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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9日,安徽省建国以来贪污、受贿等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在合肥公开宣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阜阳市社会事业保险局副局长周继美(肖作新之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经不可一世的“市长夫人”周继美听到宣判后,当场瘫倒在被告席上。赴美考察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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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李三元(正厅级)及其妻张静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李三元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张静华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李三元、张静华受贿赃款24.57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完毕,一些人感叹:“要不是妻子贪婪,李三元何至于会有今天的下场。”李三元也有总结:“由于妻子贪心、私心,进钱容易出钱难,家庭小环境不好,我犯错误在所难免。”委曲求全的代价现年61岁的张静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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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9日,安徽省建国以来贪污、受贿金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在合肥公开宣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安徽省阜阳原市长肖作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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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宝鸡市公安局原局长范太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赃款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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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年10月,南通市交通局局长助理卢林因在“三桥一路“拓宽改造工程、青年路东延工程、204国道拓宽改造工程中,利用担任总监理、指挥部副指挥长等职务之便,大肆受贿,被南通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案查处,后由崇川区检察院起诉。2001年10月8日,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林因犯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受贿所得75.4万元上缴国库。这位本该有美好前程的中青年领导干部,用贪婪铺就了人生的自毁之路。贪非天性曾是奋进好男儿卢林曾有过让同龄人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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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堂堂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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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3日,湖南省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德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经营同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处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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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湛世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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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王立军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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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元月中旬,威远县人大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邱仲文被“请”到内江市纪委去讲清问题的消息不胫而走,在威远县引起了强烈震动。内江市纪委办案人员与人称“黑贼”的邱仲文斗智斗勇,较量44个小时,一举将他的问题查清,使其终于落入了法网。1999年8月27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没收赃款等共计13.1万元。内江市纪委决定并报市委批准,开除邱仲文党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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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一辈子,总会遇到许多道“坎儿”。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原检察长陈平遇到的却是道“死坎”。1月19日,陈平因杀妻、受贿、私藏弹药。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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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委原副主任李山林于1991年8月至2000年5月问,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工程议标手续、批准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帮助承揽或介绍建筑工程等手段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港币1万元。2002年8月3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山林有期徒刑1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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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判。南通市原副市长潘宝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原副政委申淑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潘、申夫妻二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钱物4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