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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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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小洁 《政法论坛》2015,(3):114-124
司法过程以案件事实与裁判依据的确定为核心。中国传统司法也不例外。《刑案汇览》所载案例,真实反映了当时司法裁判依据的选取过程,而这也是案件审理中最需解决的问题。面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司法官员往往面临着三种情况:有明确的律例、有含糊不确定的律例、律例无文。对此,司法官员采用比附、类比、解释、综合论证等各种司法方法,选取并确定最适合本案的裁判依据。而这一过程所依据的就是案件所涉的情理,以达到"情法两平"。这早已不是一个机械的、形式逻辑的简单思考过程,而是一个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富有实质逻辑思考、同时也体现了形式逻辑综合性的推理过程。这一过程中司法方法的运用,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司法判例情理表达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事实推论方法,情理推断在证据所提供的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以经验知识建立起思维联结的纽带。与其他司法证明方法相比,情理推断具有突出的个体性特征,事实认定者可能会将个体偏见误作共同经验,从而引发预设立场、过度联想等认知风险。作为情理推断结果的案件事实需要证成。针对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知识,以隐性知识显性化过程协助法官约束自我偏好,以经验知识的共同性证成其正当性。在情理推断结构内部,证据所提供的基础事实是不可或缺的,在此前提下论证的重点在于推论前提间的逻辑关联。整体而言,情理推断的关键在于经验知识的理性化,在论证目标上应尤为关注法官可替代性的考量,在情理推断的个体性与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所要求的张力之间寻找平衡。  相似文献   

3.
姚志伟 《北方法学》2015,9(2):125-138
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集体行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罢工行为是有效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的分析显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并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种裁判尺度。统计分析显示,本身违法原则在法院判决中居于主导地位,显示出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具有"形式法治"倾向,而隐藏在这种司法逻辑背后的则是法院自身的角色尴尬。  相似文献   

5.
汪君 《法学家》2020,(1):105-115,194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重要裁判说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民事司法适用之法理基础,在于其是我国规范等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非正式法源,且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无可避免地需要适用于民事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事司法适用分为法源与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法源意义上的民事司法适用规则,包括形式、实质、程序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情理推断是以经验知识为前提的推论,其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是必要但危险的。我国现行印证证明模式中并没有包容情理推断的空间,但其却在实践中隐性运作,同时因缺少约束机制而易于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恣意裁判。为化解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有必要规范情理推断在司法证明中的运作。然而,传统印证证明理论的外部视角,无法描摹司法证明的全貌,可以引入一种内部观察视角作为补充。司法证明在结构上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论证式经验推论,事实认定因而具有似真性。在似真性证明的制度语境中,情理推断作用于从证据命题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之中,辅助裁判者认定并证成对事实的确信。在该事实证成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情理推断的规范运作需要以认知开放的竞争性论辩程序为场域,以包容性的证明方法体系为前提;为防止权力滥用,还应给裁判者施加事实证成义务。  相似文献   

7.
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上诉案件有维持原判、变更一审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仅仅适用于变更一审判决的案件,还是亦包括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有较大争议。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含意出发,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论证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当依据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在尊重控审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8.
公共政策例外是美国各州法院司法实务中形成的普通法例外,它构成了对美国传统劳动法上雇用自由原则的限制。该例外的适用,为那些因拒绝从事违反公共政策行为而遭解雇的员工提供了侵权法上的诉因。由于法院在适用该例外时对公共政策的涵义和法源存在不同认识,因而导致司法判决的不统一,对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当通过对法律的明文规定探求公共政策的法源,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公共政策例外在不当解雇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惯例的法律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中适用惯例,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惯例的法律属性。本质上,惯例是一种具有"社会规范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惯例虽然可以成为法官据以作出司法裁判的法源,但是,惯例是一种间接法源而非直接法源。所以,惯例必须经过法官的认可才能够转换为"习惯法",成为案件的判决依据。法官适用惯例首先需要识别、认定和审查惯例。惯例的适用范围限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在适用中,惯例只能扮演补充国家制定法的角色。不过,在具体案件中,惯例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的惯例适用规则,对法官适用惯例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是否“依法判决”乃明清时期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民事诉讼而言,情理无疑是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法律仍不可忽视;从刑事判决来看,法律构成了判决的基础,然情理的作用也不容忽略。对普通刑事案件来说,“依法判决”已是学界共识;就疑难案件而言,司法官员也都非常重视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但是比附律例,参照成案,从律例中推导规则,乃至移情就法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除了慎刑、公正和维护皇权的原因以外,“依法判决”也是司法官员强化自身权力与利益的有效工具。  相似文献   

