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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立法心中的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私人生活进行选择、保有私人生活的安宁状态与私人信息得予保护,且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搜集、披露及使用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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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生活领域的隐私享有的不被非法获悉、公开、干涉的权利。运用法律来保护公民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与现代法制发展的结果,也是一国用以衡量个人地位与尊严的重要指标。各国法律都明确承认个人隐私权,以保障公民隐私不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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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生活领域的隐私享有的不被非法获悉、公开、干涉的权利。运用法律来保护公民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与现代法制发展的结果,也是一国用以衡量个人地位与尊严的重要指标。各国法律都明确承认个人隐私权,以保障公民隐私不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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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基因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人自身的秘密在现代社会已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 ,而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当代民法隐私权制度应将个人基因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明确个人对自己基因信息隐私的知晓同意权、保密权以及对他人非法搜集、利用个人基因信息的禁止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规定侵犯他人基因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以回应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民商法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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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尊严权利,我国宪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都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并初步形成了以部门法尤其是民事保护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当下需要明确隐私权与名誉权、人格权之内在本质与差异,确立宪法上的隐私权以及保障机制,明确隐私权就是个人对私人领域内的各种隐私信息享有独享权与私生活不被非法或不正当侵扰的独处权的概念与基本内涵,从而才能有效地对隐私权予以保障与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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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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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作为法律概念,“隐私权”在美国首次出现至今,只有百余年时间,却已得到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并正成为一种为国际社会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对包括患者在内的公民隐私权的重视和研究是近十年来的事情,但已取得了一定成果,表现在隐私权已得到法律直接或间接的肯定和保护。一、隐私及隐私权隐私,是指公民私人生活中,一切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且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个人情况的总和。作为公民一分子的患者,其隐私侧重于自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身体肌肤形态及夫妻生活等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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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以宪法隐私权为根基,属于公法权利的范畴,涉及公民人身隐私、空间隐私、信息隐私几方面的利益.不同刑事诉讼模式下隐私权保护呈现不同特点.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为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内容,具体包括讯问、搜查、扣押、人身检查、技术侦查等强制措施中的隐私权保护以及备存资讯保存、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合目的性解释原则,实质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国家赔偿构成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途径.处于信息时代和反恐政策下的刑事诉讼隐私权保护正面临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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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隐私权问题越来越成为法律工作者探讨的课题。隐私权的产生和确立是基于对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尊重,是对一种个体利益的保护。由于我国尚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公民的单独的民事基本权利,对公民隐私的法律保护十分有限,使得实践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试就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略抒己见。一、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特征隐私,英语为Privacy意为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生活、私事。《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国内稍早时学者们把隐私与阴私等同起来,现在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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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失去保护的隐私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淑以下简称《条例》)的宗旨,不仅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在於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保障前述主体对秘密性信息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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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政府开始成为收集和利用公民信息的最大主体,公民隐私权遭到公权侵犯的风险随之加大,因此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模式逐步呈现和凸显。隐私权公法保护的本质,是要求国家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利益之间作出必要衡平。这种衡平需要从隐私权的效力位阶层级、公民隐私信息的价值指向以及公民的身份等三个维度来具体展开,因为这三个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隐私利益在何种程度上应当退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区分和考量上述三个维度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置绝对公法保护模式、严格公法保护模式、一般公法保护模式和弱公法保护模式等四种不同模式来展开对公民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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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雅丽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5):74-84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豁免公开。通过案例分析可见,司法裁判通过对该条款的适用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但同时在裁量基准和操作性方面也面临一定困难。对涉及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首先对隐私性信息进行判断,继而识别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综合认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程序的作用,最后通过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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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信息包含了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密,应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基因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采样时的知情同意权,基因信息的知晓权,基因信息的保密权,基因信息的利用权。侵犯基因隐私权具有便捷性、隐蔽性、关联性、实质性、长久性等特点。我国立法应确立基因隐私权。侵害基因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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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已经从实体社会走向虚拟的网络世界。一直以来我们更关注的是一般的隐私权保护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隐私,通常这种隐私泄露是比较被动的,而在网络中存在着主动和被动,有些人主动泄露自己的隐私以达到某种目的,有些人主动公开自己的某些隐私却被他人加以利用,而被动的隐私泄露就更是常见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