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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6年初,法国由于“首次雇佣合同”法案,暴发了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和工人罢工。分析和反思这一事件,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立法启示:一是要关注政府主导立法的危害,重视立法过程的重复性、对抗性和妥协性;二是要关注法之本身的合法性,重视“法上有法”,避免“合法性危机”;三是要关注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影响,并给予其恰当的法治定位。  相似文献   

2.
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怡 《法学研究》2004,(5):14-24
以赋税问题作为看待财产权与宪政制度之关系的一个切入点 ,通过对财产权在宪政之先的论述 ,提出赋税的合法性问题。当前的财政危机导致对源自民间的赋税的依赖性增强 ,从而凸现出赋税合法性的危机。解决这一危机的方向是继续沿着财产权入宪的思路 ,确立“税收法定”的宪政主义的赋税模式。  相似文献   

3.
论有限政府的合法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法性问题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学术界提出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把政府定位为有限政府是对政府行为的合理定位。因此,本文将对有限政府的合法性内涵进行分析,说明建立有限政府的必要。 一、合法性的内涵 “合法性”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韦伯、李普塞、阿尔蒙德、哈贝马斯等著名学者均对这一概念作出了界定。特别是哈贝马斯讨论了历史上两种典型的合法性概念,即经验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和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经验主义的合法性概念是依据…  相似文献   

4.
王旭 《清华法学》2012,6(3):96-117
凯尔森基础规范的认识论背后潜藏着重要的政治功能:通过法治保存民主自由国家的多元社会价值.然而,以一种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来处理价值问题并不适合法律秩序.原因即在于法的规范性陈述只有认识—语义学意义,但作为陈述对象的“法规范”,则必然具有实践—语用学功能,而在一个多元社会,法规范实践功能之有效发挥必然要涉及“理由追问”,这种理由在证成一个具体规范的时候就已经涉及政治价值的权衡和运用.凯尔森基础规范在认识论上是成立的,但当它是法律体系的基础规范时,就无法回避法律体系的本质在于实践这一根本特征.  相似文献   

5.
“德法之辩”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透过它我们可以知晓中国传统社会曾经在国家治理模式、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方式、法律意识培育途径以及政权合法性建构逻辑等问题上所作出的选择与坚守。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各方围绕着它的方向、内容以及主题价值上所出现的激烈争辩,几乎奠定了这一文化现象贯穿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调,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治理模式与法律制度特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影响力至今依然若隐若现。  相似文献   

6.
法统具有广义和狭义之辩,广义的法统泛指一种基于法律的合法性的建构。只要是符合这样的建构,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政权确立了法统。而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狭义的法统仅指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民初国会。《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出台及废弃的过程中,关于广义法统的讨论极具代表性,通过管窥袁记约法,可以看清法统的真实面目。法统的内涵具有一核两翼。一核指的是人类社会均要面对的政权正当性的问题。在清末,清王朝遭遇的三次合法性危机,致使传统的合法性取得模式变为合法型合法性,为“法统”理念的出现打下了基石。两翼则一为由传统中国社会“正统”衍生出的“统系”理念的延续,一为西方政治理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统系”理念为“法统”理念提供了时间线索,含有一种时空延续以证明其合法性的内容。西方政治文化,尤其是改造过的国家主义、社会契约论以及宪政文化共同完成了“法统”理念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在《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中,合法性审查中的“法”是指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照的规章以及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基于法规范的滞后性、局限性,司法实践已经将合法性审查中的“法”扩展到了宪法、习惯、判例和法原则。基于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应将“政策”“情理”纳入合法性审查中“法”的范围。基于合法性审查中的“法”的外在视角,应将政策作为合法性审查中“法”的补充;基于合法性审查中的“法”的内在视角,应将情理作为合法性审查中“法”的补强。基于此,可以构建“法定范围”—“扩展范围”—“补充/补强范围”三层次合法性审查中“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陈英 《研究生法学》2010,25(4):1-29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级呈逐步递增状态。最后,本文从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困境出发,指出转型中国社会,同样遇到了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无论是国家法体系,还是“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只有充分恢复交往理性,重视法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才能建构起具有整体性意义的、健康平衡的社会调控体系。  相似文献   

9.
法学界时下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最近一个时期,不加分析地盲目推崇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思想有所抬头。其表现有二,一是把西方当代的乃至原始的市场经济法律,一概视为可以照搬照抄的“共同规律”;二是认为法是超乎一切之上的,法要与姓“社”姓“资”绝缘。 我们认为,这一看法既非“持之有故”,亦非“言之成理”。说它不是“持之有故”,是因为法学界在邓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相似文献   

10.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16,(4):133-139
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法院所作出的确定性和终局性判决所具有的普遍拘束力.在当下转型社会时期,纠纷解决总是面临“社会纠纷的历史延续性和当下解决纠纷的妥协性”之间的内在困境,这一内在困境无疑在制约着司法的公信力.在现代社会治理当中,判决的既判力是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合法性基础,而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则是现代社会治理展开的逻辑前提,也是实现善治以及建构现代司法的制度性信任与合法性权威的最终依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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