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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被申诉人一:某电视艺术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某。被申诉人二:某音像出版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袁某。1993年12月7日,经导演林某介绍,林某作为在场人,胡某(甲方)与王某(乙方)在北京市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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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工资是全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之核心,厘清工资问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认定某项收入是否为工资,应基于确认该项收入是否系劳动的对价。加班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查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正常的休息以及付出的实际劳动是否控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而不应仅仅根据劳动者在岗时间跨度机械计算加班工资。在特殊岗位、特定工时制度和工资计算制度下,对加班工资的认定也要有所区别。在工资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法院应根据特殊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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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原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合同工,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1996年底向厂方递交了申请,要求调动工作。经厂领导研究,同意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为我办理了调动手续。后一位朋友说,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我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哪些情况下单位才给予经济补偿?读者:江媛江媛读者: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是因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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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省2013年第二季度的司法统计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偷梁换柱式的“掉包计”,拒不或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占80%以上。如此高的比例表日月:“偷梁换柱”是一些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获取加班工资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加班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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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思考刘志川1993年1至2月间,已与丹东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厂方)签订了为期10年劳动合同的6名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仅1年半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厂手续,擅自到丹东曙光车桥厂供职。嗣后,厂方多次派人劝其回厂上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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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裁审规则趋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北京及广东地区对包薪制的司法确认则直接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结果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偏低,抵销了加班补偿高溢价率对加班的抑制功能,劳动法限制工时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立法目的落空。我国应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定期性支付的特点。司法判断应遵循工资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判定及司法衡平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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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支付需满足延长工作时间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两个条件,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直接关系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合法支付。应结合各省规定并参照司法事务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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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02,(5)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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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一年前被一家机械厂招聘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前,该厂厂长调离,新厂长到任后解除了该厂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厂方这样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想申请仲裁。请问,象这种劳动争议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吗?若可以,又该怎样申请仲裁? 读者闫 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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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林某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负责全面工作)。在1993年1月间,林某为解决其朋友谢某某借款的要求,在该县某国有公司与其联系贷款时,林某提出可以协助公司贷款20万元,但需将其中10万借其周转的条件和要求,当该公司向县工商行所贷期限为3个月的20万元贷款到位后,林某向该公司借10万元转借其朋友谢某某,并书写一张“兹借到某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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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笑领胜诉判决书
张先生、王女士是一对夫妻,同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鞋厂工作。2004年初到该鞋厂工作。2004年6月鞋厂以停业为由将两人辞退。之后.夫妻两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将鞋厂诉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夫妻两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驳同了该大妻的诉讼请求.其二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鞋厂与夫妻二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鞋厂以停业为由将夫妻二人辞退,恰好证明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鞋厂作为用上单位有义务证明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时间及数额。经法院审理,鞋厂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并给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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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6日,栖霞市某镇农户林某与栖霞市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基金会借款1万元用于买车、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8‰,其本村林某某为担保人,同乡马某转借与林某1万元存单做质押。借款逾期后,林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期间基金会多次催要无果。1998年5月12日,基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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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到上海某公司做融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英文协议,约定报酬为每月工资加提成,期限为4个月,没有“三金”,期满表现好转为正式员工。同时,公司和他签订了保密协议,并要求他按照员工手册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履行同其他员工一样的义务。到期后,林某凭借自己出色的工作业绩和公司续签了合同。不久,林某发现公司仍然没有为自己缴纳“三金”,遂到公司交涉。该公司却表示公司与他续签的协议是一份“劳务合同”,每个月支付的报酬不是工资,而是劳务费,所以,公司不承担“三金”和任何福利保障。林某气愤不已,遂到当地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