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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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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制度来自不同法制传统,造成理论与实务法解释上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分析,指出日本法上将见义勇为定位为紧急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无民法上救助义务,财产损害以无因管理制度救济,但对人身损害因存在特别立法设定施救者的公法义务,因此采行政补偿救济。依此,本文认为在对我国民法见义勇为制度进行解释时也应从公私法体系进行完整思考,充分考虑二者间协力作用。  相似文献   

2.
焦清扬 《行政与法》2012,(4):124-129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无论从立法过程、法律解释还是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来看,都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109条对损害的救济并不一定比第93条更糟,第109条是形式上正义与实质上正义的统一,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具有正当性,见义勇为原则上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关于管理人的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王福友 《北方法学》2015,9(1):69-75
我国立法将见义勇为行为放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加以规范,总体上形成了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为辅"的调整模式,其实质是在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三者的微观关系中赋予见义勇为以法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创设的侵权人法定侵权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度,均难以实现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之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属社会公共善,应在社会法的层面对其予以规范,应废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调整其现有功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者及时赔偿的平台;见义勇为者亦可选择依过错归责原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当下见义勇为事例不断涌现,但是越来越多的"英雄流血又流泪"让法律陷入尴尬的境地,也让见义勇为者嘎然止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认定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其实是一种表面公平下的实质不公平。见义勇为并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寻求真正解决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途径成为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德国现代食品法的重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理想模型,主要有预防原则、成熟的消费者理想模型、透明原则、可追溯性原则和分级责任,其对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食品行政管理领域,欧盟层面的立法和司法主要由欧盟主导,但食品监督和管理责任由成员国承担。德国同样采用立法权限集中、行政管理权限分散的模式。在实行许可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德国食品法还规定了广泛的风险预防措施、对消费者的多种保护方法,及其"黑名单"、食品行业自我监督和质量保证和大个体商业企业监督等制度。此外,《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基本法》规定了在食品法领域针对国家措施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8.
曾大鹏 《法学论坛》2007,22(2):76-83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9.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透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贾邦俊 《河北法学》2003,21(1):28-32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民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种类之一 ,属事实行为。又有别于无因管理 ,具有自身特点 ,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引起了民事上的几种请求权 ,负有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构成了见义勇为行为所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机制。受益人向救助者给付酬谢金是民法债务关系的新创见。这有利于弘扬当今社会有难相助 ,大义大勇的高尚精神  相似文献   

10.
徐同远 《法治研究》2012,(12):55-66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中,调整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大概有《民法通则》第93条和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等两类规则。前者以无因管理来统摄见义勇为引发的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基点,形成了专门调整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的"规范体系"。对如何适用这两类规则解决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实务做法不一;对这两类规则之间的关系,理论界看法也不一致。这两类规范的形成是继受国外不同立法模式的后果。  相似文献   

11.
好撒马利亚人法是国外对保护善意救助者法律的统称,主要包括救助者的救助义务、责任豁免、请求权三方面的内容.我国民法将其称为见义勇为,并将其性质界定为无因管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欠缺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损害赔偿责任减轻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好撒马利亚人责任豁免的基本规则,将救助者的侵权责任限制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且一般过失不承担责任.现阶段地方性法规作为好撒马利亚人法中国化的率先途径,有权规定救助者对被救助者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为未来我国民法典在无因管理制度中规定紧急无因管理从而实现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全面中国化积累经验.通过解决救助者、被救助者以及其他人之间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实现好撒马利亚人法在民事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所涉及的"他人事务"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这也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性质的复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多重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同于传统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在利益衡量上更为妥当。基于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在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足以弥补救助者损害之时,应通过行政补偿、社会救助等对救助者的损害进行兜底救济。  相似文献   

13.
德国民法第687条分两款规定了两种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即所谓的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虽说同属不真正无因管理,但是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两者对于真正无因管理的规则的适用也不同,不法管理可以因为本人的主张而适用真正无因管理规则,而误认管理却不能。  相似文献   

14.
见义勇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作为普遍的处理方式。然这种处理方式已经带来了诸多问题,甚至造成道德滑坡的消极影响。本文将从《家有儿女》中的一个故事出发探究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力求在道德要求和法律原则的价值权衡中找一个合适的支点。  相似文献   

15.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民法属性,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属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者之间属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间属行政补偿关系。只有科学分析见义勇为各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符合法的价值追求,同时又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制度有相互交叉又有显著区别,因此,为见义勇为立法势在必行。从见义勇为的性质看,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优抚法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7.
见义勇为自古就为道德和法律所倡导,但如今,这一传统美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见义不为现象的发生有其原因。见义不为是否入法也值得商榷。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虽然具有无因管理的属性,但仅用无因管理制度规制见义勇为是不完全恰当的。本文在对道德和法律存在的灰色地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法、民法以及道德和法律的互补,提出对见义不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8.
浅谈见义勇为受益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从法律的立法功能、价值取向、构成要件等方面对见义勇为收益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受益人民事责任更应适用无因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9.
《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规定出现之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完善。无因管理之成立除考虑管理意思外,还需考虑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发现,因事务管理类型的不同,法院对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因违反本人意思,而无法享受费用求偿权,故在适法与否的界定中,对本人意思的判断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断的实质效果。作为本人意思之矫正,承认的具体形式为主张管理利益或承认事务管理行为,从而将事务管理的不适法性转化为正当。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构建的无因管理体系就具有体系阐释意义。  相似文献   

20.
见义勇为作为道德标准倍受推崇,将其法律化呼声日高;见义勇为立法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价值和权利保障价值,本文所述试从见义勇为概念辨识;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无因管理的异同;现有见义勇为法律规范的得失等方面进行研讨,强调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解决见义勇为的法律机制问题,更好的实现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价值,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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