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毛立新 《政法学刊》2006,23(1):76-80
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抑制侦查对审判的影响,通过一定诉讼机制,实行侦审阻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侦审阻断机制不健全,导致侦查中心主义,庭审流于形式化、走过场。应借鉴域外两大法系的做法,正确理解侦审阻断的概念与法理,完善我国侦审阻断机制。  相似文献   

2.
97年实行的侦审合并目的是好的,但是却导致整个刑事侦察案件质量的下降,侦审分离更适合中国国情,不仅有丰富的历史经验,而且能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3.
本文论述了刑事诉讼中印证证明模式的基本方式以及印证证明模式的特征。  相似文献   

4.
花涛 《政法学刊》2003,20(3):76-78
自实施侦审一体化的运作机制以来,侦查办案工作在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办案时限、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其生成原因是多层面、多方面的,需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取证质量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一、影响 (一)侦查人员忽略预审职能降低了案件质量。 1、公安撤消预审部门后,某些侦查人员的观念、意识没有改变,仍停留在他们的任务只是破案,其它证据核实、审查不是他们主要任务,而没把预审的职能肩负起来。 2、侦审合并是侦查人员一项新的尝试,许多干警缺乏预审专门知识,如何对侦破后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没有很好的方法和措施。 以上两点原因致使案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6.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龙宗智 《法学研究》2004,26(2):107-115
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采取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原因包括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需要案件在书面上的可检验性与印证性等。同时,该模式与法官的素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有一定的关系。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7.
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两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撑。印证与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可靠主义。可靠主义是对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与调和,它为印证与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答案。从印证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义,这是司法证明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条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8.
陈华 《法制与社会》2014,(2):297-298
目前我国认定案件事实采用的是印证证明模式,这种模式以相互独立的证据发生重合和交叉为检验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依据。然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不是万能的,它有合理性的同时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当新刑诉颁布后迎来适用上的巨大冲击,使得其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得不有所变革。但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及追求客观真实理念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必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9.
一、顺应形势,端正审查起诉工作的指导原则 面对新的情况和形势,基层检察院领导和审查起诉部门同志必须端正思想,转变观念,对审查起诉工作重新进行定位调整,要着重强化和把握“三个原则”:(一)“证据第一”原则。证据是用以定性定罪的关键。审查起诉部门或办案同志应牢固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牢牢把握用确实、充分、全面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这个基点,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和放松。(二)履行监督原则。无论公安刑侦体制如何改变,出现怎样新的情况和问题,检察审查起诉工作立足点都应放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谢小剑 《现代法学》2004,26(6):72-77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1.
12.
吕青 《山东审判》2008,24(2):82-84
本文拟从相互印证的缘起出发,分析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在理论上的优势价值,并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出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视印证证明模式的适用标准时,既要严格厘定相互印证的适用原则,又要合理确定相互印证的适用限度.  相似文献   

13.
控辨对抗庭审方式的确立和运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与之相配合。本文从侦控体制和侦审关系改进缘起出发,以侦控、侦审关系的一般原理为依据,在分析现今侦控体制和侦审关系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并借鉴和参照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侦控体制和侦审关系的改进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界、侦查学界对公安机关部分侦查部门实行“侦审合一”的种种不同认识,从侦查程序和实体的角度,对“侦审合一”的程序不当和实体上可能造成的消极作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我国现行预审机制的改革和立法调整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诉法采取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其功能发挥的程序机制在于全力突破口供,由供到证,以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切断犯罪嫌疑人获知其他证据的可能,对口供排除的强烈排斥.刑诉法再修改后,防止非法讯问的程序规范化,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严重冲击.诉讼证明应当转为由证到供的相互印证,以及时、详细地提审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对抗化.  相似文献   

16.
印证证明是刑事案件证明的基本方法。司法实践中,印证证明有时未被正确地运用,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化、粗滥化的现象。审查者对印证证明的认识模糊、运用混乱是没有形成真正印证或形成虚假印证的内在原因。基于此,有必要厘清刑事印证证明的证成逻辑。从证据来源、印证的同一性、印证的程度判断同向证据形成充分印证,并消除根本性的矛盾证据和进行必要的检验,进而准确把握刑事印证证明。  相似文献   

17.
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刑事错案表明,根植于我国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处理模式上的印证证明模式正面临严重的挑战。无论是从外部机制还是内部结构上看,这种模式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亟需建立一种具有正当程序和精细化操作机制作为支撑的新型证明模式。  相似文献   

19.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印证效力有法定证据主义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规则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以供逼证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辩护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是规范印证规则、预防刑事错案的一个可能指引。  相似文献   

20.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0,(22):266-267
毋庸置疑,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和象征,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中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就是建立在理性主义的原则下,而一个个冤假错案的出现,证明了理性思维并不是万能的,理性自身存在固有的局限。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所追求的"客观真实""实质正义",很大程度上是对理性的过度信任,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而从新树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改变现有的证明模式和司法运行结构,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持保障整个司法体制的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