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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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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导言香港刑事程序的基本过程,是由控方提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这些事实符合有关罪行所有罪行要素的定义范围。这个过程受刑事证据法及刑事程序法的规范。香港刑事证据法的来源,包括成文法以及判例。它的目的,在于界定准则,以区别哪些证据可被法庭接纳,哪些不能被接纳作为定罪的考虑依据,并进而规范被接纳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方式。基本的可接纳性准则是相关性,这是涵盖性的。它受到其他排斥性的准则所限制。排斥性准则的宽紧,往往与所针对的证据的来源与性质,亦即其内在可靠性相联系。因应证据的不同性质,…  相似文献   

2.
刑事证据相对于民事证据来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了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察机关和整个律师行业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能,是一个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根本的问题,因此,这个问题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或者单行法规的形式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和解决。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上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是比较可取的。  相似文献   

3.
证据规则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为内容的规则和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为内容的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在证据规则的内容上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证据能力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本文拟探讨证据能力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通过详细引证英美法与大陆法关于证据能力的法律规范,考察其具体制度上的差异;第二,透过法律规范的表象,揭示证据能力在英美法与大陆法上的普遍性、共通性;第三,运用证据能力的普遍性原理,透视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为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提供建言.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常生活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已经较为常见。对这种与传统的图像证据截然不同的新型证据形态,需要从证据规则、证明过程等角度进行新的探索。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离不开刑事鉴定和法庭科学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它为传统的证据规则和刑事证明理论提供了新鲜而又充满挑战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力是其对刑事法目的之形成、目的作用之发挥及目的之合宪性审查的全过程所产生的形式和实质上规制的效力,其发挥效力的途径包括:作为刑事立法机关刑事法目的确立之依据、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刑事法目的作合宪性解释之依据以及刑事法目的的合宪性审查之准据。  相似文献   

8.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况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对刑事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由于其证据形式本身的瑕疵,内容记录难以做到客观科学完整,不能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导致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判断困难。就其性质而言,内容上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情况说明”属于瑕疵证据。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与案件具有相关性,应当归入相关法定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9.
关于创立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索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法的发展史上,从来没有只有成文法没有判例的时候,成文法和判例的有机结合构建通畅的法的运作机制。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刑法典使实际发生的案件一一对号入座只是人们的幻想,既制定成文典又重视判例的作用是两大法系的共同取向。当代中国成文法是唯一法源,判例没有法律地位。然而要使静态、封闭、稳定的刑法典适应灵活多变的社会现实,必须建构与成文法典相匹配的刑事判例制度。本文界定了刑事司法判例的涵义,论证了实行刑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初步建构。  相似文献   

10.
在刑民交叉且刑民同步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之间的差异,刑事笔录在民事虚假诉讼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论。刑事追诉过程中产生的讯问、询问笔录在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中当然具有证据能力,且应属于言词证据。其中当事人的“自认”在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但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人证言,刑事笔录应成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重要证据材料用以启动再审程序,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证人到场接受法官的调查询问;除此之外,对刑事笔录仍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并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作为民事虚假诉讼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1.
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相似文献   

12.
赵秉志 《法学研究》2014,36(6):181-191
刑法的法典化是统一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过程。当代中国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中国社会形势的变迁、法治的整体发展水平、立法技术的提升密切相关。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比较法价值、社会价值、现代法治价值和规范价值。中国应综合运用外部和内部策略,制定和发展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  相似文献   

13.
税收刑法立法民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承相 《河北法学》2004,22(7):43-46
为了提高税收刑法的自觉遵行度,降低其执法成本,必然要求税收刑事立法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税收刑法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税收刑法立法决策,制定民主机制建设,确保税收刑法立法形式的法典化和内容的公正化。  相似文献   

14.
刘笃才 《北方法学》2016,(3):129-140
中国古代法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形成了事制与刑制并驾齐驱的两面:一方面是通过"议事以制"——"制事典"——"令以存事制",编成令典;一方面是历经"不为刑辟"——"正法罪"——"律以正罪名",编成律典。它们是中国古代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人定规则的生成、成文法的出现、法典编制成功及"诸法合体"格局的突破,是中国古代法生成发展的三个关键节点。而从先秦的"制事典",到中古的"益事律"、"存事制","议事以制"的传统一脉相承,演绎了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15.
李晓英 《行政与法》2007,(6):102-104
资格刑并不是一个法定的附加刑,而是刑法理论上对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刑罚的统称和概括。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格刑在刑法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规定还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也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失。因此,需要立法完善和补足。  相似文献   

16.
对精神病被害人的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致。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精神病被害人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明力;深入探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可以发现,精神病被害人亦可以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他具有一定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并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件下也具有证明力。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法典化论证质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雨峰 《现代法学》2005,27(6):150-155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中,存在“特别立法”、“单独法典”和“作为民法典的一篇”三种模式,它们基本上沿袭了世界上既有的知识产权三种立法模式。在理论界,多数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方法论上他们多数采用的是比较、逻辑的进路;在知识资源上多数依赖的是比较法和历史史实的支撑。法典化论者有关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论证是不充分的。在中国语境下,与“特别立法”模式相比,“法典化”具有一种比较优势;但它不具有现实性。比较说来,中国当前应当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通则》。  相似文献   

18.
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处于时代的转捩点上。德国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总则性法典、部门(领域)法典和特别法以阶层模式构成的体系。法典化理念在立法现实中是动态的和周期性的,立法史随着法典化理念波动,其是以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为轴心的辩证发展过程。法典具有法的统一化、定向和稳定化、精简规范等功能,但同时其自身也具有割裂风险、过时风险、固化风险等弱点。近年来,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出现了解法典化的趋势,包括水平的解法典化和垂直的解法典化。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再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再次反思一般行政(程序)法的秩序理念与结构化能力。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相似文献   

20.
刑事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法适用过程中,涉及刑事法适用的官方人员在所适用的刑事法规则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在可以采取的多种行为中作出选择。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绝对性,同时也具有相对性。绝对性是指裁量行为是任意的,不受限制。相对性是指刑事自由裁量权仅仅是一种弱式自由裁量权。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涉及公安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公安人员和检察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权力。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除程序性权力之外,主要是依据刑法的实体性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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