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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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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我国也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新《公司法》顺应了世界立法潮流,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设置相应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受到了有效的法律规制,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结构做了简要的分析研究,以期为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南景毓 《行政与法》2007,(2):120-122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自其产生以来一直生生不息,也得到了各国公司法的肯定。在我国,公司立法长期以来未对之予以承认。新修改的公司法虽明确地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文章旨在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反思,总结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为改进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3.
沈贵明 《法学》2006,(11):45-50
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有直接认可和间接认可两种模式,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用直接认可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突破了公司人格的传统理念,张扬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内涵,弘扬了公司法促进投资的基本功能。然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规范与公司法的新理念不相符;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4.
苏颖 《法制与经济》2008,(20):78-79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设立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立法,规范公司和股东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滥用现象,如不对此加以规范,则可能会损害《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本文从《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现象的分析,强调规范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5.
20世纪70年代,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原有公司法中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种一人公司形式,并未承认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但实践中一人公司却大量存在。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法律上的肯定,但由于其内容的简约,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及缺陷的阐述,提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公司法首次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这对传统公司法提出了挑战。针对一人公司所带来的挑战,新公司法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一人公司的风险,但立法也还存在诸多缺陷,需要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然而,新公司法也带来了众多的问题和担忧。本文力求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我国的一人公司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设性的看法,以期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国家干预有直接和间接干预,公司法中的国家干预体现为国家通过立法对公司行为和组织进行的监督和引导,即间接干预。国家对公司的干预有其历史性,也有其合理性。目前我国《公司法》立法取向是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合理干预,干预的方式是间接性的。主要通过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9.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设立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立法,规范公司和股东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滥用现象,如不对此加以规范,则可能会损害《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本文从《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现象的分析,强调规范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现行立法常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与司法和执法发生冲突。应当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关的完善、大小股东平衡机制与股份退出、股权继承机制、董事权利与忠实、注意、信义的结合、承认一人公司等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认,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的重大突破。一人公司从最初的一种事实上的公司,发展成为当今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地位的现代公司形式,是人们公司法理念的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试图从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现代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一人公司的司法和立法实践等方面,阐述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及其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新《公司法》首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规定,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针对一人公司的弊端,公司法设立了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得以适用。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一人公司适用新《公司法》第64条的人格否认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争取在保护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不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而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该条规定不仅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完全相悖,导致公司立法的自相矛盾;不仅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而且必将因此而打击人们投资创办"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背离为促进投资兴业而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初衷。同时,就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这种规定也是不必要的。故此,应当取消《公司法》第64条。  相似文献   

14.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15.
对确立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法人恪否认作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必要补充,各国法律普遍予以承认。虽然我国公司法人格制度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公司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已大量存在。在这种临况下,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享受后发性利益,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就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近期修改的《公司法》普遍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这是我国公司理论的重大突破,对于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有介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因此,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必须有良好的法律规制。本文针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展开讨论,以期对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18.
王军 《法人》2004,(1):82-83
类似立法的司法解释如何避免立法所具有的局限性?现行《公司法》已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地步。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底获立法机关通过,当时其立法目标有两个:一是“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二是“清理整顿”公司。这样它的一个鲜明的烙印是:它是一部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法律,它包含大量不容当事人排除适用的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19.
论公司担保能力限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玉梅 《现代法学》2004,26(4):139-145
实践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已相当普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却未曾十分明确地规定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本文经由评析学界和司法实践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并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例,论证得出我国公司法应赋予公司有限制的担保能力,即《公司法》不应禁止公司提供担保,但应当从担保数额、判断有效的标准、决策程序上予以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现行《公司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具有不科学性。《公司法》的核心任务是规范公司参与者的行为,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提供最基本的议事规则,以避免或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决策僵局,从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的行为确定一个边界,以确保公司在有序的经济环境中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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