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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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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案件审理中情与法冲突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与法冲突案件具有普遍性,由于司法方法的缺失,审理此类案件存在较大困难。利益衡量是解决民事案件中情法冲突最为重要且有效的司法方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为实质判断加法律依据。实质判断的抽象标准是情理,现实标准则是利益的位阶;寻找法律依据的路径是法条的灵活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原则的运用等。  相似文献   

2.
正在不同利益诉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何方利益成为关键问题。利益位阶是指各种民事利益的顺位排列。通过利益位阶解决冲突,实际上是要解决权益保护的先后顺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利益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一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不过在许多情况下,立法者对于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并不明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位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利益的排序:第一,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的联系程度。第二,与人格尊严的联系程度。第三,与社会全体成员  相似文献   

3.
疑难案件是各种法律方法尤其是非常规法律方法运用的主要场域.甘肃“对赌协议案”作为新型疑难案件,兼具事实定性困难和冲突型法律选择困难.对赌协议条款属新型无名合同条款,欲解决其定性难题须综合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该案中涉及的民间法与国家法、民间法与其他社会规范间的冲突是两种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其冲突的消解无法借助于效力识别方法,只能仰仗于利益衡量方法.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消解以上冲突的具体规则是:(1)合同等民间法优于国家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任意性规定;(2)国家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强行性规定优于合同等民间法;(3)合同等民间法的有效推定规则.正确并妥当地解释该案涉及的国家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相关强行性规定的含义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消解以上冲突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以开放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作出了规定,并将“知情同意规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该规则深陷传统财产规则的桎梏,过分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控制,而忽视了信息的流通与利用。有鉴于此,我国可引入优位利益豁免规则,赋予信息控制者在经过利益识别,认定信息处理所保护之利益优于信息主体利益后,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直接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进而在知情同意规则之外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进行补充,平衡对信息主体的过度保护。与此同时,亦需要建立严格的优位利益识别机制、强化信息控制者义务,疏通信息主体的救济途径并加强政府监管,以防规则滥用。  相似文献   

5.
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法释[2003]19号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引发了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同时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体现出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婚姻法解释(三)》的某些规定过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直接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规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造成婚姻当事人利益失衡。基于社会调查和现今人们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的考察结果,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确立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典》虽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已在相关条款中就权益位阶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在普遍存在的权益冲突中,不同权益的价值分量并非等同,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有助于防范化解冲突,有效贯彻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辅助裁判者进行准确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民法典》民事权益体系的解释,可以对民事权益的位阶进行如下排序: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财产权利、财产利益。民事权益位阶在司法适用中并不是机械地排序取舍,而应结合个案场景妥当地进行利益衡量。民事权益位阶主要涉及高位阶权益的优先保护、低位阶权益的妥协容忍、民事责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对利益受损者的适当补偿等效果。  相似文献   

