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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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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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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时常遇到一些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逮捕后未作判决释放的情况.如某法院三年来共逮捕自诉案件被告人十三名,仅有一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名判处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其余都释放作调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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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并非简单的执行或不执行.国际法院成立至今,其所作的判决大部分得到执行,不执行的情况只是少数.对于这少数案件而言,这些原本提交国际法院以待解决的纠纷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当事国之间争议不断,甚至对局部地区的安全问题产生影响.为什么国际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在当事国之间得不到彻底解决呢?本文围绕这个核心问题,对国际法院处理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共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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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书”备案规范实体监督 “三书”备案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案件判决后将办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或裁定)书递送检察长备案待查。由于“三书”是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对同一案件依法各自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文书,通过“三书”对照,检察长可以清楚地看到三个部门对同一案件处理上的差异。通过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的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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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确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有权参加刑事诉讼,其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起控诉作用,在自诉案件中独自承担控诉职能,在公诉案件中,起辅助控诉职能,能独立发表自己的控诉意见,对判决结果不服,可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根据控方有求刑权的诉讼理论,被害人可向法院提出其求刑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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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件和张海案件的事实性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先前判决”的作用在我国极为有限,只是影响到法官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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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历经四年磋商,香港律政司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06年7月14日签署了期待已久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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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属“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按公诉审判程序审理判决.但是,如果按自诉审判程序审理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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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与公诉案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起诉主体上的不同.由于两者起诉主体上的不同,因而,自诉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必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在没有判决之前,可以进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诉.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中的有关程序,如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侦查权由哪个机关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能否适用逮捕;怎样进行调解、和解,调解的原则和前提是什么,以及对共同犯罪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要求追究部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他被告人,法院能否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问题,没作具体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笔者试将这些问题,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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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在中国证券界没有任何一个案件能够像杨彦明贪污案这样历经4次审判才最终作出判决,持续5年的审判,让杨彦明在鬼门关前来回走了几遭,才最终站到了地狱的入口处。即便如此,杨彦明依然给世间留下一个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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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判决普遍存在犯罪与刑罚不对等问题,这对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期望值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反映出实刑判决过低,有立法方面的和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也存在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失之过宽的问题.相应对策是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素质,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实现公正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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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并非只是一个执行或不执行的简单二分法问题,而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包含一系列政治决策的复杂问题。一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家的实践,当事国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事国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的实际生效。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这一矛盾没能得到完满的解决。因此,在分析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义务的基础上,对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实践和执行方式进行深入探讨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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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特点及原因所谓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法院判决时,与立案时确定的罪名不一致,且属职能管辖变化或者尽管罪名一致,但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除贪污贿赂类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职能管辖的规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根据罪名进行职能管辖划分的,这种划分较好地考虑了三机关的权力特点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但是这种划分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或者法院判决时,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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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不仅赋予了自诉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还赋予了他终止刑事诉讼的权利,即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有的自诉案件,由于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致使案件证据不充分,而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的,就使公民的私权利与国家的公权力有所融合。在这种诉讼方式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