求刑意见,逐步转变为起诉前检察机关作出的正式承诺.这种转变,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为目的,以加强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为手段.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可以划分为形式与实质两个侧面,前者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量刑建...  相似文献   

9.
熊秋红 《中外法学》2020,(5):1168-1186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第三范式"之下,量刑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在一些国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关于量刑建议的理论争议,其根本点在于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下,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于协商性司法当中,并且量刑建议的实质从检察机关的求刑权转化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意,但是保留了法官对量刑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量刑建议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当从量刑公正、均衡、合理、效率等几个维度加以审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量刑建议的性质、形成机制、提出方式、调整机制、效力等方面存在争议,这与刑罚制度的多元化价值目标有关,也涉及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制衡机制。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建构,应当避免僵化的量刑规范、不充分的量刑信息来源、低标准的证据规则以及形式化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所带来的结构性风险,应当保持量刑建议机制必要的开放性和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并且严守量刑公正的底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量刑偏差。  相似文献   

10.
<正>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理论实务界围绕量刑建议展开了大量研究,针对量刑建议的性质、效力,量刑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形式,特别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等问题形成了诸多成果,(1)但对于量刑建议的审查,包括法院审查的内容、标准、机制等关注研究不多。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快速推进,特别是"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这  相似文献   

11.
程滔  于超 《法学杂志》2020,(11):111-120
研究值班律师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值班律师负有特殊的职责,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内容。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履行的是最低限度的辩护服务,值班律师应实质性地参与量刑建议的形成。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形成是控辩双方的合意,量刑建议的预判性要得到裁判的保障。为了值班律师能够有效地参与、对量刑建议的形成产生实质影响,值班律师必须以会见和阅卷为基础,保障量刑建议形成过程公开与透明,争取检察官作出确定刑的建议。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应形成委托关系,设立量刑协商程序,并完善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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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立足刑事诉讼多元化繁简分流体系,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全部案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后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具有实质影响乃至决定案件结果的特定权力。借鉴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检察权扩张现象的“检察权裁判”理论,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才是未来合作式诉讼中检察职权演进的应有之义。审视体现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和酌定不起诉三个维度,可以发现,目前确立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尚缺乏足够的理念基础与制度支持。未来,随着合作性司法理念渗透至我国刑事诉讼主要领域,立法机关可以前瞻性地从辨析检察权时代内涵、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推进具结准诉讼化改造以及提升内外部监督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出发,推动狭义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巩固与发展。  相似文献   

14.
杨立新 《人民司法》2020,(1):9-14,30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机关要依法明确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对于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正,进而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基础。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颁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一系列问题,如量刑建议的形式、效力、调整、审查与采纳等作出了规定,但还存在认识上的模糊甚至误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和作用发挥。为此,本刊推出本期特别策划,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问题,从制度设计初衷、制度蕴含的法理要求以及制度发展的现代化思维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陈卫东 《法学研究》2020,(5):158-174
作为实现从宽预期的主要机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量刑建议仅具取效性质,无任何直接的实体效力。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一般应当"只能解释为"应当",但将该条第2款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与第1款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相关联,仍可维持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决定地位。量刑建议的形成需注重辩方意见,辩护的有效性与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关系密切。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幅度刑为例外"的命题无法得到整全论证,在缺乏精细化量刑指南的当下,仅宜对简单、轻微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调整存在四种情形,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取决于审判机关的认识,审判机关也无通知检察机关事先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6.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完善量刑建议调整程序既是巩固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的必要之举,也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逐步实现精准量刑的配套措施,有利于化解量刑争议、提升量刑建议能力、实现司法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调整程序的完善应当遵循权利保障、客观公正、配合制约和诉讼经济等原则,按照量刑建议调整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告知程序、协商程序、结果固定程序五个部分分别完善。  相似文献   

17.
提高量刑建议精确度是检察机关主导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具体体现。面对如今数量激增且具有高度类案化特征的认罪认罚案件,以数据化和智能化为支撑的量刑辅助系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疏浚检察机关的积案压力,为量刑协商中释法说理提供可视化路径。信息化智能辅助量刑的建构,要抓好提审诉讼流程再造,优化智能筛选,并进一步完善控辩协商制度法规。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河北法学》2021,(1):184-200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关系,构建出"分类精准"模式,分为速裁程序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为主"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等五种类型。检察机关分类测算精准量刑建议时,在量刑基准上应坚持责任优先主义,根据行为的不法与罪责确定责任刑,并采取"点的理论"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建立与"分类精准"相适应的量刑指南、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说理、量刑调整等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准。  相似文献   

1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开,确定刑量刑建议成为决定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成功与否的"最后一公里"。但在司法实务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量刑基础理论应用不足妨害刑罚公正性、确定刑量刑建议内容失衡妨害刑罚统一性、适用形式化现象严重等。为此,建议从责任主义出发重构量刑建议基础理论应用规则、加强量刑规范化依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行更具合理性的量刑步骤、保障量刑建议实质化、提升检察官量刑能力、转变控诉权力越界理念、实现量刑合力协作等,进一步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成效。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8,(2):101-110
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协商与合意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与基础,量刑建议正是基于协商与合意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体现,是裁判者量刑的依据,也是被害人服判息讼的基础。明确、规范、合理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清晰的预期,能更好地促使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协商、确保法官量刑裁判的精准化与统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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