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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仵作”源流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先从“仵作”的名词概念说起.《简明法制史词典》“仵作”条释曰:“古代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仵作,名于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明、清使用较广.……清末改称‘检验吏’”.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也稍嫌笼统.对此,杨奉琨先生作过专门考证;但是,仍然失之笼统.因此,笔者在此利用文学作品资料,并且参照其他文献史料、律令典籍,对此作进一步考析,以期把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其一,仵作名称的文献记载源流.《词典》说:仵作,名于宋代,见于《折狱龟鉴》所引《玉堂闲话》.《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的著述,成书于“南宋初年”;《玉堂闲  相似文献   

2.
2仵作职业的由来与演变 2.6清代[29-33]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 《大清律》明文规定:"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沉冤厚给予之",但官署仍多视仵作为贱役,吝于赏赐,清末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就说,仵作被"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自好者多不屑为","误执伤痕,颠倒错乱,不一而足;若遇开检重案,无不瞠目束手".  相似文献   

3.
《山东审判》2012,(4):119-120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记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这便是著名的"三国三典"理念,亦称刑罚世轻世重制度。在中国古代第一次明确提出诉讼宽严理论的思想家,当为春秋时期的郑国子产。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认为:"夫火烈,  相似文献   

4.
正我国古代关于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年左右的春秋战国时期[1],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古代的尸体检验仅限于尸表检查,从事检验的人员一般是官吏而不是大夫,但这并不影响古代司法体制对于尸体检验的重视。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可以概括出尸体检验的重要性。不仅如此,古人在尸体检验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典的方法,很多沿用至今。同时,尸体检验文书也很有特色,北宋以后,历  相似文献   

5.
仵作这一角色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比较特殊。早期工作主要为往返于民间丧葬和衙门招募之间,检尸验伤逐渐成为他们的专业与职责;直至清代,仵作才正式成为衙门的吏役。随着对法医学研究的深入,仵作逐渐引起学界的重视,上个世纪法医学界试图重现中国法医学史,仵作在此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诸多学人从官方规制的角度构建并完善了法医学中的仵作话语结构,更是对仵作向近代法医的转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然囿于史料的缺失,完整的仵作研究情况仍不可尽知。本文拟对近年来一系列仵作研究成果进行综论,并提出推进仵作研究的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6.
古案今评     
<正> 【原文】: 郑洛书知上海县,尝于履端谒郡,归泊海口。有沉尸压以石磨,书见之,叹曰:“此必客死,故莫余告也。”遣人侦之近村民家,有石磨失其牡,执来相吻合。一讯即服,果江西卖卜人,岁晏始归,房主利其财,而杀之。 (摘自《不用刑审判书》卷一)【译】: 上海知县郑洛书,年底去拜见郡守,返回时,在海口发现了水里有一具尸体,背  相似文献   

7.
<正>1932年8月1日,法医研究所于上海真茹成立并先后创办了《法医月刊》(下称《月刊》)和《法医学季刊》。笔者以此两份杂志所载内容为主线探究法医研究所的建立及其成就。1法医研究所的建立20世纪30年代之前,我国命案检验"大多是依赖着师徒相传的仵作",往往会把案件"弄到无法解决",以至"缠讼不止","从前的仵作,是仗持着经验而已,办理案件似是而非,刑事案件尤其不易辨,因之延置  相似文献   

8.
王明忠 《证据科学》2007,14(1):65-68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9.
无名尸体案件是指经过现场调查、尸体检验和经群众辩认后仍不知死者身份的他杀案件。无名尸体根据尸体的完损状态可分为无名全尸、无名碎尸和无名白骨尸。形成无名尸案件的原因并不复杂,通常是以下几种:一由于作案地点僻静,人迹罕至,被害人被害后尸体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被现,由于尸体高度腐败加之被野兽啃食,已经面目全非,失去辩认条件。二是流动人  相似文献   

10.
茆巍 《证据科学》2011,19(1):20-30
清代的鉴定文书不仅应包括通说中的尸格、尸图、骨格、骨图,而且还应该包括通详类上行文书、仵作甘结,它们各有侧重,相互验证.通详类文书中有介绍现场勘查、分析说明的作用,仵作甘结则体现了验证图格,防止作弊的用处.三者共同构成了一套精巧的表达体系.同时,清朝还在损伤描述要素上作了规范化的努力.  相似文献   

