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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浅谈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审理张敏,皮宗泰政府对犯罪少年的收容教养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以下浅见望同行指教.一、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行为的性质"收容教养"一词,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相似文献   

2.
湖南省坪塘劳教所是目前湖南省唯一收容少年教养人员的场所,从1999年4月份开始截至去年底,已收容少年教养人员129人,他们的年龄在11~16岁之间,因犯有杀人、抢劫、寻衅滋事等过错被送少年教养的。他们犹如含苞待放的花蕾,受到虫伤而面临凋谢的危险,是特殊园丁们的辛勤劳作、精心护理,使这些花蕾成了绚烂多彩的花朵。 1999年10月19日、唐某和骆某在烈士公园内将3名小学生折磨2小时后,致使其中1名小学生轻伤。因为唐某和骆某的家庭缺乏良好的监护能力,经批准被少年教养1年。当时,唐某年仅11岁,骆某也只…  相似文献   

3.
浅谈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审理张敏,皮宗泰政府对犯罪少年的收容教养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对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应如何审理?以下浅见望同行指教。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行为的性质“收容教养”一词.出自于我国...  相似文献   

4.
少年收容教养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对未满16岁不处罚的少年,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管教的一项措施。少年收容教养是我国少年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我国少年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与完善,少年收容教养在实际运行与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目前亟待认识与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  相似文献   

5.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13岁少年沈某杀害了比自己年龄更小的三姐弟,并将尸体丢弃在废井中. 去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3名未满14岁的少年,杀害了52岁的教师. 前者被收容教育3年,后者被移送工读学校.这意味着,他们都被免于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与之相矛盾的是,家庭管教、工读学校和收容教育往往收效甚微.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少年实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对打击少年犯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少年,有效地遏制犯罪日益低龄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对不满十四岁的犯罪少年能否收容教养?编辑同志:关于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的年龄问题,是按照1982年3月23日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执行,还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对不满十四周岁...  相似文献   

8.
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布了"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打人事件"查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年仅15岁的李某某由政府收容教养一年。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李某某在解除收容教养仅5个月,又因涉嫌轮奸被警方刑事拘留,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之后重新犯罪的几率到底有多大?是否严惩教育成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推手?这样的疑虑和担忧,都来源于中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以至于从未成年人劳教所出来的青少年再次走上犯罪之路的概率大增。本文从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研究该制度的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完善举措。  相似文献   

9.
“你们看我们是小孩子,我们自己可不这么看,我们自己看自己都觉得是大人了,独立了。有时候,我们去偷、去抢只不过是为了证明我们长大了。”———一名14岁少教人员的内心独白14岁,正是蓓蕾初绽的年纪,可是,凶杀、盗窃、抢劫这些劣迹斑斑的字眼却一次次地出现在他们的档案里,在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广西第一劳教所,我们见到了这一群特殊的孩子———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他们最小的只有14岁,最大的才16岁。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由政府…  相似文献   

10.
救救孩子!     
《法治与社会》2001,(8):14-15
陕西省少管所是我省唯一关押教育、收容、改造未成年犯的所.少管所既收押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但未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即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又收容由政府决定的少年教养人员.  相似文献   

11.
广州市少教所于1987年开始收容少教人员,截至2001年3月,共收容少教人员1780名(13~16岁)、未成年劳教人员2539名(16-18岁),目前少教人员在册人员为449人。从1997年~2000年年平均增长率为35%,但是从2001起增长速度骤然增大到了59%。 一、少教人员违法犯罪原因 ──厌学弃学是导致他们违法犯罪原因之一。少教人员小A,今年16岁,文盲,去年来广州打工因抢夺被收容教养。他家在湖南湘西某山区贫穷落后小县,姊妹兄弟多、家境贫寒而无钱粮供其读书。少教人员小B,今年15岁,初小…  相似文献   

12.
李长城  陈怡 《法制与社会》2012,(28):230+233
14岁以下少年不负刑事责任存在缺陷:不符合少年犯已具备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现实,不能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以少年的心智成熟状况、理解判断能力为标准,少年犯应当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应当规定少年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建立相应的刑事责任体系,扩大收容教养等强制性矫正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正> 无论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眼光来看,还是基于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特殊性预防和保护出发,调整改革现行教养体制势在必行。尤其在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和社会节制力相应减弱的情况下,加快未成年人教养法制建设,已迫在眉睫。我国现行教养体制由工读教育、少年教养和劳动教养构成。劳教以收容成年人为主,但鉴于其中有相当部分人处于16至18岁年龄段这一事实,客观上构成了未成年人教养体系中的不同层面。工读、少教同属未成年人教养体系。工读指由教育部门主办工读学校,专对“违法与轻微犯罪的中学生”进行矫治与保护的措施;少年教养则是司法  相似文献   

14.
江月 《检察风云》2007,(3):30-32
新年伊始,美国再次发生校园暴力案件.当地时问1月3日,在华盛顿州一所高中,一名17岁的学生被人射杀.   美国迄今为止,最血腥的枪击案,发生在1999年4月20日,科隆比纳中学的学生哈里斯和克莱伯德携带自动步枪,冲进校园疯狂射击,在短短16分钟内,杀死了12名学生和1名老师.……  相似文献   

15.
沈重 《中外法学》1980,(1):80-83
<正> 第一条少年院是收容家庭裁判所解送的受监护处分者的设施;是对他们进行改造教育的设施。第二条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以及医疗少年院。初等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的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少年为宗旨。中等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的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岁少年为宗旨。特别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但有进行犯罪倾向的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三岁少年  相似文献   

16.
凶案目击者     
2012年6月的北京,一名12岁的少年目击了母亲被杀害的全过程后,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这名北京少年的惨痛经历绝非个案。在内蒙古,一名10岁女童亲眼看到父亲杀死母亲后又自杀;在四川,一对7岁双胞胎女孩儿目睹了父亲被害的全过程;在浙江,一名13岁的女孩儿  相似文献   

17.
香港少年司法制度特色鲜明,制度完善,有较多值得内地学习借鉴之处。现对香港少年司法制度作一介绍。一、警察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角色香港警务处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实施的策略是,多机构合作,采取打击、预防、等级性惩教、康复跟进等多种措施。香港警察对犯罪的少年有一定的实体处置权,主要是通过警司警诫计划实现。(一)警司警诫计划简介当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够证据被起诉时,警方可以按一般案件处理,将其起诉交由少年法庭处理。另一种做法就是警司警诫。所谓警司警诫,是根据律政司授权,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该名少年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反社会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他们未满14周岁而被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部分"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客观上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结果,法律却又对他们无计可施。我国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存在缺陷和空白。可以从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和工读学校入手,借鉴域外先进刑罚理念和处遇理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司法处遇制度,包括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将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和工读学校完善发展起来,与发展中的社区矫正相结合,建立适合这群体的社区服务制度。  相似文献   

1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因实施危害行为被政府收容教养,在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的,是否适用《决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不属于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又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相似文献   

20.
2003年2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特的案件:2002年,重庆市綦江县一所中学初一年级两个班的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一河谷搞野炊.在野炊的过程中,突遭一群马蜂的恐怖袭击.混乱之中,一名旁观的12岁男孩被活活蜇死,另两名男生被蜇伤住院. 事后,被蜇死的男孩父母把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校方赔偿3万余元的医疗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误工费.而校方认为事故的发生很偶然,校方不应该对此事负责.学校兴致勃勃组织的一次郊游演变为一桩伤心费神的民事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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