11.
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从制度上简要分析了围绕行政规范法律地位所展开的争论以及司法界的态度 ,区分了法源和“依据” ,论证了判断行为规范是否属于法源的标准 ,认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他行政规范并不具有法源地位 ,非法源性行政规范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应接受司法审查和合法性检验 ,且这种审查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而不限于行政诉讼中进行 ,目的在于摆脱行政规范在目前既不被当作依据又不能名正言顺地接受司法审查的困境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古代,情、理多以非正式性法源形式存在。"情"的含义是很形象具体的,它可以是案件实情,也可能是判断事情时的人情标准。而"理"的最初含义似乎更抽象一些,但"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缺少理学中的抽象和哲学化意味。而当情理作为解释制定法的方法时,情理更加注重的是说理的方式,体现出很强理性逻辑分析的能力,即所说的维理解释方法。在唐代判词中,这种方法多有运用。  相似文献   

13.
不同的法官对"凶宅"案件的认识意义不同,以致在实务判决中出现了支持"凶宅"诉求与不支持"凶宅"诉求的两种相反判决方向。从方法论上去检讨发现,法教学义的论证思路虽然能实现合法性证立,但其判决结果与社会期待的正义相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论证思路是可取的论证进路,实现了规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但增加了法官的合理性论证负担。通过后果主义检校发现,法教义学方法在解决此类案件中不符合理性目的,从而确立了诚实信用论证路径在此类案件中的排他性地位。  相似文献   

14.
论情理裁判的可普遍化证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解读传统中国的"情理裁判"时,学界往往只关注"情"这一个案表征,而忽略了"情理"本身的可普遍化诉求,以至将中国传统司法视为西方近现代形式法治的对极。事实上在情理裁判的展开过程中,可普遍化证成是一条构成性的司法原则。可普遍化证成为中国古典司法的现代解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基于可普遍化证成原则,情理考量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进入现代法律论辩的场域内。  相似文献   

15.
不承认疑罪结案并且不允许适用刑讯是清代疑罪处理的原则,而立法上承认某些特殊案件可以按疑罪处理及实践中适用刑讯则是疑罪处理原则的例外。疑罪处理的原则与例外体现了清代立法者注重案件真实、仁政、司法效率、生命等价值,而司法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导致清代疑罪处理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相脱节。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法律规范对需判决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这是一个推理过程。在这一推理过程中,法律规范选择推理相对于形式推理在一些复杂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弥补作用。本文指出对法律规范选择推理的研究可以加强司法工作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推理、论证能力,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王雷 《法学杂志》2023,(6):31-48
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一编,提升了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形式上回归了民法,也带来了婚姻家庭法的开放法源。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并不局限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其他各编以及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民法法源论不限于考察静态的法源表现形式,还要关注动态的法源冲突协调,形成动态法源观。婚姻家庭编不可避免地存在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关联交叉、融合衔接,婚姻家庭编适用过程中的最大难题是妥当协调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动态适用衔接关系。辩证看待其他各编的体系溢出效益和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有助于实现婚姻家庭编向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回归。对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乃至相关单行法律法规适用衔接问题的系统全面研究,有助于实现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内部和外部的双重体系化。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2,(4):22-33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10条已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但由于习惯本身所具有的地域性、民族性、抽象性,以及司法过程中对习惯进行识别、适用的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法官往往依据自身对习惯的感知和认识进行裁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习惯”司法适用的进程和规范化。为打破《民法典》第10条“习惯”司法适用的困局,应于前置程序中以“习惯”的筛选、审查实现《民法典》第10条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于准入程序中以双向引入机制将“习惯”引入司法适用程序,并于后续举证程序、裁判程序、监督程序中,依“习惯”所承担之证据功能与法律依据功能之不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强化“习惯”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为适用“习惯”裁判之案件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的详尽分析,发现既无纯粹“依法裁判”的取向,也无全然按照“情理裁判”的做法。清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属于“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的类型,在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之间充满着张力。而其原因在于:其一,与皇帝集权统治和官僚体制的“照章办事”有关;其二,与“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关;其三,与巨型帝国的法律统一和乡土社会的人情、习惯有关;其四,与“民本”社会旨在沟通“民情”和哲学上的“权变”思想相关;其五,与传统中国的“审美秩序”有关。无论“命盗”案件抑或“婚姻、田土、钱债”案件,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只是两类不同案件在“依法”或“准情”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相似文献   

20.
司法过程中的逻辑规则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不是逻辑,但法律的运用离不开逻辑。逻辑推论的前提是法律规范、法学原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细节问题,司法审判中的思维不能转移论题,或错误运用法律。判决理由与逻辑规则的运用是有区别的。在判决理由构建的过程中,法官思维不仅是根据法律的思维,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与案件相对应的法律进行思维。这样才能得出合法性、合理性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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