11.
<正>1案例1.1简要案情某男,51岁,某日在与他人争执和撕扯中突然倒地,"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其已死亡。1.2尸体检验死后第3天进行尸体检验。尸表检查:成年男性解冻尸体,尸长171 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左侧鼻翼见0.3 cm×0.3 cm皮肤擦伤,左下颌见一长1 cm皮肤擦伤,右下颌见5.5 cm×0.5 cm皮肤擦伤;颈部4.0 cm×3.0 cm范围内见点状皮  相似文献   

12.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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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周某,女,35岁,有"肺结核"病史,2010年7月某日凌晨2时许在家中不明原因死亡。据其家属反映,死者在去世前曾有过尖叫并伴有左下肢抽搐。1.2尸体检验尸表检验尸长150cm,尸斑显著,呈暗紫红色,双侧角膜轻度浑浊。头颈及胸腹部尸表未检见损伤,肋骨未检见骨折,会阴部、四肢及脊柱均未见异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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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1.1简要案情某年8月13日晚,某水道中发现1具赤裸女性浮尸,当日20:30首次尸表检查后冷藏于殡仪馆。次日10:30进行系统尸体检验和毒(药)物检验,并对发现尸体处水样、尸体检材进行硅藻检验。1.2尸体检验8月13日尸表检查:全身赤裸,尸长155.0 cm,手足皮肤发白皱缩,全身皮肤颜色正常,胸腹部、双侧大腿前侧、双上肢腐败静脉网出现。尸斑浅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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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1.1简要案情某日,警方接报称一男童(3岁余)在某幼儿园内死亡。据带教老师反映,当日在幼儿园午睡后,该男童下床行走时不慎摔倒,臀部着地,起身后无明显异常,下午上课时发现其有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等表现,"120"到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1.2尸体检验死后1月余进行尸体检验。尸表检查:冷藏尸体,尸长99.0 cm,体态中等,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淡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头皮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面色苍白,结膜苍白,角膜重度混浊,瞳孔不可透视。躯干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双手十指甲床较苍白。左大腿下段外侧见一大小为0.5 cm×0.5 cm皮肤挫伤。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古代的法医学与刑事侦察书籍对朝鲜与日本曾发生重要的影响。据文献记载,在法医学方面;朝鲜有《新注天冤录》,《增修无冤录大全》,《增修无冤录谚解》、《检要》;在日本有《无冤录述》、《变死伤检视必携无冤录述》、《刑罪珍书集本无冤录述》、《检尸考》、《福惠全书训解》、《检使辨疑》、《福惠全书和解》。在刑侦方面、受我国《棠阴比事》一类书籍影响,在  相似文献   

17.
<正>1案例1.1简要案情一外籍轮船运输铁矿石前往某港,途经境外某海域时,嫌疑人杀2人、重伤1人后跳海失踪。半月后,嫌疑人尸体在该海域被渔民发现,掩埋于海边。为进一步处理该案,经多国(多地区)协商,嫌疑人尸体被挖出后经防腐处理运至宁波进行检验。1.2尸体检验尸表检查:死者衣物被脱下打包放于尸袋内。尸体高度腐败并皂化,已予以石灰防腐处理(图1)。  相似文献   

18.
李琨  吴乾 《法医学杂志》2009,25(3):223-224
1 案例 简要案情:某日,某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杨某报警称:"自己将男友陈某打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表检查:男性尸体,尸长172cm,体质量约80kg.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躯体背部未受压部位,指压褪色.尸僵存在.发长12cm.双眼睑皮肤青紫肿胀,双侧睑结膜出血.角膜轻度混浊,双侧瞳孔直径均为5 mm.  相似文献   

19.
《资治通鉴本末》卷一"豪杰亡秦"一节中,记载了秦始皇废谥法的故事:"秦始皇帝二十六年,王初并天下,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乃更号曰'皇帝',命为制,铳为诏,自称曰'朕'.追尊庄襄王为太上皇.制曰:'死而以行为谥,则是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自今以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鉴定在中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无冤录序》一文中说:“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说明司法鉴定的运用最早是与刑事案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据《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据汉人蔡邕对此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①将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势检验,作为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可见至迟在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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