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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7):33-3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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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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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以实现生育子女的意愿,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受孕成功,即使所生子女在双方离婚之后出生,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亦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在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关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其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而不得擅自代替被监护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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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人工授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我认为应将孩子认定为婚生子,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讲,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婚生子,父母与小孩应有婚生关系。男孩的出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所以符合婚生子的根本特征。且其子的出生是主观双方愿望和客观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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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丈夫向妻子隐瞒情况,对妻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离婚时争养人工授精所生女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以及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同时,本案的处理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文中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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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人工授精技术所生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其中详细分析了如何确定不同情况下同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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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的工作实践中,绝大部分婚姻纠纷,经过调解破镜重圆,夫妻重归于好,并双方自愿达成了有利于夫妻间及子女和家庭的和好协议。但在协议中诉讼费用往往习惯于写明由原告人一人负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尽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从实体上看,调和的离婚案件,没有解除或变更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按《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即使在调和协议上写明诉讼费用由原告人或是被告人一人负担,但实质上还是夫妻间共同财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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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论述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应用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AID子女是否享有知情权以及使用该项技术的主体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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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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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当前处理离婚案件的一大难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精神,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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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的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案例一]徐某2008年养殖10只母猪,2009年与魏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养殖。2012年前母猪所生小猪均已出卖,2013年两人因家务事经常吵架,双方决定离婚。徐某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卖小猪的利润以及母猪2013年所生小猪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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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生殖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应用人工生育技术,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关于人工生育子女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因人工生育子女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如何确认亲子关系,解决抚养纠纷,须得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笔者仅就人工生育子女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所谓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指一切非通过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使妇女受孕所生育的子女。为了更好地确认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父母子女关系,我们首先对人工授精技术加以分类。人工授精技术可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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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分居两地工作,女方在山东,我在北京,生有一个男孩(九岁),一直随我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与我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她抚养,要我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如孩子归我抚养,她坚决不负担孩子生活费。我不同意她的意见,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对。请问:离婚后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怎么办?抚养费怎么解决才合理? 张玉复信张玉同志: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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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向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答复参考意见,其中指出:“……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供参考。”从最高法院的答复中不难看出其结论来自于两个逻辑前提。一个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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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地方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在普遍的生育限制之外,一般都把"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作为可以生育第二子女的条件,笔者认为把公民无法自我选择的出生作为一项权利的依据,违背了宪法平等保护所要求的合理区分,构成对夫妻双方不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成员的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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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1):35-41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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