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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源流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先从“仵作”的名词概念说起.《简明法制史词典》“仵作”条释曰:“古代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仵作,名于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明、清使用较广.……清末改称‘检验吏’”.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也稍嫌笼统.对此,杨奉琨先生作过专门考证;但是,仍然失之笼统.因此,笔者在此利用文学作品资料,并且参照其他文献史料、律令典籍,对此作进一步考析,以期把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其一,仵作名称的文献记载源流.《词典》说:仵作,名于宋代,见于《折狱龟鉴》所引《玉堂闲话》.《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的著述,成书于“南宋初年”;《玉堂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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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仵作职业的由来与演变
2.6清代[29-33]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
《大清律》明文规定:"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沉冤厚给予之",但官署仍多视仵作为贱役,吝于赏赐,清末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就说,仵作被"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自好者多不屑为","误执伤痕,颠倒错乱,不一而足;若遇开检重案,无不瞠目束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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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古代关于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年左右的春秋战国时期[1],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古代的尸体检验仅限于尸表检查,从事检验的人员一般是官吏而不是大夫,但这并不影响古代司法体制对于尸体检验的重视。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可以概括出尸体检验的重要性。不仅如此,古人在尸体检验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典的方法,很多沿用至今。同时,尸体检验文书也很有特色,北宋以后,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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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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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尸体案件是指经过现场调查、尸体检验和经群众辩认后仍不知死者身份的他杀案件。无名尸体根据尸体的完损状态可分为无名全尸、无名碎尸和无名白骨尸。形成无名尸案件的原因并不复杂,通常是以下几种:一由于作案地点僻静,人迹罕至,被害人被害后尸体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被现,由于尸体高度腐败加之被野兽啃食,已经面目全非,失去辩认条件。二是流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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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鉴定文书不仅应包括通说中的尸格、尸图、骨格、骨图,而且还应该包括通详类上行文书、仵作甘结,它们各有侧重,相互验证.通详类文书中有介绍现场勘查、分析说明的作用,仵作甘结则体现了验证图格,防止作弊的用处.三者共同构成了一套精巧的表达体系.同时,清朝还在损伤描述要素上作了规范化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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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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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1.1简要案情某年8月13日晚,某水道中发现1具赤裸女性浮尸,当日20:30首次尸表检查后冷藏于殡仪馆。次日10:30进行系统尸体检验和毒(药)物检验,并对发现尸体处水样、尸体检材进行硅藻检验。1.2尸体检验8月13日尸表检查:全身赤裸,尸长155.0 cm,手足皮肤发白皱缩,全身皮肤颜色正常,胸腹部、双侧大腿前侧、双上肢腐败静脉网出现。尸斑浅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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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1.1简要案情某日,警方接报称一男童(3岁余)在某幼儿园内死亡。据带教老师反映,当日在幼儿园午睡后,该男童下床行走时不慎摔倒,臀部着地,起身后无明显异常,下午上课时发现其有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等表现,"120"到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1.2尸体检验死后1月余进行尸体检验。尸表检查:冷藏尸体,尸长99.0 cm,体态中等,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淡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头皮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面色苍白,结膜苍白,角膜重度混浊,瞳孔不可透视。躯干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双手十指甲床较苍白。左大腿下段外侧见一大小为0.5 cm×0.5 cm皮肤挫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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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简要案情:某日,某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杨某报警称:"自己将男友陈某打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表检查:男性尸体,尸长172cm,体质量约80kg.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躯体背部未受压部位,指压褪色.尸僵存在.发长12cm.双眼睑皮肤青紫肿胀,双侧睑结膜出血.角膜轻度混浊,双侧瞳孔直径均为5 m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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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鉴定在中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无冤录序》一文中说:“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说明司法鉴定的运用最早是与刑事案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据《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据汉人蔡邕对此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①将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势检验,作为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可见至迟在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