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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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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识别问题     
正译者按:翻译这篇近一个世纪前的论文,意在帮助认识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涉外民事关系的不足。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根据法院地法定性(识别)。那么对于本国法没有规定的外国法律现象,比如同性婚姻,应当如何识别呢?"法院地法识别说"的不足,国内学界早有认识。也有文章合理地指出,应当采纳"法院地冲突法识别说"校正"法院地实体法识别说"。〔1〕按此理论,冲突法所称的"婚姻"与实体法所称的"婚姻"应属不同规范层面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从当今各国准据法确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尽可能地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以实现案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是发展趋势,但基于法院地法适用的实践以及国际私法的法价值目标,适用法院地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对于涉外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而言,由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自身特殊性,以及解决相关冲突规范可能存在的连接点不周延和实现国际私法实体正义的需要,法院地法的适用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273条就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专门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辅以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阶梯式"的法律适用规则,展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该条部分具体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仍然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反思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5.
本文主要阐述了法院地法的内容,介绍了法院地法存在的四点原因,重点地介绍了法院地法在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同时也介绍了其在涉外合同及婚姻中的表现,最后本文对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从实体法和从程序法方面阐述了本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5,(3):151-159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部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要求选择"有利于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法。这种规定虽然有体现冲突法实质正义追求的积极意义,但也为法院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增加了难度,不利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所谓"有利的法",要求法院在众多可适用的法中,通过比较选择一个能最好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法,这其实是美国"最好的法"选法方法的翻版。冲突法实质正义的趋向应当是有限度的,不应取代实体法所应发挥的作用,否则会破坏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丧失冲突法的规范价值和存在意义。鉴于该法生效时间不长,一时难以修改,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之予以适当矫正。  相似文献   

8.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法除追随实体法价值目标以外,还应遵循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平衡、法律选择灵活性与公正性兼备等固有的价值目标。我国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法立法上,应当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原则,吸收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在特定事项上重叠适用法院地法,设计我国现代完备的侵权法律适用规范,以实现侵权实体法和冲突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9.
沈涓 《清华法学》2013,7(4):156-175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呈现多种表述,每一种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为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法院地法具有对外国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对适用这类规则范围的不当宽纵。将法院地法表述为内国法的冲突规范通常是单边规范,限制这种单边规范的数量,可避免对法律适用属地主义的回归和法律选择普遍性的破坏。将法院地法直接表述为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体现的是司法管辖权的优势,这时,选择法院地法仅为不当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时,当限;选择法院地法若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时,可纵。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种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对法院地法"限"的必要应该体现在继承领域。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实现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应该被选择适用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个案中对域外注册商标能否保护的法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世界已进入高科技信息的时代 ,侵犯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行为也形态日益复杂隐蔽 ,按传统的知识产权管辖制度 ,各国法院一般拒绝受理外国 (地区 )知识产权纠纷 ,并拒绝外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 ,这种传统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新形势。因此 ,应当变革传统观念和制度 ,扩大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5,(3):160-168
扩大适用法院地法的现象在当代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中屡见不鲜,这既有悖于现代国际私法平等对待内、外国法的精神,亦会造成挑选法院、破坏判决一致性等多重后果。现实问题严峻,却至今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中、美两国法院不当适用本地法的情况均相当严重,肇端却因两国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探知,看似有差异的成因实则源自同一价值观念,即自他、我两分的"私",而私观念又深深根植于现代法治权利本位的基设。故此,在西方主导的现代法治框架下,试图遏制因私而引发的法院地法扩大适用,无异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内中的矛盾性正可解释有效应对机制付之阙如的现实。这也提示我们跳出固定思路,寻求超越法治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201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实施,这一立法成果是我国顺应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民事商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也大幅度上升。仅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的涉外民事案件达1.1万件,同比上升16%。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当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法官经常以查明外国法"困难"为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最终适用我国法,这一作法显然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正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对外国法的查明作出了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一条款,对于我国涉外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3.
域外取证是国际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否,可谓意义重大。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以及纷繁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活动的现实来看,单纯地适用法院地法或行为地法已不足以缓解域外取证领域的法律冲突,而应当在兼采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同时,适度考虑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相似文献   

14.
在合同冲突法领域,强制规则会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一国法院应当适度有限地解释和适用本国强制规则;另一方面,为了案件的公正解决,从尊重他国重要政策出发,法院也应对外国强制规则予以适当关注.我国合同冲突法中的强制规则尚未形成清晰的机制,这不利于保护我国的重要政策和弱者利益.时值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在起草之际,欧盟较为成熟的合同冲突法强制规则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国际交往频繁伊始至经济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用了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说。随着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国际上对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有了新的发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介入,为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  相似文献   

16.
不方便法院说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胡振杰 《法学研究》2002,(4):138-153
“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相似文献   

17.
在没有条约和互惠关系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行了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外民商事判决,是为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第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证了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合理性,适用判决做出地国即中国的法律确认了判决的终局效力,并以开放的司法心态否定了互惠原则在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前提地位。中国法院在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也应秉持积极、灵活的态度,尽快填补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空白。  相似文献   

18.
翁杰 《法学家》2012,(2):149-158,180
定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定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国学者对于定性的对象、范围以及定性冲突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困难。从法学方法论意义讲,涉外民事裁判中定性的本质在于将案件事实与不同国家实体法进行比对的过程,其间贯穿着冲突规范连结点的解释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评价的利益衡量。就我国立法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解释而言,法院地法应在国际私法语境下作广义理解。  相似文献   

19.
通过介绍两个与中国法律或中国法院判决有关的案例,对中国法在外国的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尤其是英国法院如何看待中国法院的判决进行了介绍和评析。  相似文献   

20.
欧盟法院的先行裁决制度 (又称“初步裁决制度”)不仅保证了成员国法院统一地适用欧盟法律 ,而且其自身亦渐渐地形成了欧盟实体法的一部分。作为案例法 ,它可以被看作欧盟成文法律制度的延伸。虽然它产生于欧盟条约 ,但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越了欧盟条约的法律框架。本文探讨了先行裁决的运行机制 ,并结合欧盟的最新发展 ,分析了先行裁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远期看 ,先行裁决制度将逐步消失 ,成员国将自主地、彻底地适用欧盟法律 ,而不是象现在需要一个非国内法院的介入。但是 ,欧盟的法律制度必须与欧盟一体化进程相一致 ,目前对先行裁决采取激进的改革措施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应鼓励成员国法院更大胆、自主地适用欧盟法 ,以解决欧盟法院正面临的先行裁决带来的诸多问题 ,并为以后进一步的改革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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