8.
张小宁 《法学研究》2023,(5):189-205
在判断冲突义务的位阶高低时,除了所关涉的法益的质与量的比较衡量之外,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义务背后法条之间的竞合,进而细化为规则与规则的竞合、规则与原则的竞合、原则与原则的竞合,可以更好地处理冲突义务的位阶设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可将义务冲突定位为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阻却违法性的义务冲突包括等阶义务冲突中对冲突义务的任意择一履行和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高阶义务这两种情形,而阻却责任的义务冲突只有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低阶义务这一种情形。如此的二元论处理方案,更有益于妥当处理义务冲突中的疑难案例,特别是涉及生命法益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潘德勇 《北方法学》2012,6(1):125-133
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规定了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学者以强行法、对一切义务、国际罪行等的出现为根据,提出了位阶理论,主张国际法规范已经产生类似于国内法的"规范等级"。在实践中,位阶理论在确定国际法等级以及效力层次上的作用也极为有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指明某些义务具有基础性,而并不能证明强行法规范具有高于一般规范的效力。尽管如此,位阶理论的提出仍使特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同意",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条约义务与国际社会根本义务相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历来较有争议。本文首先将这些利益划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个种类;然后对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确定其归属的一般规则和补充规则:一般规则是如果婚后利益的产生体现对方协力则作为共同财产,否则仍为个人财产;补充规则是如果一方仅以婚前财产所生利益为唯一收入来源,则将其中一部分视为共同财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条文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11.
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翔 《法商研究》2006,23(4):94-102
基本权利冲突是指数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相互对立。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都存在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基本权利冲突呈现一种“加害人-国家-被害人”的三角关系。以此为基点,学术界提出了以下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理论:基本权利的位阶秩序、具体规定优先于概括规定、比例原则、个案中的利益衡量、立法衡量理论等。这些理论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抽象解决模式”与“具体解决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对二者取长补短,可以遵循以下步骤解决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1)普通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2)个案衡量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3)违宪审查与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2.
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13.
章琦  王炜 《法制与社会》2011,(12):281-282
言论自由有助于人们探求真理,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和促进社会进步,更有助于维护和促进个人的自我实现与全面发展。但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有必要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在面对言论自由和其他利益之间冲突的问题上"利益衡量法"是普遍采取的一种分析和解决冲突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权利冲突一直是法学领域一大研究热点,而作为权利冲突领域具有核心地位的"利益衡量法"却由于其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而备受诟病。本文从权利冲突的定义着眼,并综合分析了"利益衡量法"以及与之相对的其他权利冲突解决模式,阐述了"利益衡量法"之于权利冲突体系的不可被替代性。  相似文献   

15.
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就是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平衡结果。《婚姻法》制定对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就是坚持权利与责任、个人与家庭以及社会利益协调,它兼顾了社会与个人的利益与需要。  相似文献   

16.
权利位阶论——关于权利冲突化解机制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象,反映了权利效力间的高低、强弱或者价值上的轻重关系."权利位阶规则"指以直接规定不同权利之间的效力优先顺序为内容的法律规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位是绝对的、确定的.权利位阶规则可分为意定权利位阶规则、法定权利位阶规则."权利位阶原则"指以确定权利的价值轻重为内容的法律原则,依权利位阶原则获得的权利优位不是绝对的.确定权利位阶原则的过程是价值判断活动.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一起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入手,指出《物权法》与《执行规定》在案件适用中的冲突,并着重从法的位阶效力、法的功能以及利益权衡的角度出发,初步确立以《物权法》的绝对适用与《执行规定》的例外适用相结合的原则,拟形成统一的办案思路,解决执行异件案件司法适用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近年以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的不动产之归属争议越来越多,法学研究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争议的裁判结果也不一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清偿借款等因素,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该规定可能存在重财产利益"清算"而轻人身关系特殊性的嫌疑,它可能因为对女性的弱势地位重视不足而不利于妇女。夫妻既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又是彼此紧密结合的共同生活伴侣。区分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不应当脱离婚姻的特殊性。处理这类不动产归属争议的司法裁判规则,宜根据不动产用途、财产来源、当事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对待。  相似文献   

19.
环境权的法理念解析与法技术构造--一种社会法的解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现代社会 ,不应仅将设立环境权视为解决社会个体利益冲突的法律手段 ,而应确立环境权的设立是为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冲突的法理念。由于民法中的地役权和相邻权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存在着诸多局限性 ,因而不应在这两项民事权利的下位阶构造环境权。构造环境权的法技术应为入宪和由环境保护基本法作出专门规定及制定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特别法 ,并应以国家 (政府 )职能的重塑为核心  相似文献   

20.
马岭 《法律科学》2009,(5):74-84
利益不是权利而只是权利的要素之一,他人可能维护你的利益,但不能代替你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利益”与“权利”的区分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公民权利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而只可能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权利只存在于平行主体之间(如国家与国家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外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非平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如国家与集体关系中的集体、集体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国家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公民权利也并非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构成威胁,有些权利不可能损害其利益,如信仰、思想、良心自由;与其利益冲突的主要是个人权利中具有明显利益成分的权利,如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一般不能成为剥夺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的理由。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亦有别于“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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