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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起,我刊已经陆续刊发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六篇讨论文章,即: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这一期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蒋立山的《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和张清贵的《论法的本质》两篇文章。我刊还将继续编发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文章,希望广大读者赐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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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与法律的区别——与郭道晖同志商榷蔡建东郭道晖同志发表的《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①及《论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②把作者的观点表达得十分充分。本人不揣冒昧,对两文提出意见,与作者讨论。从自然法学到理论法学作者对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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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驷之、袁明健同志在《论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两重性质》(以下简称“唐文”) (见本刊第4期——编者注)一文中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三段论述,作为自己关于“法的共同性”的立论根据,断言:法的“社会共同属性”先于法的“社会阶级本质”而存在,后于社会阶级本质的消亡而发展;阶级社会的法具有两重性,即社会阶级本质和社会共同属性。对此,笔者未敢苟同,特冒昧请教之。一、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唐文”认为要解决“有没有共同性”问题,首先要“系统地、完整地、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原理”。这是正确的,我完全同意。但该文在论证过程中,却不顾马克思、恩格斯完整的国家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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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理论体系中关系全局的根本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而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也影响着其他法学理论问题的解决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为了繁荣我国法学园地,促进法制建设,本刊继续开展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本期发表本院李力同志的《社会性应是法律本质论的新立足点》和李权同志的《社会主义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两篇不同观点的讨论文章,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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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的同志提出了法的“两重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社会现象,阶级社会的法除了具有阶级性以外,还具有社会性,有些法并没有阶级性。这是涉及法的本质、关系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此,本文试提出如下一些粗浅看法,进行商榷。一、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总有一个是它的本质属性,即这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法的许多属性: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统一性、客观性、规律性、继承性等,社会主义法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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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者法律,有没有阶级性?是否“凡法皆有阶级性”?有没有“无阶级性”的法?这是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大问题,也是多年来法学界争论的老问题。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法学论坛春意盎然,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又在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的讨论。通过讨论,有些问题更明确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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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回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的变革因素开始推动法理学和法律本质理论向前发展。法学界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相互关系,对法律本质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探讨,力图论证法律本质是正义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主张用马克思关于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相统一的原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原理、法与法律关系的原理来深化和发展法律本质理论,建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集自治性与开放性于一体的法律本质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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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者法律,有没有阶级性?是否“凡法皆有阶级性”?有没有“无阶级性”的法?这是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大问题,也是多年来法学界争论的老问题。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法学论坛春意盎然,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又在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的讨论。通过讨论,有些问题更明确了,有些认识更深入了,有些意见趋向统一了,但仍存在分歧。根据近年来一些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和讨论会上的各方观点看来,大致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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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国两制”下对传统法律本质论的困惑我国法学界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那段众所周知的关于资产阶级法律本质的论述,通常对法的一般本质理解和表述为两个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依此一般又将法律的本质概括为阶级性。我们所谓的传统法律本质论,指的就是对于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如上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论观点在我国乃至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不容置疑的经典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这种传统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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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或称共同性)问题,近年来法学界有些同志已经开始探讨,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并引起了争论。这是很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彻底纠正“左”的错误思想,更好地贯彻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也是大有好处的。关于法的阶级性,这是大家一致公认,从来没有任何疑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国家和法都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法实质上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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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更新已成为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法学界就法学理沦学科中的一些主要观点展开了争鸣,现综述如下。一、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范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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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不容否定。法学“随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及“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而产生。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与政治有着密切联系,以研究法学为职业的法学者阶层又各自为一定的阶级服务。因此,法学同法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由马、恩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思想武器。它实现了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马、恩运用唯物史观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发展规律;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和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其突出贡献在于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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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形式的概念,在目前常见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法理学》、《法学绪论》教科书里,多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其实,这个概念就其所表述的内容来看,是不确切的。渊源一词,乃泛指事物的根源。如按这个含义去解释法律渊源,那在"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与经济基础"等章节里早已分别作了论述,何必又节外生出一个"法律渊源"由于以前的一些教科书用了"法律渊源"这一概念,而内容又准备讲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